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省各类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的登记,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监督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统一管理全省城乡集市贸易,依法查处集市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农副产品市场及各类专业市场;参与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仲裁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的纠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 四、指导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合伙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指导全省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发照,依法监督管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发照(证),监督其生产经营活动。 六、负责商标的申请注册二级核转和管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假冒侵权行为。 七、管理经济广告、社会广告和文化广告,查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八、查处经济违章违法行为。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行政处罚。 九、研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法规、规章制度。 十、指导全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订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服装加工分发和其他装备计划的落实。 十一、负责省局机关并组织、指导本系统人事和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省消费者协会、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省广告协会的工作。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