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工作是从1979年全省大力推行经济合同和经济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时才逐步开展起来的,这项工作开展的初期,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的手段主要是鉴证管理。《经济合同法》实施后,监督检查开始走向制度化,这时的监督检查仍然是以鉴证管理为主,同时,结合业务主管部门、厂、矿企业的统计报表和这些部门的合同管理员监督合同的履行,各地还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座谈汇报会的形式,对重点行业的检查和统一组织巡回检查相经合,县与县(市)之间进行互查,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以大检查等方式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鉴订、履行。1984年,淮南市政府组织的全市经济合同大检查和合肥市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于1985年组织的一个月检查,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86年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的统一部署,经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开展了全省范围内的经济合同大检查,这次检查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有的地、市还成立了领导小组,有的设立了大检查办公室,使检查得以按时完成。据统计,全省共检查10934个企业,占全省企业的11.2%,检查经济合同981832份,在检查中,查处违法合同277件,确认无效合同1283份。 《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分重视这一法律的实施情况,1984年12月,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工商局副局长柏守谦《关于我省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的报告》。1985年9月,省人大副主任应宜权等领导对芜湖市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情况进行了调查。1987年10月安徽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工商局罗林发局长《关于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情况的报告》。1986年至1988年,安徽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监督检查经济合同同“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结合起来,调动了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自身管理合同,严肃签订合同,自觉改造合同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