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管好、搞活城乡集市贸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必须严禁多头在市场上乱设交易所、乱收费、乱罚款。特布告如下: 一、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易所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在集市上设立交易行、所。各有关部门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贸市场。 二、除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按规定在市场上收费、收税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巧立名目在集市上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违者以敲诈勒索论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市的商品应本着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收取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收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百分之一,其他商品不得超过百分之二,收费起点为十元。交易所收取成交手续费,不检疫的不得收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主管部门公布于众。 三、收费、收税人员(含交易所)必须着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制服或佩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税务局统一制定的标志,使用统一的收费、收税凭证,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收税,否则群众有权拒缴。 对冒充市场管理人员和税务人员私自收费、收税和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打破区域封锁促进商品流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地区不得设立物资检查站。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查站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重新报批。除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物品外,严禁查扣过路物资。严禁拦路收费、收税。因乱查扣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赔偿,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五、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人员应模范执行政策。不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收费、收税不准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降低起点,违者要从严处理。 进入集市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纳税和缴纳管理费。对非法冲击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围攻殴打市场管理和税务人员者要依法处理。 六、各地要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按照本布告精神,对集市现有的交易行、所和收费问题进行全面整顿。交易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需要统一规划设置,重新登记发证,交易所不准进行经营性的活动,交易所的服务人员要进行审查,对贪污盗窃投机诈骗的要严肃处理。 一九八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