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私商贩运视为行商,管理历来严于其它行业。1950年安徽省规定私商贩运必须注册登记,持照经营,业务活动限于批准的范围,严禁在同一市场买进卖出。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布告,除严禁私商进行长途贩运国家管理物资外,亦不准农业社和农民经商、贩运,自产自销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必须持有乡以上证明。1963年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暂行规定》贯彻后,对贩运管理更为严格,把贩运限制在市、县范围内,或者市与县、县与县毗邻地区之内。超出上述范围,不论贩运者是谁,不论贩运的是什么商品都必须坚决取缔,同时把私商长途贩运列入严重投机倒把活动,予以坚决打击。 1978年后,全省农村相继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广泛开展多种经营,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农民除了完成向国家交售的任务外,需要销售的农副产品越来越多。纠正了长期以来把贩运活动视为投机倒把,予以取缔和打击的错误做法,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前提下,允许个人从事农副产品贩运活动。198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商业部发布《关于完成粮油统购统销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关于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农副产品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放宽。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的规定,同年安徽取消外运农副产品由主管部门批准规定,同时撤销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场管理检查站,明确规定今后设立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力地推动了商品流通的正常开展。到1985年全省从事贩运商有695780人,拥有各种汽车12865辆,大小拖拉机20361辆,各种船只570艘,有55400吨位,轻骑三轮车、摩托车55376辆,全年经营额9.76亿元,约为集市总成交额的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