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安徽市场价格由商会或同业公会公议,同一地区同种商品零售价大致相同,虽有涨有落,但市价格基本稳定。 抗日战争爆发后,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国统区、沦陷区,互相经济封锁,流通堵塞,商品吃紧,物价由初期缓缓上升到急剧上涨。民国26年(1937年)8月安徽省政府致电全省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各县政府;“查时局严重,报为密切注意,关注民生日用生活用品之价格,以防奸商投机操纵,发生不正当涨落等情事,并具报察核准为要”。嗣后安徽省政府颁发《平衡物价暂行办法》,对米面、盐、食油、糖料、煤炭、火柴、土布、药品等生活必须品价格,依照新制度量衡器具折合议定,各商会同业公会负责执行。民国32年2月,成立安徽省物价管理委员会,并通令改组评委会。同年皖南行署正式公布食物类、衣着类、杂类等23种(类)商品实行限价,各商号不准擅自提价,涨价或提价必须有充分理由,并呈报核准,为政府直接干予市价之始。民国33年(1944年)安徽省政府颁发布告,实施限价的商品。有大米、小麦、面粉、食盐、棉花、棉纱、棉布、柴草、木炭、煤炭、毛边纸、油墨、报纸、猪油、猪肉。民国36年9月,国民政府颁发《评议物价实施办法》,但物价涨势有增无减,步步上升,通货日益膨胀。民国37年,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和全面实施限价措施,收效甚微,物价再次狂涨,完全失控。以合肥为例,民国37年秋、市场物价指数为民国26年6月的7207万倍。如当时1万法币可在市场购大米260吨,到民国37年11月仅能买到一担稻谷。物价飞涨,金圆券在安徽流通的时期只有6~8个月,而物价上涨120万倍;流通票子越来越多,商品越来越少,经济恶性膨胀,城乡市场陷于瘫痪。 安徽解放后,面临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投机商趁市场物资短缺,抢购商品,囤积居奇,市场秩序混乱,从民国38年4月至1950年2月,全省范围内先后出现3次涨价风潮,以粮食、棉花、银元最为突出。芜湖在一个月内,纱布上涨60.5%,粮食上涨47%,日用品上涨62%。为此,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和经济措施,统一行动,平抑了市场物价。 1949年11月26日,徽州专署发出《对当前物价的紧急措施》,加强市场整顿,打击投机行为,严格限制私商经营范围,银行停止贷款,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步调,不计盈利,组织货源,随市场抛售。组织各单位和经济部门的干部进行市场调查,对个别较大商号的投机行为予以查处,各县经济部门,必须为稳定物价统一行动,到11月30日,屯溪市纱价压到每件330万元(旧人民币),龙头细布每匹压到13.2万元,米每担压到5万元。歙县龙头细布每匹压到13.2万元,米每担压到4万元,纱每件压到345万元。祁门龙头细布每匹压到14万元,米每担压到4万元,纱每件压到350万元。 皖北、皖南行署成立初期,在蚌埠和芜湖分别设立公营贸易总公司,有重点的设置了分支机构,通过贸易手段,吞吐主要商品,沟通城乡物资交流,打击囤积居奇,平抑市场物价。皖北贸易总公司成立后,近一年时期内,即组织收购粮食6000多公斤,大部分运往上海支援解放军南下作战,并换回市场急需要的工业品。同时还以适当价格收购部分油脂、茶叶、明矾、皮毛等以维持一定生产水平。对地方一些工业品,进行代销,其所需的原材料也给一定数量的供应。皖南贸易总公司自民国38年4月至1949年底共收购茶叶4.77万担,还收购了桐油、青油、菜油、棉花、烟叶、蚕茧等农副产品,从上海运进各类工业品,平衡市场供应。在秋后粮价猛跌时,又投放80多万元,及时收购新粮,防止“谷贱伤农”。 1950年3月,政务院先后发布《关于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皖南、皖北行政公署于1950年上半年在皖南、皖北贸易总公司的基础上,正式组建国营专业公司,在此前后,又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增加国营和供销社网点设置,扩大经营规模。新成立的国营专业公司,建立贸易金库,实行资金大回笼,使国营企业的全部资金,实现了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同时还建立了商品调拨制度,实行物资大调拨,严格执行商业部核定的调拨计划,市场开始为国营经济所控制。当年4月,财政收支接近平衡。上半年收大于支,货币大量回笼,银根紧缩,迫使私商出售囤积的大量商品,市场价格开始下跌,芜湖市场批发物资指数,以1950年3月为100,4月为90.82,5月为87.6。6月,抗美援朝开始,美帝国主义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影响物资出口。当年,国内农业丰收,货币投放增多,市场物价再次出现波动,中共中央针对当时情况,及时提出“边抗、边稳、边建”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发展生产,打击私商投机活动。与此同时,全省国营商业系统,一方面提高部分农副产品价格,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大力组织城乡物资交流,掌握市场主动权,有效地控制价格波动。