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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集市贸易

第三节 建国后的集市贸易


建国初,安徽农业凋敝,工业基础极为薄弱,流通渠道不畅,经济十分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货源,供应市场,稳定物价的同时,扶持私营工商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打击私商投机,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实行贸易自由政策,扩大商品流通。仅1952年全省举办各种物资交流会就达305次,购销总额达16亿元,为加速国民经济恢复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1953年,国家公布过渡时期总路线,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随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进行,国家逐步扩大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工业品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有计划地组织商品流通,集市贸易范围逐步缩小。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和对私改造完成后,国民经济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城乡市场由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流通变成以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这时各级政府一方面扩大统派购工农业产品范围,一方面加强市场管理,限制私营商贩活动和自由市场范围,集市贸易开始全面萎缩。同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指示。1957年3月4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决定放宽农村市场管理,取消过严过死限制,允许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对第一类农产品(粮、油、棉)实行统购统销,多余部分允许在市场进行余缺调剂,不准私商收购贩运;二类农产品实行派购,完成任务后允许进入市场;凡不属一二类农产品,开放市场,自由交易。同年6月15日,蚌埠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一方面放宽对农副产品上市的尺度,允许不属于计划收购的鸡、鸭、鲜蛋、调味品、水产品、干果、鲜果等在一定范围自由收购和贩运;一方面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和工业品的管理。同年该市以经营干鲜农副产品行业的10家商户为基础,在中平街建立综合经营交易所。同时在华盛路、米坊路、太平街、兴平路、国强路、国富路等路段开放市场,取消限价,实行试价。1957年8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一律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9月15日合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划清自由市场范围和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国家计划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及其它物资一律不准进入自由市场,对粮食、油脂、油料、棉花、布制品等计划收购物资一律不开放市场,统一由国家收购,收购任务完成后,剩余产品全部卖给国家,不得私自出售,任何单位亦不准私自设点收购。皮张、羽毛、猪鬃、毛竹、元竹、木材、黄(洋)麻、茶叶、土糖、桐油、生漆、黑瓜子、生猪、菜牛、粉丝等23种物资由国营商业和供销部门统一收购。鸡、鸭、鹅、蛋、蔬菜、水产品等允许上市自由交易。
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时期,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制约,认为一切物资已由国营商业统购包销,集市贸易的作用已逐渐消失,加之农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取消,集市贸易已失去存在基础,社会商业中的小商小贩也开始被割“资本主义尾巴”,将他们并入国营、合营企业。一度还关闭了集市贸易,商品流通形成单一化渠道的局面。在当时全民大办钢铁的“大跃进”的高潮中,安徽贯彻了商业部所提出的大购大销的口号,在农副产品经营一度出现过高指标、高征购,继生猪派购之后,鲜蛋甚至牛、羊一度也实行派购,对地方工业品不论其适销对路与否,一律采取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此外农民存留的少量商品,也被“大购大销”挨户收购。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导致工农业生产下降,供求矛盾突出,特别是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和副食品更为不足,市场供应十分紧张,人民生活极为困难。
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时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肯定了集市贸易的积极作用,规定了集市贸易“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管理原则。根据这一精神,安徽采取了“五管五放”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一、二类农副产品要管,三类农副产品要放;二是计划管理物资要管,自产自销自用要放;三是长途贩运要管,就地调剂要放;四是集体采购要管,消费者个人要放;五是无证商贩要管,有证商贩要放。这在当时对活跃市场,无疑是十分有益的,但是在反“右”倾运动的冲击下,刚刚恢复的集市贸易再次遭到挫折,农村市场萧条。1960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针对当时农村生产流通方面的严重问题,首先恢复农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采取包产到户等措施,农村经济开始复苏。