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民党统治区 民国初期,沿习“榷制”民国4年(1915年)烟酒实行官督商销,民国32年成立食盐、火、油公买委员会,按人口计量供应。 民国27年安徽设立官盐运销处和粮食调剂处,后又成立战时物资管制委员会和物产管理处。民国30年2月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办法》,规定日用重要物品为粮食类:米谷、麦面粉、高粱、粟、玉米、豆类;服用类:棉花、棉布(各种本色本布、漂白、染色或印花棉布)、麻布(各种本色麻布、各漂白染色或印花麻布)、皮革;燃料类:煤炭(煤块、煤末、煤珠、焦煤炭);日用品类:食盐、纸张、皂碱、火柴、菜籽油等。非经营商人或非经营本业商店,大量购存物品不应市销售而抬高市价超过规定的合法利润,都属于囤积居奇的非法行为,主管官署限制销售或应市销售,强制其运往指定地点出售并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其囤积物品外,并依法惩处。 民国31年7月4日(行政院公布《主要商品目录》,实行统制的主要商品分为6大类。粮食类包括米、面粉、大小麦、高粱、玉米、大豆;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豆油;调味品类包括食盐、赤白砂糖;服用类包括棉花、棉纱、棉布;燃料类包括肥皂、火柴、火油、香烟、纸张。次年又增加化学工业品、毛织品、蚕茧、丝及制品、油脂、烟叶、橡胶、五金、玻璃、皮革等。经营以上产品必须注册登记,规定购销,不准在市场自由流通。 为适应战时物资管制,安徽省政府于民国28年春设立战区进出口货物检查处,实行经济封锁,计成立检查处江北20处、江南9处,分布在封锁线3000余里,工作人员3000余人。民国29年8月,原属财政厅的战区进出口货物检查管理局撤销,改设安徽省产销税管理总所,护商缉私队改编为经济游击队,隶属于财政厅。另设战区货物检查总所,前者执行检查,后者专司税收。由省府、督察室人员在两机关及所属实行督察之责,同时,由于敌伪占领地的部队,包庇私商走私,检查人员无法阻止,故又派部队,编为护商辑私队,计有9个中队,分配各检查处,执行护商任务。原想互相牵制最终未能达到效果。 民国30年开始,检查机构重新调整,检查总所及检查所、分所、分派所改为财政厅税务查缉所、分所、分派所,归财政厅管辖,任务照旧;检查所所在地原设的分所或分派所撤销,由查缉所直接查缉,其它非检查所所在地的分所或分派所则改为分所,于3月份实行。皖西、江南各处,添设查缉员,不另设查辑机构。江北与淮北共设查缉所14个,分所100个,职员320人,兵役工警128人,年支经费483491元。同年7月,财政厅为求查缉与产销税工作配合起见,将税务查缉总所裁撤,改设财政厅第6科,各地查缉所组织仍旧。经济游队,亦同时改组,而名为税务查缉队与各地查缉所同属财政厅。兼负财政厅所属征收机关护卫之责,设总队部及9中队,共计官佐66人,士兵489人,年支经费146277元。民国31年,中央统一缉私机构,4月成立安徽缉私分处,各主要城镇设查缉私所,下设分所,原有税务查缉队易名税警团,归缉私处指挥。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推行紧急经济措施方案,实施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颁布稽查进出口暂行章程,成立查缉私机构,加强对解放区经济封锁。如徽州歙县规定稽查的进口商品为酒精汽油,橡皮靴及套鞋,橡皮车胎,罐头制品,脂粉化妆品及香水,电器材料,干电池,煤油蜡烛,烧碱,铁丝,颜料,药品等16个品种。同时在深渡、街口,组设缉私委员会,查缉新安江进口外,在杭徽公路的三阳坑;省屯公路的汤口;芜屯路的北门站,各设缉私检查所,派员检查,凡无运销或分销执照的上列进口货物,一律视为非法走私惩处。 二、日伪占领区 自民国29年(1940年)开始,日伪为进一步巩固在安徽的殖民统治,在安徽进行罪恶的“清乡运动”。特别是高冠吾于民国30年底,继倪道任伪安徽省长后,积极仿效江苏在安徽大搞“清乡”。清乡分4个步骤,第一步清查户口,统治盐粮;第二步设检查哨,封锁物资;第三步并树立堡,坚壁清野;第四步武力清剿,实行扫荡。当时皖南“清乡”以芜湖为据点,皖北“清乡宪”以临淮关为据点。民国31年12月芜湖正式成立安徽省清乡事务局,并组成芜湖宪警联合稽查处,在芜湖实行户口粮盐制度,规定凡属芜湖区正式户口,一律按人口分配粮食;接着在芜湖近郊设立检查网,凡交通要道,均设有检查站,“清乡”地区一切主要物资如米、盐、棉、纱、布、西药等均不准外售。芜湖军宪联合稽查处及各地检查所,在“清乡”幌子下,操纵市场,敲诈勒索,无恶不作。