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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清代、民国时期工商管理机构

第二节 民国时期工商管理机构


安徽于民国初年,设督军公署及巡按使公署,巡按使公署下设政务、财政、教育、实业4厅。实业厅下分置3科,一科总务,二科农林、三科商矿,为掌管全省工矿商业事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民国5年(1916年)各省改为省长制,安徽在安庆设立省长公署,仍设4厅,实业厅分署3科;一科总务;二科农林;三科商矿即为掌管全省工矿事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民国16年(1927年),安徽省长公署改为政务委员会,同年8月又改为省政府,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4厅。建设厅分设4科:一科总务;二科农林;三科水利;四科工商交通;并附设工商、矿冶等7个专局。民国17年又在建设厅增设秘书室;以后又将附设的7个专局合并成立技术委员会,内设工商、矿冶7个工作组。
民国27年(1938年)1月,日军进逼,安徽省政府由安庆迁六安,遂将厅内各科、室、会合并为3组,分别办理交通、邮电、农林、工商及水利事宜。
民国27年6月,安徽省政府再迁立煌(今金寨)县,建设厅业务逐步恢复正常,遂恢复秘书室及一、二、三、四各科机构,一科主管交通,二科工商矿冶,三科水利,四科农林合作。二科分署电讯、工商、矿冶三股,掌管皖西、皖南国民党统治区的工商矿冶事务。至民国33年,建设厅增设至六科,其二科职责仍如前。民国35年,安徽省政府由立煌迁合肥,建设厅又恢复对全省经济事务的管理,其机构设置延续至安徽全省解放。
安徽辖管区市、县政府设建设科(股),是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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