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一节 经济合同鉴证


1987年,全省开展经济合同管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只管理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对这两类合同采取当事人自愿鉴证的原则,合同鉴证收费按千分之一收取,由双方缴纳。安徽省工商局规定经济合同鉴证工作必须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并制定了《经济合同鉴证情况季报表》。1981年,省工商局又重新规定了鉴证收费标准,购销合同收取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一,加工订货合同收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工商各半。由于考虑到当时正在广泛推行经济合同制,省工商局要求各地可以少收或不收,因此,这时的鉴证费收取很少。1982年《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全省经济合同鉴证范围扩大到10大类合同,1984年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规定鉴证费收取标准后,安徽省的合同鉴证和收费才全面进行。1985年1月,在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必须鉴证的经济合同,应报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鉴证。1985年8月,安徽省工商局联合省计划委员会、省建设银行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这类合同在全省要全面实行鉴证管理。1986年,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下发了《关于经济合同鉴证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肯定了基层工商所可以鉴证经济合同,并对工商所,县(市)、行署(市)工商局划分了金额管辖。1987年9月,省工商局重新制定了《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规定县(市)工商局鉴证5万至50万元之间的合同,行署、市工商局鉴证50万元以上的合同等制度。
据统计,全省自1979年至1988年止,共鉴证经济合同619万份,鉴证金额达174.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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