民国33年元月伪行政院长周佛海的亲信罗忍强继高冠吾任伪安徽省长后,进一步在芜湖成立清乡专员公署,以后又在蚌埠成立清乡事务局,进一步推行“清乡”运动。 三、抗日民主根据地 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对贸易进行严格管理,凡进出口物资一律须受政府货物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物资分战略物资(粮食、棉花)、主要物资(生猪、油料、酒、豆饼)及一般物资三种。战略物资的出口,除确保根据地市场稳定和军需民用之外,还根据敌占区市场情况,能在一定比价下,从敌占区换回根据地急需的物资。因此出口商人必须保证能带回指定的物品种类、相关数量和按一定比价的物资,才能经营出口物资,有时需缴纳保证金。一般物资可以随时出口,只须换回预先指定比价的物资,这种比价是由政府货检。 粮食是最重要的战略物资,也是敌我争夺的物资。抗日部队的军粮由公粮、田赋保证,一般不到市场购买,以确保根据地内部粮食市场稳定。禁止粮食出口资敌是管理粮食的原则,但在根据地军需民食有余的情况下,有目的的适当出口粮食,以换回根据地紧缺的物资。民国31年(1942年),淮南苏皖边区第三货检处发布布告,为调剂农村金融,准许大麦、豌豆出口规定大麦每百斤征税7元,豌豆每百斤征税10元,但需凭利货商行发出的报税通知单向货检处(所)报税出口。关于小麦问题,限制出口,以达到以货易货的目的。 棉花是重要的军需民用物资。抗战前,农民一石米,可以换回到10丈白洋布,抗战期间,由于敌人封锁,一石米还换不到2丈白洋布。民国31年起,淮南抗日根据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纺织运动。政府鼓励农民植棉,在供应棉种及植棉技术上给以帮助,棉花产量增加,自给有余。同年12月18日,津浦路西各县联防办事处发布《关于准许棉花出口的通令》目的为了活跃金融市场和增加政府收入,以应抗战需要,棉花一律照价征收百分之十五的税才准许出口。 食盐是民众每日必需的生活物品,淮南抗日根据地虽然距苏北盐场不远,但被运河所阻,运盐相当困难。为了保障军民食盐供给,民国33年11月,淮南行署财经处决定以“飞马”牌香烟与苏北行署财经处兑换食盐,行署财经处范醒之处长抽调正在津浦路东专署整风学习的范莫、宗士诚、蔡恩赴三人担任此项任务。淮南行署财经处用飞马烟上万条,当地抗日民主政府选派民夫百人肩挑,由天长县铜城出发至涂沟,由小民船过宝应湖至阜宁县益林镇。苏北行署财经处宋乃德处长决定交由益林镇丰民贸易公司接收,拨交食盐给淮南。为运盐安全,苏北行署通过苏中区党委敌工部安排运河一个关系盐行,翻过运河坝至林码头,交由淮南方面接收,改用木船运至高良涧进入洪泽湖,转运至津浦路西根据地。由于食盐需求量大,运盐任务繁重,淮南行署决定成立津浦路东、盐务管理局,统筹津浦路东、路西的食盐调运任务。盐务管理局设在天长县铜城镇,邱剑峰局长多次通过敌占区封锁线到苏中、苏北地区洽谈、检查食盐调运任务。日军投降后,华中解放区苏皖边区政府成立,组建两淮盐务管理局,负责盐务管理事宜。 淮南抗日根据地,在建立民主政权之初,就很重视货物检查工作,配备得力干部建立货检机构,组建武装缉私护税队伍。民国29年4月,新四军江北指挥部供给部长李人俊率刘实等20余个干部在江苏高邮湖西闵桥镇,设立货物检查处,后改为第三货物检查处。7月,津浦路东根据地先后设立货检处10个,刘实任处长、戴立(现名戴佛)任副处长。并组建水上巡湖武装缉私大队,其它各县都及时设立进出口货物检查机关。 津浦路西根据地规定,禁运资敌或禁止进入根据地的商品,经查实后一律没收。没收时,将物品及农运输工具(如驴马、车辆、口袋、扁担、绳索等),严格分开,非特殊严重情形,不得没收运输工具。没收与罚款,须填写处分书和给罚款收据等凭据给商人(商人潜逃者,处分书和罚款收据留本机关待查)。如无收据只有便条,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控告,经查实中饱私囊者除依法处理外,发还被没收物品或罚款之半数。没收物品除法令另有规定处,应由县级机关当众拍卖。 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和建立新的人民政权,工商管理机构逐步加强。民国36年(1947年)安徽解放区政府设立货管会,统一管理境内外市场,民国37年10月皖西专署发布《皖西专署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在解放区内实行贸易自由,除遵章纳税外,不受限制。