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9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调解与仲裁工作以后,由于倡导以“调解为主”的原则,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相应较少,1983年,《经济合同仲裁条例》颁布后,经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而经仲裁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上升幅度相对比较稳定。据统计1980年全省调解经济合同纠绿32起;1981年调解59起,仲裁3起;1982年调解163起,仲裁2起;1983年调解254起,仲裁14起;1984年调解314起,仲裁22起;1985年调解790起,仲裁66起;1986年调解407起,仲裁45起;1987年调解537起,仲裁38起;1988年调解447起,仲裁35起。 1983、1988年安徽省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统计基本情况,见表5—3—1。 经济合同仲裁统计表 ![]() ![]() 经济合同监督检查统计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