随着国家财政状况迅速好转,市场商业供应日益增多,价格趋向稳定,全省零售价格总指数,以1950年为100,到1952年,物价总指数仅上升到105.6%,通货膨胀和物价暴涨的局面终于结束。 1953年随着国家对粮食、棉花、食油、生猪等农产品统购、派购政策的实施,和计划收购农副产品范围的扩大,安徽省从是年开始对集市价格进行控制,严格监督私商执行统购统销和专卖的价格及经销代销的商品牌价,国营供销社不经营或少量经营的一般物资,价格可稍高或稍低于牌价。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物资通过议价、核价、限价等方式进行管理。农村自销农副产品,开始限制其销售价,1954年建立国家领导下的粮食自由市场,粮食价格以国家统购统销价为标准,严格控制在3%以内上下浮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初步形成了计划价格管理体制。 1957年开放市场、恢复集市贸易,但价格不够灵活,农业社、农民在当地市场销售自产产品属国家统购派购农副产品范围,均以国家牌价进行交易;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农民自产自销,自购自用时,以国家牌价为准,不得任意抬高市价;手工业和经批准的商贩在集市采购时,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自产自销工业品。手工业产品,国营商业有牌价的按照牌价出售,没有牌价的,参照同等质量商品价格出售;凡由合作社和商业部门供给货源的合作小组和商贩,按照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自找货源的商品,按牌价出售,无牌价的,参照同等质量商品价格出售。 1959年8月,淮南市人民委员会制定《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统购物资由指定单位按国家牌价收购。自由购销物资,不论批发零售,有牌价的不得高于国家牌价,无牌价者双方按质分等参与市场议价。工业、手工业出售国家允许自产自销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牌价,无牌价按主管部门批准或同业议价,经审批执行;修理服务业按规定标准收费,无规定或收费不合理的均经同业议价,报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出售农副产品和工业品,执行国家收购价格;公社供销部门向国营供货,按批发价,销售按零售价;公社之间零星产品交易以市场销售价为准;公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交通、文化事业收费标准,报区公所批准。由于牌价商品断档,黑市交易难以杜绝,其价格一高再高,1958年母鸡每斤0.55元,1959年每斤高达2.5~3元;青菜价格也高出市价1~3倍。1961年,国民经济开始调整,放宽市场调节范围,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购销,凡进入集市的农副产品价格不作硬性限制,贸易货栈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工厂企业等单位代购、代销商品时,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家规定的议价幅度协商议价,不准高收贵买;农民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由买卖双方议价,允许有高有低、有涨有落。灵活的集市价格,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恢复,上市农副产品逐渐增多,到1963年集市价格开始大幅度回落。以徽州专区集市价格为例,1963年末,集市价格总水平比年初下降50%左右,其中:粮食下降47%、油脂(料)下降40%、蛋品下降33.4%、木炭下降33.8%、生产资料下降40%。 1965年,国家取消工业品高价供应政策,恢复牌价供应,主要农产品和副食品按计划凭票定量供应,禁止一、二类统派购和计划收购农副产品上市,集市差价进一步缩小,与牌价相比略高或相近。“文化大革命”时期,对集市贸易采取多种限制,不断地扩大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农副产品范围,市场价格虽较稳定,但商品供应紧张,黑市交易活动日益增多。 1978年,国家实行放开搞活的经济政策,调整价格结构,改革价格管理体制。为了适应已经开放了的集贸市场,1983年10月,商业部管理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46种减少至21种。1982年、1983年国务院两次放开510种工业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85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市场调节价格,至此,农副产品市场全面放开,多渠道流通,集市价格不受限制。通过改革,现行物价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形式,即国家牌价、浮动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相结合的物价管理体制。安徽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