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个体工商业在发展中,逐渐出现了一种新型经济联合组织——合作经营组织。它是由城乡个体工商户或依法允许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自愿联合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个体私营经济范畴。 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同年7月,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城镇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登记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经营组织的合法地位。城镇个体工商业、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开始申请合作经营组织登记。申请合作经营组织应具备合作经营组织章程或协议书,合作经营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材料等文书。申报歇业,应先清理财产,持财产清理报告办理歇业登记。对1983年以前登记发照和私营合伙经营组织超越国家对个体经济规模的规定,动员其改组为合作组织;未超越国家规定规模的,一律按个体经济规定办理,发个体营业执照,在经济性质栏内填写“合作经营”。1988年开始实行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统一《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 合作经营组织经营的的行业包括小型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运输业、建筑业、修缮业等多种服务性行业。经营方式灵活多样,自产自销、来料加工、经销代销、摆摊设点、代客包装、装卸、搬运承包小型修建工程。经工商部门批准,还可以从事长途贩运,批零兼营。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联营,包括合作经营组织之间联营,个体工商户联营、农商联营、商商联营,不受地域、行业限制。 1984年,全省经登记的合作经营组织5858户,从业人员45713人。至1988年底全省经登记的合作经营组织7327户,从业人员65039人。自有资金11624万元,全年营业额39497万元。其中工业、手工业户3363户,占总户数的45.9%,商业3005户,运输业130户,其他115户,此六业占总户数的13.2%。城镇合作经营组织占全省总户数的17.6%;农村合作经营组织5935户,占全省总户数的82.4%。主要分布在国营、集体经济力量比较薄弱的农村,生产型行业比重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