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顿金融秩序 建国初期,人民币流通不畅,贩卖黄金、银元活动十分严重,全省各地军管会、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和领导下,组织突击搜捕,取缔金银黑市关闭金银商店,惩处严重投机违法行为。1949年10月13日,合肥市取缔了十字街、九狮桥、东北外大街、四牌楼、天古巷等银元交易市场,查获没收麻埠私商李兴禄贩卖银元2000枚,查处凤宝银楼私自出售黄金案件,发动古楼、县桥、龙门三街道400多群众集会,揭露进行银远投机活动的罪行,发布禁用银元法令,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国民党统治时期所流通的一切货币,均为非法货币,金银只准储存,不计价流通,不得私自买卖,更不得从事金融活动。 二、平抑市场物价 建国初期,市场放开,贸易自由,市场调节价格,价格节节上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市场检查监督,打击投机违法活动。国营公司和供销社商业部门积极参与市场购销活动,指导市场价格走向,控制市场价格暴涨暴落。花纱布、煤油、食油、粮食等重要生活用品,有计划地组织抛售,清理棉纱、棉布厂(商)库存,实行棉布验印销售制度,棉纱采取计划供应,煤油限量供应,食盐采取代销、经销,控制供应总量,有效地抑制了私商抢购套购,囤积居奇,缓和了市场供应。对牙行采取教育改造的方针。蚌埠建立粮盐市场、牲畜市场、煤油市场等。芜湖市1950年9月成立粮棉市场、茶叶市场、木材市场、棉纱市场等。徽州专区的木材集散地屯溪,改组了木材市场管理委员会,取缔场外交易及黄牛肩客,买空卖空投机倒把,对木材商实施登记管理。1951年4月皖南区成立茶叶收购委员会,重点产茶区县分别成立3个分会4个支会,统一价格,按比例分配,收额比例,保证茶叶市场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三、开展“五反”斗争 全省在国家机关开展“三反”运动之后,紧接着在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了“反行贿、反偷工减料、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产、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斗争。1952年2月,首先在合肥、蚌埠、芜湖3市开始,之后屯溪、阜阳、田家庵等地相继开展,进而向全省全面推开。打击了投机商的非法活动。 但是,在“五反”过程中,也出现了打击面过宽和经济处罚过严的问题。致使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停工关店,解雇职工,造成失业人员增多等。上述出现的问题中共安徽省委进行了纠正。 四、颁布市场管理法规 安徽省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地方颁布一些法规作为开展反对私商投机斗争的政策依据。1949年12月15日,歙县人民政府发布《市场管理办法和惩办投机奸商,稳定金融物价》的布告,严禁工商业者兼营营业许可证范围以外商品,严禁商品未经领得营业证擅自营业。超越营业证范围之外的货物,应据实呈报政府进行登记,暂时保存听侯处理。凡经许可经营棉纱、布匹之类商民,须将现存之棉纱与龙头细布据实向政府登记,才准出售。以后销售情况,须定期据实报告,否则以扰乱市场论处。1951年1月皖南行署发布《皖南区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投机暂行办法》规定,为稳定市场,打击投机活动起到了很大作用。同年11月,贸易部发出《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贯彻,组织了实施。明确规定了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行业的政策界限,凡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营者,不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市场内成交者;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产必需品,招至物价波动,影响人民生活者;买空卖空,投机倒把,牟取暴利者;抬高价格,引起物价波者;不遵守商业行政管理制度,扰乱市场者;假冒伪劣有欺骗行为牟利者;从事其他投机活动者等,均依法处理。1951年合肥市私营纺织业联合社以合法名义向花纱布公司批购一批棉花,分配织户生产。生产产品不按加工订货计划,由国家统一收购,而在市场抬高价格私自销售,仅9个月先后出售土布112000匹之多,牟取暴利达4万余元。“民和”、“荣升”“公顺”等16家粮行利用为国家代购农产品之机会,采取低价买进,高价卖出,从中牟取非法利润6万余元。百货五金店经理艾某,从1949~1951年偷漏税42930元、行贿38次,偷工减料价值3850元,盗窃国家财产价值12598元。蚌埠私商“公皮行”向银行押汇1.5亿元(旧币),收购牛皮每张100万元的价格以每张108万元的价格售出,经查获,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