如皖南歙县1961年春耕时,部分农村试验推行责任田,恢复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给集市贸易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年初城区市场上市品种仅有54种,到9月上市品种增加到159种,鸡、鸭、鱼、肉、蛋开始上市,年成交额128万元,与1960年连蔬菜、野果也买不到的生活困境形成了鲜明对照。1962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同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财贸部对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各地,车站、码头的市场管理检查人员一律撤离;来往旅客携带少量的农副产品(包刮粮食不准扣留没收);邮寄农副产品和副食品的限制一律取消。这一时期,安徽集市贸易趋于活跃。到1962年,仅蚌埠市一地集贸市场由开放时6处发展到14处,进入集市交易品种1665个,年成交额达1865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20.8%,11个主要商品价格比开放时平均下降54%,其中肉下降53.8%,鲜鱼下降47.4%,蔬菜下降56%,粮食下降58.8%。1963年,集市价格总指数比1962年下降42.2%。随着城乡集市贸易的恢复和发展,出现了自由市场和计划市场的矛盾,不准进入集市贸易的农产品进入集市或黑市交易,无证商贩开始增多,投机倒把活动有所抬头。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同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5月9日,省人委发出通知,全面贯彻中央提出的“加强管理,缩小范围,逐步代替,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的市场管理方针,对城市集市贸易严加限制,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和转手批发,取缔无证商贩;严禁在职人员从商,反对弃农经商;同时把超越市、县范围的商贩活动视作长途贩运予以禁止,自带物品出县、市不准超出限额。1964年11月10日,省人委颁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布告》,规定上市商品限于三类农副产品,不准长途贩运,不准转手批发,不准黑市经纪。蚌埠市结合市场整顿,控制上市品种,缩小集市贸易范围,取代私商经营,仅猪肉、熟肉、豆制品等4个行业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共设置同类行业网点220个,起到代替私商经营效果。在国强路、华盛路、中平街等主要市区,拆除私商违章搭盖棚点607处,集贸市场由15处缩小为3处,菜市场8处,取缔4处。
1966年5月16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场管理陷于无政府状态。在林彪“四人帮”所谓“堵不住资本主义的路,迈不开社会主义的步”的极“左”路线影响下,农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又一次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进行清理和收归集体,对集市贸易在政策上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市场管理越来越紧。1969年5月3日,蚌埠市革命委员会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动员小商贩上山下乡走到农村去。5月5日,市革委会发出取缔自由市场通告,建立取缔自由市场领导小组,3个区以群众专政指挥部为主,设立指挥点,400余名“群众专政”人员占领全市自由市场,取缔个体商贩和个体手工业。严格控制上市物资范围,凡国家统购统销的粮食(包括山芋、粮食制品)、油脂、油料、棉、烟、茶、麻等重要农副产品,坚决管死,不论集体和个人一律不准上市,更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国家统一管理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战备物资以及无价证券,一律不准自由买卖。对农民自产自销所剩余的干鲜瓜果、蔬菜,凭大队以上证明,在指定地点,按国家规定价格出售。农村集体兴办的“四坊”(面粉、油坊、粉坊、酱坊),只准来料加工和以原料换成品,不准从事商业经营。农村社队生产的农副产品,包括蔬菜,统一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收购,不准参加集市贸易。1970年5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布告,全面贯彻1970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坚决制止扰乱市场,破坏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和商品计划供应的违法行为。不准买卖票证。规定不许上市的商品一律严禁上市。任何单位未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到集市和农村自行采购物品或以物换物。坚决反对“开后门”。除了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有证商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坚决取缔无证商贩。任何人不得妨碍市场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虽然市场管理严格,但集市交易仍是继续进行,其结果管得了明的,管不了暗的,长期以来形成“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状态。1972年10月26日省革委会商业局给省革委会《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市场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以前被取缔的黑市场又在复活。仅肥西、寿县、霍邱、六安等县每天上市粮食达3~4万斤。宿县地区335个集市,有百分之八十以上有粮食上市,最多的集市上市3万余斤。灵璧、泗县流向外省的粮食每次逢集达4~5万斤。合肥市1~9月份以来,共查获贩卖粮票37.8万斤、粮食22万多斤、布票10万多尺、油脂(料)2.77万斤。凤台县桂集公社的三管庙集市仅30多米,就设黑市粮行3个,每行上市粮食达万余斤。霍邱县的平岗、马龙、茶楼等10个公社,经投机倒把分子游说插手,将13台手扶拖拉机卖给邻省,台台收取百分之十的手续费。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集市贸易相继恢复并得到发展。1978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适应农村生产和交换的需要,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恢复了农村传统集市,嗣后在城市开放了农副产品市场。