进出口贷物除遵章纳税,对于稻米、土煤、苎麻、杂粮及其它临时规定的主要物品,一律以物资交换出口;采购外运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书。其它物资鼓励以物资交换出口为原则,可免于领取采购证书,由其自行外运。过境货物,不加限制,照章纳税一律,任其自由流通。 四、建国后工商管理 建国后,皖北行政公署商业处对农副产品划类进行管理,第一类物资为棉花,严加管理,不准私商经营;第二类物资稻米、小麦、烤烟、线麻、木材、油脂、猪鬃、皮毛及甲种工业品,百分之七十由国营公司及合作社经营,并留出合理利润,允许一定的地差和季节差,让给私商继续经营;第三类物资药材、毛猪、土纸、山果及外烟、木炭、黄麻、苎麻及一般小土特产品、手工业品等自由流通,不予管理。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颁布《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安徽省于同年11月开始对粮食、食用植物油、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接着又于1954年9月分别对棉布实行统购,对棉絮实行统销政策。1955年,在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在城镇实行粮食、食油定量供应,从而使人民赖以生存的衣食两大支柱,完全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经营粮食的私商从此消声匿迹,市场上粮食一律不准自由流通。1955年结合粮食“三定”,安徽开始对生猪实行派养、派购,并由食品公司统一经营。1956年生猪改派购为统购。1957年8月,贯彻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一律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同年9月20日省人委颁发布告,将国家统派购和计划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品种由44种增加到113种,至1958年3月安徽统派购和计划收购农副产品品种达159种多,主要农副产品基本上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所控制。在工业品方面,纳入国营商业计划管理范围的品种也日益扩大,到1957年仅商业部门作为一类管理的工业品就有39种之多。二类工业品及三类小商品大都由国营专业公司归口管理。工业品生产国家实行统购包销,不准上市自销产品。经营单位由国营公司供货,生产资料亦分类管理,计委统一计划,并实行调拨供应制,市场基本管死,一律不准自由流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省先后开放了农副产品和工业品市场。1983年根据国务院逐步缩小农副产品范围的通知,安徽将国家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由169种减少到19种,继续统购的农副产品有粮食、食用油、棉花。派购的农副产品15种,有桐油、生猪、鲜蛋、黄麻、红麻、茶叶、牛皮、绵羊皮、山羊皮、羊绒、羊羔、柑桔、毛竹、三花(茉莉、珠兰、白兰),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1985)1号文件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当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取消统购以后,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通。根据这一文件精神,从1985年起,粮、油、棉一律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鲜蛋从当年3月1日起由计划派购改为议购议销。至此安徽省执行30余年的农副产品统购、派购政策全部终止。 〔粮食〕 建国初期,安徽省各县市相继建立粮食市场,实行集中交易,产销直接见面,限制私商转手抬价。粮食公司机构下伸,扩大购销,供销合作社开展代购代销,参与市场调节。鼓励正当经营,对投机粮商抬价、压价、扰乱市场,予以取缔,从严惩处。 1953年11月,安徽开始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不准私商伸手经营粮食。1957年秋,基本结束粮食统购工作,在全省相继建立国家领导下的粮食自由市场,凡购粮群众,按规定在市场一次购粮数量,不准超过全家口粮供应量。