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方法的改进 每年的第三季度,国家计委提出下一年度计划安排的总体思路,并印发规范的计划表格,省计委据此研究上报建议计划;经国家平衡后,在每年底的全国计划会议上,印发国家计划草案;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划草案,结合省内实际,编制全省年度计划草案,并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再提交全省计划会议讨论和衔接;计划会议后,每年初以省政府文件形式将讨论修订后的计划草案印发各地暂先执行;此后在每年的省人代会上,计委主任向大会作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新年度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提请会议讨论,经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后,年度计划开始正式执行。 中长期计划,根据其重要程度,有的报请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有的提交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安徽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经过多次讨论,最后经1996年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印发执行。 在计划方法上,这几年安徽省反复强调要“开门办计划”,改进计划编制方法。无论是研究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还是研究制定年度计划,都注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编制计划的民主性;同时,注意对宏观指标的预测和宏观政策取向分析,提高编制计划的科学性。 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 这几年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安徽省计委注重跟踪检查,及时分析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即期调控意见;加强了与主要经济部门,尤其是与财政、银行等宏观经济调节部门的联系和合作,重视发挥计划的总体指导作用和综合协调功能。从1994年开始,省政府建立了由计委牵头,财政、银行等13个经济部门参加的国民经济运行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对保证宏观调控的科学性、统一性和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引导年度计划的实现,省计委还注意运用所掌握的少数重要商品加以调控,同时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测,全面分析和正确判断经济形势,努力做到既使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得到解决,又避免经济增长速度大起大落,做到稳中求好,好中求快,保持发展的好势头。 三、计划管理权限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计划部门不断简政放权。主要有以下方面: 〔减少指令性计划〕 早在1992年,安徽省计委就主动提出减少指令性计划、下放计划管理权限的建议。省人民政府皖政(1992)31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意见》肯定了省计委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尽量减少指令性计划,把企业推向市场, 并对计划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是: ——省管的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12种调减到8种,并适当压缩部分产品的指令性计划数量。放开一部分计划分配物资,部分物资分配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压减商品收购计划,计划管理的商品由28种调减到18种。 ——放宽农资专营。省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在完成计划收购后,可自行销售。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改由省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农技部门结合技术推广,经营部分化肥、农药、农膜。地产小化肥放开经营。 ——放宽进口商品管理。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仍按规定由省审批外,其他进口商品,只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直接委托省有关进出口公司进口。 ——下放投资审批权限。除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预期经济效益好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自筹资金材料的,全部下放给地市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全民基本建设中非生产性项目,凡自筹资金和材料的,也全部下放给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允许企业自筹资金和物资进行小型基本建设。对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基建投资,不再下达控制规模指标。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下放技改审批权。投资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技改项目由省主菅部门审批,合肥市,沿江4市、(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自行确定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放宽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地市审批权放宽到500万美元,其中合肥和沿江4市放宽到1000万美元以内。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计划单列的大型企业和省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所在地市同等审批权限。其他大中型企业可自行审批总投资100万美元以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限制性的三资企业,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市审批,其中合肥市和沿江4市的审批权放宽到500万美元。省有关部门同时配套下放银行贷款、合同章程、工商登记和进出口业务结算等审批权限。 在1993年的全省计划会上,省计委提出,省计委管理的农业生产计划指标由15种减少到7种,都是指导性计划;工业生产计划指标由188种减少到50种,其中指令性计划由27种减少到9种,其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0%降到2.8%左右。主要商品收购计划由28种减少到18种,其中指令性计划由19种减少到10种;物资分配指令性计划由21种减少到9种,保留指令性计划的品种,也视不同情况减少统配量。进出口计划管理中,出口计划管理商品目录,由62种减少到20种;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商品品种由57种减少到32种。上述措施到位后,估算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市场调节的份额已占95%以上。 1993年开始,省级计划管理的范围和方式已经朝着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方向加以改进,目前管理的指令性计划,主要是国家控制的国际商业贷款指标、重要商品的进出口配额、省掌握的投资等。 〔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的计划管理〕 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2)3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1993年全省计划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和部门用自筹资金、企业用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建设,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投资项目均由地方、部门和企业审批,抄送同级和上级计划、主管部门备案。扩大“三资”企业审批权限,合肥、芜湖的审批权放宽到3000万美元,其余地市一律放宽到1000万美元,县(市)可审批200万美元的项目。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扩大落实企业进出口贸易自主权。在放权的同时,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对按权限应由省计委审批的项目,省级投资和统借外债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新开项目纳入年度计划,也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其开工报告分别由地市和省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这些审批权限,在省计委新的“三定”方案中有如下原则要求:简化生产、建设、流通、分配和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计划指标,按市场发育的程度,逐步放开有关产品的计划控制;简化基本建设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手续,限额以上新开工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对限额以下不需要省里安排投资和平衡外部生产条件的项目,由地、市和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委备案;由省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对省直企业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地、市企业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开工报告;逐步减少进出口商品的计划管理目录。根据以上要求,具体的计划审批权限划分还在研究之中。 〔计划单列问题〕 为了推动部分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综合改革,省计委从1993年起,决定对当涂、天长、宣州、亳州、桐城、繁昌6县和合肥市郊区实行计委单列,在计划管理上权放一格,使之享受地、市一级的计划管理权;对马钢公司、合钢公司、铜陵化工集团、省叉车集团省汽车工贸集团、扬子电器集团、古井酒厂等7家企业实行计划单列,享受其所在地市和行业主管厅局的审批权限。实行计划单列对计划体制改革,特别是对县级综合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