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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时期的计划管理

第一节 全国和省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过程简述




一、中共中央确定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计划管理体制是经济管理体制的核心。早在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就说过:“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985年10月23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客人时说:“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才能更有力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我们过去一直搞计划经济,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搞计划经济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1987年2月6日,邓小平同几位中央负责人谈话时,更尖锐地指出:“为什么一谈市场就说是资本主义,只有计划才是社会主义呢?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经济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1989年6月9日,邓小平在接见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进一步强调:“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这个不能改。实际工作,在调整时期,我们可以加强或者多一点计划性,而在另一个时候多一点市场调节,搞得更灵活一些。以后还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1992年年初,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的重要讲话又说:“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人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在邓小平关于计划和市场关系这一正确的理论指导下,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中共十二大报告中提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这一精神,并载入了1982年12月4日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7年中共十三大又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又提出要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次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江泽民在十四大的报告中说:“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和市场关系。”“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此,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将进入一个崭新发展阶段。
二、国务院下达改进计划体制文件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计委不断提出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措施。198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草案)》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1983年初,随着经济体制的初步改革,国家计委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的意见》。这个意见强调开展对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经济效益、技术经济政策、经济发展速度、经济结构、主要比例关系、生产力布局、社会主义市场、计划管理体制和方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编好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把各种渠道的建设资金纳入全国统一计划,对基本建设的新建、扩建和原有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建设前期工作计划,准备一批重点建设的预备项目。在管理形式上,逐步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三种形式。
1984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提出了12条改革措施。主要内容:第一,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完全由市场调节的范围。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的收购和调拨,规定指令性指标,超过收购计划部分全部放开;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主要工业品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只对国家统一分配调拨的重要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并由国家做好主要生产条件的衔接;国家不下达计划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在物资分配计划方面,国家只对部分煤炭、钢铁、木材、水泥等少数重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制度。在商业、外贸计划方面,国家对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的收购和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进出口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国家统一安排的进出口总额和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第二,下放计划管理权限,非生产性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由地方、部门自行审批。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内拨款安排的建设项目,都改为银行贷款。技术改造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经国家计委批准了总体改造规划的大型骨干企业,其单项工程可不再报批。扩大利用外资、外汇的审批权,地方、部门和一些城市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放宽到500万到3000万美元以下;使用国家外汇和自有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500万美元以下的由中央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审批。三是,改革劳动工资和文教卫生计划。企业的工资总额,根据完成国家计划的情况和经济效益的好坏,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增加或减少。各高等院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委托培养或联合办学。四是,加强国民经济的平衡工作;加强经济信息管理,搞好国民经济预测;逐步以五年计划为主要形式,简化年度计划,建立起长、中、短期计划与专项规划相结合的计划体系。
1984年底,为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改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并制定了加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85年国务院还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对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基建,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地方、部门的自筹投资,经国家计委核定额度后,允许在10%的范围浮动。国家预算内拨款和国家利用外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行指令性计划;由部门、地方、企业自筹投资安排的技术改造、实行指导性计划。
三、省计划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下达以后,省计委结合安徽实际,通过调查研究,拟订了《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若干意见》,1984年12月经省政府批转各地执行。安徽省政府要求,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必须从那些过时的老观念、老框框、老方法中摆脱出来;从集中过多,管得过死,忽视市场调节作用,转到把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自觉利用价值规律,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并使其成为实现国家计划的有效手段;要实行多种形式的计划承包制,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加强经济信息管理,搞好国民经济预测。1987年11月,省计委、省土地管理局转发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由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1988年6月召开的全省计划工作会议,研究了新形势下如何开展计划工作问题。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切实抓好全省32个重点项目的建设;要加强外汇、外资、外债的管理,搞好能源和原材料的供应。计委必须突破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更新观念,自觉地转变工作职能;对企业管理,由直接控制为主逐步转为间接调控为主;计划管理的重点转向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定产业政策,并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杠杆促进实现;要保持对市场的必要的调控能力,直接管理重点建设工程和少数重点企业;进一步下放计划管理权限,着重搞好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加强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综合平衡;基层计划工作的职能、任务和方法也应该进行相应的转换,对地市、县计委工作职能明确地提出了十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989年省计委制定了安徽省产业倾斜政策实施办法,发出了《关于保证1989年重点工业产品生产的意见》,提出了1989年重点工业产品和企业名单;1990年6月,省计委会同外经贸委、经委确定了169家出口生产重点企业;1991年3月,省计委、经委又发出1991年实施“保重点工业企业”的意见,确定1991年重点企业为国家重点企业7个,省列重点企业50个,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方面,1982年,按国家计委要求,对拟列入计划的所有大中型项目坚决实行“五定”,即:定建设规模,定总投资,定建设工期,定投资效益,定外部协作条件。1982年底、1983年初,先后转发了国家计委有关编制前期工作计划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实际作了部署。为了准确反映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的规模及构成,还转发了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制定的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的划分标准。1983年5月,省计委下发了《安徽省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商品粮基地县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84年8月,省委、省政府批发了《全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在改革中抓住投资包干制、招标承包制和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三个重点,切实搞好十项同步配套改革。1985年1月,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提出:“决定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还规定:“凡属下列项目的贷款,不计利息,免于归还全部本金:(一)国防科研项目;(二)各级各类学校项目;(三)医院、科学研究、行政机关和物资储备项目;(四)防洪、排涝工程、市政工程和国防边防公路、边境县以下邮、电通信项目;(五)其他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业性的无偿还能力的项目。”根据《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省结合地方级投资的具体情况,又作了补充规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地方统筹、国家专项补助,省财政自筹、超收能源交通资金省级分成部分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
1987年6月,根据省人民政府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有关规定,省计委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实行开工报告的审批制度。1987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制定印发《安徽省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要求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经济责任制,优先保证建设条件,加强设计施工管理,认真组织竣工验收。1989年5月,省计委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1990年3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省计委转发了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要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90年以后,省计委对于直接吸收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92年6月,还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指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属指令性计划管理范围,凡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均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宏观经济的计划调节是计划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主要抓了以下几点:一是,为了筹措建设资金,1984年,省人民政府围绕省经济建设的重点,确定征集安徽地方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资金;1987年,省计委会同省建设银行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债券发行暂行办法》;1987年5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又向地市和部门筹措一部分资金用于省重点建设;1989年系统地提出形成资金积聚、扩大工业建设资金稳定来源的设想和建议。1988年3月,为加强电力建设,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局、省电力开发总公司意见,从1988年1月开始,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992年3月,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委、省电力局、省税务局又联合提出建立安徽省扶持农村电网建设调节基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二是,控制投资规模,落实“三保三压”方针,1987年省计委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是,国务院颁发《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决定》以后,1989年省计委制定下发了安徽省产业倾斜政策实施办法,经1990年全省计划会议的讨论、修改,逐步贯彻到各项经济工作中去。四是,调节商品购销,1987年7月要求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对生产小商品的企业给予优惠贷款,对经营小商品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照顾;1989年,加强了对棉花、棉短绒、棉纱、坯布的计划管理,以保证省纺织工业生产、出口和其他方面用棉用纱的需要;1989年4月,省政府确定12种人民生活必需品为必保商品,为稳定市场,确保供应,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这12个品种的生产和供应进行了认真的安排,1990年又提出进一步完善购销办法、强化保证措施的具体办法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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