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的制度始于晚清,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中记载:“凡是呈请注册者,持呈纸送呈注册局,或挂号分局转递亦可”。中华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制定的《商标注册须知》中对商标注册申请作了明确的规定,安徽省照此办理。 建国后,安徽省在不同时期根据全省的具体情况,对商标注册申请曾提出过不同的要求。80年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及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即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每一个商标须报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经业务主管部门盖章证明),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图案要端正清晰,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核;申请药品商标注册,按《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必须附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不论申请哪类商品商标,必须填明企业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和申请生产的商品执行的技术标准是国际、部标、行业标准或者是自定的本企业标准等;申请使用商标的企业,应该是核准登记的企业。印制商标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商标准印证明,方可向承印商标的单位印刷;承印商标(包括商品包装及装潢)的单位,应验收并妥善保存准印的证件和商标图,以备核查,否则不得印刷,更不准先印刷,后补证明;未定型的产品以及质量不稳定的产品,不应申请注册商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印刷产品名称、地址等记号;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商标法规自行印刷商标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冻结银行帐户、不准销售产品等经济处分;伪造倒卖商标,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按投机倒把论处,对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转程序 晚清时期,清廷规定,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直接向商部挂号局或津沪挂号分局申请办理,这是一级核转。中华民国时期,安徽省建设厅根据《商标注册须知》,规定由省建设厅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后转报中华民国农工商部商标局,这也是一级核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省根据国家制定的商标管理的各项法规,实行二级核转(除1966年至1976年的10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内销产品就地注册外),即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变更注册事项,转让、续展、撤销注册、补发注册证等,都报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经签署意见后,上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审无讹后,由省工商局转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审查核准。 据统计,从1983年至1988年底止,安徽省共核转上报商标注册5086件,核准2610件,占51.3%(1983年之前全省核转数字因资料不全,不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