允许加工业、复制业、熟食业按国家批准数量购粮。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一律由粮食部门计划供给,不准在市场交易。粮食市场各种粮价,挂牌公布,其购销价与国家牌价基本持平。并允许在3%幅度内浮动。落市粮由国家按牌价统一收购。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实行计划管理,撤销粮食市场,禁止粮食自由流通。 1961年,进行国民经济调整,开放集市贸易市场,放宽粮食市场管理。允许农村社队和社员进行品种余缺调剂,取消粮食制品行业在市场采购粮食的限制,推动供销社开展粮食议购议销,参与市场调节。1963年,供销社停止粮食经营,撤销粮食交易所,关闭粮食市场。“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管理更加严格,如徽州地区革委会生产指挥组,1971年10月批转地区粮食局《关于加强鲜山芋市场管理》的报告,将鲜山芋列为粮食,抵交统购任务或作为社员口粮分配。禁止鲜山芋进入集市自由交易和自行外运。 1978年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调整农副产品管理政策,放宽粮食流通限制。新粮在征购期间,以市、县为单位完成征购,超过任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粮油市场。1983年8月,安徽粮食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外运由粮食主管部门发给外运证并停止或注销已经订立的粮食议销合同。1985年,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放开粮食价格,多渠道经营。 〔生猪〕 1955年以前,安徽城乡猪肉销售,全部由私商屠商经营。1951年国营土产公司开始部分经营。猪肉以市价供应,价格基本稳定。 1954年组建国营食品公司,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政策,农民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多余肥猪可以自由出售或自宰自食。城镇市场猪肉,由食品公司组织供应。1957年,市场猪肉供应开始紧张,城市实行定量包干供应,农民可以自宰自食,自宰分食,不准经营。屠商由工商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安排,食品公司负责归口管理。1959年实行派购、超购、包购加奖励的办法,生猪市场自行消失,1963年8月,随着自留地政策的调整,生猪经营放开,允许供销社开展生猪自营业务。同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下达《关于开展生猪自营业务问题的通知》,生猪进入了集市贸易,市场杀猪卖肉增多,市场紧张应有所缓和,但出现了一些秩序混乱现象,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打击投机倒把,平抑市价。为此市场开展了私商代替,禁止猪肉自由交易。生猪收购,采取派购和议购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市场供应。1967~1970年城市猪肉继续敞开供应。1971~1975年猪肉供应趋紧,并恢复凭票定量供应。1968年,供销社退出猪肉经营渠道,国营公司统一经营,不准机关单位到集市和农村社队直接收购生猪,私设肉案一律取缔。 1978年后,随着城乡集市贸易的恢复,猪肉进入集市交易,1980年取消猪肉凭票限量供应制,县城以上敞开供应。1981年,全省生猪收购下降,销售减少,私商乘机活动。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市场管理,与此同时,省人民政府还决定在城关和大集镇酌情批准一部分个体屠商按市价经营,补充市场供应不足。1983年全省放开生猪市场,国营食品公司参与市场调节,开展议购、议销,平价议价相结合。1985年中共中央(85)1号文件下达后,省人民政府决定从4月1日起,生猪、猪肉购销同时放开,鼓励农民进城卖肉,允许国家、集体、个人自由购销,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 〔蔬菜〕 安徽城市蔬菜供应在1955年以前一直以菜农自销为主,另有一部分菜贩参与转手经营。