1979年全省有城乡集市2154个。1983年初,贯彻中央《关于目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进一步放宽了市场管理,加快了集贸市场的发展。1985年全省有集贸市场3565个,至1988年全省集贸市场已发展到4093个,形成了多种类、多形式、多功能的集市网络,有农村综合集市、日用工业品集市、批发市场等等,集市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1985年4月,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安徽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若干规定》。1988年11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安徽省城乡集贸市场规定代管理(暂行)规定》,为管理好集贸市场提供政策依据。
一、管理的原则
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的目的,就是把集市贸易约束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把它的活动置于国家控制之下,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198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中提出了“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安徽省在恢复发展和管理集市贸易过程中,认真贯彻了这一原则。坚持“活”字当头,“管”在其中,以“活”为标准,“管”为“活”服务,做到活中有管,管而不死,以管促活则活而不乱,促进了城乡集市贸易的繁荣与活跃,使城乡集市贸易从原来农民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简单商品交换,发展成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以单一的农副产品交易发展成为多功能、多门类、多层次的商品大流通,而且已形成一定的网络。
二、管理范围和任务
安徽省的城乡集贸市场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形式、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开放式的市场,管理的范围广泛,管理任务也相当艰巨。
管理的范围,包括地区范围、上市商品范围和商品流通环节的管理,也可以从市场上的经济形式、流通渠道和经营方式来管理。安徽省始终坚持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导下,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以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
监督管理任务就是: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疏通流通渠道,促进商品生产发展。
管理的具体内容:管理上市商品和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的人员。上市商品参加人员是集市贸易活动的基本要素。管理不准上市出售的商品,具体品种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包括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某些品种),严禁倒卖各种票证、无照行医、卖药;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等。及时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对违章行为一般都是疏导、教育,让当事者自己检查改正,对违法行为则依法处理。按照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除国营商业、供销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其它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百分之一,其它商品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若干规定》中指出:“对进入城乡集市贸易的商品成交额在15元以上的,可收取市场管理费”。使用市场摊位的收取摊位费。
三、管理办法及实施
安徽省对集市贸易管理,始终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收费。采取全方位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防止政出多门、多头领导的现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的主管机关,与公安、物价、卫生、交通、计量、税务和其它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宣传贯彻发展集市贸易的政策法规。自建国后,党和国家下发的有关发展集市贸易加强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有56件。由于一部分人对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发展集市贸易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致使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发生纠纷和违章、违法行为。1987年5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活动的报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活动。在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活动的推动下,截至1988年全省共举办市场管理法规培训班296期,培训宣传骨干2641人次,参加学习的经营者与管理者达47.8万人次,有的县、市还组织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收效甚大。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分重视对城乡集市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经常分析市场动态,根据上市品种变化和趋势,指导商品交易。同时注重做好购销双方的服务工作,安排场地,介绍行情,提供商品信息,调解交易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开展检疫过秤、结算商品储存、客户宿食等一系列市场服务工作,使省内外客户来得高兴、走得满意,提高了信誉,增强了辐射力。
