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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解仲裁

第一节 机构


国务院发布的《仲裁条例》规定各级均应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为尽快把安徽各级仲裁委员会建立起来,省工商局及时在《经济合同简报》上全文刊登《仲裁条例》,并对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成问题进行了说明。1983年10月,省工商局在召开的全省地、市工商局长会议上,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要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随后,萧县和六安市工商局在全省率先成立了仲裁委员会,省工商局把这两个仲裁委员会的成立情况以及后来每一地、市、县成立仲裁委员会的情况及时刊登在《经济合同管理》上,对全省各级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起到了推动作用。1986年9月止,全省92个工商局全部建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任命主任89人,副主任109人,委员266人,任命专职仲裁员102人,兼职仲裁员8人,书记员61人。省工商局于1984年2月7日成立了仲裁委员会,主任:柏守谦,副主任:周培瑜,委员5人;1988年9月省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又作了调整。主任:张起辕,副主任:周培瑜、戈世平、戴礼凯,委员5人。
随着工商所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工作的展开,1987年安徽省工商局决定开始在基层工商所设置派出仲裁庭,人员由工商所的同志兼任,不在编制序列。主要负责辖区内的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工作,到1988年底止,全省已设立派出仲裁庭5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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