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合同虽然历史久远,但真正管理经济合同的官方机构产生较迟。直到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中,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工业与商业部门、商业与农业部门之间的合同(即:工商、农商合同)以后,至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真正成为经济合同的主管机构,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逐步试点管理工商、农商合同,但当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部没有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只指定一人专管或兼管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上述情况一直维持到1981年。 1981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了经济合同管理处,全省也有11个地、市、县局先后成立合同科、股,并都相应配备了人员。到1982年,全省设置经济合同科、股的46个地、市、县工商局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176名。淮北、蚌埠、淮南市和萧县、泾县等地经济主管单位和厂矿企业也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指导和管理本单位、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 1983年,全省地、市、县工商局已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科、股69个,占应建数的75%,尚未建立经济合同科、股的工商局也都指定专人分管经济合同工作。同时各地已有350个业务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干部1110人。在农村,乡、社也逐步建立、健全了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和经济合同协管员。 1984年,全省有84个地、市、县工商局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占应建总数的93.3%,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352人。到1988年,全省92个工商局全部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处,科、股,完成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至此,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40人;全省城市约4500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6100多人;农村有445个区、乡、镇建立了合同管理小组。 《经济合同法》实施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经济合同的制度。1982年,首先在全省建立了经济合同季报制度,厂矿、公司、主管局和商业二级站填报表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填报表经省统计局批准试用。1984年2月,省工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分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1986年,省工商局印发了《关于经济合同鉴证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省工商局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对《经济合同鉴证实施方法》又进行了重新修改。1988年5月,省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制定了《经济合同仲裁简易程序》,同年10月,又制定了《安徽省经济合同仲裁文书立卷归档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同年12月,又制定了《关于仲裁员、书记员证的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省工商局还制定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置派出庭暂行规定》。 除省工商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全省经济合同制度外,各地还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守则》、《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法人委托书制度》及《经济合同专职管理人员职责》等制度,使安徽省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