从1988年开始,安徽省城乡集贸市场实行“四化”管理。(即目标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制度化管理)。实行目标化管理,就是在搞活管好城乡集贸市场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变到参与监督管理社会主义大市场(包括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两个发展,就是发展批发、专业市场和贩运队伍;三个提高,就是提高市场规范化管理程度和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以及市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个突破,就是集市贸易成交额、市场管理费、市场建设总面积和专业批发市场要逐步有所突破;五个狠抓,就是狠抓打击假冒伪劣活动、狠抓市场卫生、狠抓市场秩序、狠抓市场设施配套服务、狠抓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安徽省还开展了评选“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进了目标化管理的进程。1985年至1988年的四年中,安徽省共评出“文明集贸市场”235个,其中有25个还被评为1988年度“全国文明集贸市场”。
实行规范化管理,依据合肥、蚌埠、安庆、阜阳等地市率先实行市场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制定了《安徽省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到1988年全省城市中已有50%、农村已有10%以上的市场实现“货上台、肉上架(案)、禽进笼、鱼入池(盆)”的规范化要求。城市基本上做到饮食归群管理,50%的饮食业做到了“三证”、“六化”、“四统一”。“三证”是指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营业执照;“六化”是着装整洁统一化,直接入口食品夹具化,包装容器洁净化,储存食品冰箱化,餐具、茶具消毒化,个人卫生经常化;“四统一”是统一制作饮具车,统一制作衣帽围裙,统一制作经营须知,统一规划进群定点经营。
实行科学化管理。市场管理是一门科学,沿用历史上演变下来的传统方式方法,是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根治“脏、乱、差”的。淮南市首先在西城大市场推行了“摊位制”。“摊位制”管理,就是在同一市场上,按照商品分类,划出经营摊位,依顺序编号。凡进入市场出售的商品,均须到市场管理部门购买摊位号据,对号入位,进入商品交易活动。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淮南市召开了“摊位制”管理现场会,并批转了淮南市工商局推行摊位制管理的经验。这一科学管理方法在全省推广后,普遍受到肯定和好评。摊位制有六个方面优越性:“脏、乱、差”的状况有所改善,市场秩序井然,管理方便;纠正了以往经营者抢占好摊位的不良现象,矛盾减少;变流动收费为买票入场改善了市场管理人员的形象;提高了市场和利用率;促进了市场治安的好转;税费增加,避免了乱收费、漏收费或收人情费的现象。淮北市实行了“三位一体四级管理”办法,也是行之有效的。“三位一体”即工商所、治安办公室、环卫所相互联系统一管理;“四级管理”,就是个体户自我管理、小组管理、市管员管理、所长责任管理。在一些大型农贸市场设立了商品卫生检验室。合肥、蚌埠、淮南、安庆等地都设立了商品检验室,使市场管理手段更为科学先进。省辖市的饮食群点,大都备有餐具消毒设施,确保了消费者的健康。
实行制度化管理。对工业小商品市场,全省各地先后制定了《小商品市场管理办法》、《个体户经营须知》、《市场设施管理细则》、《文化经营公约》、《消防公约》、《优质服务公约》、《摊位卫生标准》、《流动红旗评比办法》、《信誉卡制度》等;对农贸市场制定了《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摊位制度管理办法》、《集贸市场文明经商公约》、《市场治安管理办法》、《市场物价管理办法》、《市场设施管理办法》、《管理人员职责》等;对饮食市场也制定了《饮食行业的卫生标准》、《高温消毒制度》、《饮食市场文明用语规范》、《饮食市场奖励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棚房使用规定》、《设施管理细则》、《照明排水制度》、《流动红旗竞赛评比标准》。
同时,各地采取了发动群众监督的办法,设立市场监督电话,有问题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反映。加强市场管理。在工业小商品市场上实行信誉卡制度,消费者可以持“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要求退换商品;在市场上设立公平秤、公平尺、验蛋箱等,为消费者监督提供便利条件;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览,提高群众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使假冒伪劣商品象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开展创建“文明集贸市场”评比活动。不准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准短尺少秤,不准出售腐烂食品,不准强买强卖,不准欺行霸市。
加强市场管理干部的业务学习,提高市场管理队伍素质。市场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市场的两个文明建设。自1984年以后,省工商行管理局每年都召开一次全省的大型市场负责人培训会议或经验交流会,以会代训,逐步提高。1985年,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合肥召开了大型市场管理经验交流会;1986年在庐江汤池召开了大型市场负责人会议;1987年在铜陵市召开了大型市场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1988年11月,在阜阳地区界首县召开了专业市场经验交流会。这些会议和培训班,都有效地提高了市场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编印了《市场管理手册》、《城乡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手册》、《市场管理与实践》、《市场管理理论研究》以及《市场统计资料》等书籍,供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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