只有极少数资本稍厚的菜贩开设干鲜菜行。1956年国营蔬菜公司建立,城市专业菜贩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组成集体性质的合作店(组),至此蔬菜经营开始由自由购销转向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1957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中,把蔬菜列为三类商品,允许参与集市贸易自由成交。 1958~1962年蔬菜供应紧张,省辖各市先后对郊区蔬菜实行统购包销,在产地设立蔬菜收购站,就近收购。中共安徽省委财贸部于1961年9月13日向省委所作《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集市贸易市场问题的报告》中,把城市郊区蔬菜社队生产的蔬菜列为二类物资,规定实行统购,并明确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员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包购任务。完成包购任务以后多余部分,持有生产大队以上证明允许自行出售。1962年5月城市开放集市贸易、蔬菜供应好转,统购包销比重缩小,一般只占到生产队产量70%左右,其余由集市成交。1963年蔬菜购销形式又有所变化,7个省辖市大体有如下三种形式:安庆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建立国家领导下的批发交易市场,凡是专业蔬菜队以及外地流入的蔬菜,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在市场交易,不准转手倒卖。芜湖市、铜陵市由蔬菜公司设立批发部统一收购,组织供应。合肥市除设立蔬菜交易市场外,允许产菜生产大队自设门市部,自产自销。“文化大革命”期间,城市集市贸易再度关闭,蔬菜经营仍实行统购包销。对专业菜地的菜农,常年统一收购,统一分配,对非专业菜地则采取限制和取消上市。合作店(组)有证菜贩、代销店和国营零售单位以及较大的集体伙食单位所需的蔬菜,只准从国营收购站和批发部进货,不许自行采购。直至1978年10月在合肥召开的全省蔬菜工作会议上还提出:凡按国家计划种植的商品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不准私自处理或进入集市贸易。 1978年集市贸易全面开放,菜农可以进城自销蔬菜,城市蔬菜供应开始出现以国营为主体、集体和个体同时参与经营的多渠道流通体制。1980年以后,省辖各市实行“大管小活”或产销合一等多种购销形式,市场出现好转,蔬菜品种增多,上市提前,价格逐步上升。 〔茶叶〕 自建国后,政府对茶叶市场开始管理,1950年5月24日,徽州专署发布第一号布告,规定茶贩到产区收购茶叶,必须进行申请登记。当时,徽州成立了临时茶叶公会。1951年,成立茶叶协商委员会,确定公私收购比例,规定合理价格,实行出境凭证制度。1952年4月7日,皖南、皖北行政公署颁布茶叶收购暂行办法,规定外销茶由中国茶业公司统一收购;内销茶公私联购,不论公私都必须持厂商营业许可证,或公函事先向收购地申请核准,经成立的茶委会验查收购资金,收购计划,方可收购茶叶。同年安徽成立皖南、皖北茶叶收购委员会行署成立分会,原茶叶协商委员会同时撤销。嗣后茶叶管理趋紧,外埠行商未经茶委会批准,不得直接在市场收购茶叶;农民自行贩运茶叶进行教育并按国家牌价收购;私商收购茶叶,按投机倒把论处。195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发《茶叶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内销茶由国营茶叶公司、供销社经营。私商经营茶叶,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委托代购或自行收购,但不准外销。省外茶商必须通过计划调拨供应。茶农自产茶,除卖给国家外,可以在区内自行出售,饮用茶自由购买。同年,安徽省商业厅就茶贩管理问题,发出1651号通知,茶农由当地区乡政府发给自产自销证明,限制在产区县内活动。零售茶商购茶,必须呈报计划,县市财委批准,供销社代购。 1957年茶叶正式列入国家二类农副产品,禁止市场自由流通,1962年中共安徽省委发出通知,茶叶由国家统一收购,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市场,亦不得在社队间互相调剂,群众携带茶叶限额为1市斤,1970年规定携带茶叶限额为2市斤。 1980年开始有限度地开放茶叶市场。产区社队完成派购任务后,可以自销毛茶和花茶。1985年进行农副产品购销制度改革,茶叶市场全面放开,允许多渠道经营。出口外销茶,仍由国家统一管理。 〔木材〕 1950年9月,皖南行署工商处发出1107号通知,工商行政部门停发私营木材商采购林木证,改由皖南行署农林处统一管理。在此期间,林农自产木材、允许在县境内自由流通,私营木材商运销木材,出县必须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方可通行。1953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安徽省木材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木材计划管理。森林工业部门,按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在国有林区进行采伐,同时向林农收购木材,实行计划内调拨和收购,也允许计划外市场交易,私营木材商禁止外运木材。1955年供销合作社和私营木材商禁止木材经营,由国家按计划统一管理,禁止木材自由流通。1963年3月9日,经省人民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颁发《安徽省木材管理暂行办法》,对木材经营、采购、运销及市场管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产区由森林工业部门经营,销区由国营木材公司经营,无森林工业部门和木材公司机构的地区,委托供销社经营,手工业用材直接调拨。严禁私商经营和贩运。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手工业组织和市场供应需要的木材,须经省计划委员会统一按排,分别列入国家调拨计划和地方销售计划,由森工部门组织供应。在产区边沿运出木材的要道,以及木材集散的重要城镇和江河口岸,森林工业部门设立木材管理站和检查站,对运出木材进行管理。对外省过境木材,凭外省证明文件放行;从省内产区运往销区或从省内运往省外木材,经运人员必须持有森林工业部门的运输证。凡没有合法证件的,一律不准外运,非法外运木材管理站、检查站,有权将木材扣留,按程序核准处理。 1982年林业“三定”以后,木材生产实行“一本帐”制度,坚持砍伐,销售运输“三证”统一,放开经营,购销直接见面。木制品市场全面放开、多渠道经营。1985年农产品统派购制度改革,开放木材市场,实行有计划地销售,交易对象不加限制。 〔工业品〕 1954年安徽省对棉纱、棉布实行统销以后,凡列入统购包销、统一收购的工业品,由国营商业单位统一经营,不开放工业品市场,工业生产资料亦不例外。1957年仅商业行政部门作为一类工业品列入计划管理就有39种之多,其它工业品均由国营专业公司归口管理和统一经营,这一政策到1978年后才逐步放宽。 1979年安徽省商业厅实行工业品购销形式初步改革,明确一、二类工业品继续由国营商业统购包销,三类商品及新产品由国营商业订购、选购,订购多余产品,工业生产部门允许自销。工业生产部门不准自销产品的禁令开始解除。1980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1980)117号文件发出《关于改革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统购包销范围由中央规定外,省内产品国营商业单位不搞包销,减少计划收购品种,扩大订购、选购和自销。1981年7月,商业部(81)商计字第24号文件下达《关于认真贯彻全面实行工业品四种购销形式的通知》,规定工业品中,国营统购包销为11种,计划收购为24种,订购为58种,其余均为选购。在此期间,放宽对工业品市场管理,对三类工业品中的针织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160种商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市场调节,放开价格,议价经营。1985年工业品购销形式除原来四种外,又扩大为代批、代销、联营联销等多种形式。同年,棉布及针织品取消凭布票供应规定,并退出工业品统购范围,除4种石油产品外,其它工业品统购包销的办法已经不复存在。工业品市场除国家规定的彩电、汽车、钢材等25种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以外,都可以进行多渠道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