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建设,逐步实现工商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完成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任务,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搞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制订了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经济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工商所是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其人事、业务、财产、经费等由市、县工商局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监督。 第三条工商所要按经济区划设置。对辖区内的其它集镇,可由工商所派出管理组或管理人员实施管理,在同一区划内不重复设所。工商所应根据基本任务和职责对本所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使每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做到全面管理。 第四条工商所设所长、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二章任务和职权 第五条工商所的任务和职责 一、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令,依法对辖区内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经济活动、集市贸易和各种专业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查处经济违章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保证各种经济活动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工商所的职责是: (一)对集市贸易、各类专业市场及其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根据市、县工商局授权,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事项,建立企业法人户口卡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事项,保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合法权益,指导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协助上级机关查处违法经济合同,做好经济合同鉴证工作; (五)指导工商企业正确使用商标,维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检查处理仿冒和伪造商标; (六)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 (八)监督检查经济违章违法活动,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 第六条工商所的权限 一、工商所有下列权限: (一)依法对工商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依法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处理上级机关规定金额范围内的罚款; (三)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和其它规费; (四)依法查扣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物品及其出售此类物品的非法收入; (五)依法没收上市的非标准计量器具; (六)对上级机关规定金额范围内的经济合同依法予以鉴证; (七)对上级机关规定金额范围内的经济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二、下列权限必须经县以上工商局批准: (一)处以上级机关规定金额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物品及其出售此类物品的非法收入;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工商所应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共同理想教育、“四有”教育、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 第八条按上级机关制订的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文化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文化素质。 第九条制订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规划,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争当先进个人”的竞赛活动。 第十条经常了解、认真分析研究全所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表扬先进,帮助后进。采用疏导的方法,引导工作人员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关心群众,根据可能条件解决工作人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检查工作人员执行政策、遵纪守法的情况,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依靠党、团组织,加强对党、团员的教育,充分发挥党、团员的模范作用。 第四章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所长 一、领导全所各项工作。组织全所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全面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二、主持所务会,布置、检查、总结工作。 三、根据规定权限,处理违章违法行为。 四、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遇重大问题及时请示上级机关后执行。 五、负责全所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定期召开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听取批评监督意见。 七、按照上级规定的权限,审批本所财务开支。督促会计定期向上级机关核报帐目。 第十四条副所长 一、协作所长领导全所工作。 二、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 三、受所长委托,代行所长职责。 第十五条市场管理人员 一、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 二、维护集贸市场或专业市场的经济秩序,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处理短尺少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哄抬物价以及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物品等违章违法行为。 三、制止欺行霸市、吵架斗殴等妨碍市场秩序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负责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环境卫生工作。 六、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做到票钱相符,日清月结,及时上交。 七、调查集市贸易情况,掌握市场行情,提供商品信息,疏理商品流通渠道。组织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中的各项服务工作。 八、了解市场和群众的需要,提出市场建设方面的合理建议。 九、发现违法经济案件,及时报请立案,按照规定权限,认真查处。 十、按照统计填报市场管理方面的各类报表。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管理人员 一、宣传国家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 二、对辖区内企业法人的筹建、开业、变更、企业登记等事项,进行实地勘察初审,并如实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情况。 三、根据上级机关委托,向已登记发照的企业法人分发《年检报告书》,按时收集,进行初审,并及时上报。 四、建立企业法人登记卡片,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情况。 五、根据核准登记事项,对全民、集体工商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法人按照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引导企业法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发现有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应迅速报告企业登记机关,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发展变化情况,为上级机关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中的宏观决策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管理人员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保护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合法权益。 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开业、转业、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等申请事项进行初审;按照上级机关授权,做好核发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年度验照、换照工作;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持照外出经营的有关事宜。 三、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市场需求和合理布局的要求,提出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建议,报请上级批准后,付诸实施。 四、根据上级部署,定期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五、按照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管理费。 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进行思想、政策、法制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的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七、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传递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活动,提供服务。 八、及时发现和制止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九、建立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档案,按时填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研究分析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发展变化情况,为上级制订有关措施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一、根据经济合同法规,监督管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二、参照经济合同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以及他们与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办理上级规定金额范围内的经济合同签证工作,并监督合同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 四、调解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不成时,报请上级工商局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宣传经济合同法规,开展经济合同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六、建议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配备专(兼)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指导他们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协助上级机关,查处违法经济合同。 八、按时填报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商标管理人员 一、宣传《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正确使用商标。 二、根据商标管理法规,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使用的商标。 三、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标质量。对使用商标的商品,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应制止销售;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应制止销售。 四、加强商标的印制管理工作,取缔非法印制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违法活动。 五、协助上级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广告管理人员 一、宣传国家广告管理法规。 二、指导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广告宣传。 三、制订辖区内户外广告规划,加强各类广告的检查监督,协助上级机关查处利用广告宣传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内勤 一、文书工作 (一)保管各类文件、资料、案卷,做好收发、登记、送阅、归档工作。 (二)保管、发放、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各种行政管理文书。 (三)办理工商所有关文书材料。 二、日常工作。接待来信来访,解答有关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处理。 三、管理公用财物。 (一)保管工商所的公用财物,并登记造册,负责领、购办公用品,按规定发给工作人员。 (二)保管查扣物资,经上级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会计 一、负责本所的行政财务工作。 (一)依照会计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违反财经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二)经费开支须经所长审批,按时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核报。 二、管理规费、罚没款和票证,做好规费票据和罚没收据管理、领发工作;收缴的规费和罚没款物做到日清月结,对各类规费的罚没款、物必须分别列帐,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月上缴县(市)局,不得坐收坐支、随意截留挪用。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工商所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表彰先进,奖勤罚懒。 第二十四条建立所务会议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指示,汇报研究工作,总结经验,部署任务。 第二十五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办理;对重大问题,应事先请示,事后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工作程序,严格内部审批手续,做到工作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必须按规定签发统一的文书通知和处罚凭证。查处经济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及其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值班制度、工作交接制度、会议汇报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考核奖惩制度、政治学习制度、业务文化学习制度。 第六章纪律作风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地执行《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必须为人民服务,对社会负责,做到热爱本职,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文明管理,优质服务;在执行任务时,要遵守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对待群众要态度和蔼,平等待人,礼貌用语,反对特权作风和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十条工商所工作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着装纪律,履行公务时必须着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注意风纪。 第三十一年工商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六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十不准”》,努力做到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自觉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三十二条工商所对完成任务好,模范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者,工商所有权向上级机关提出奖励建议。对工作不负责、违反纪律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严重违法乱纪者,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担负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全面业务的工商所。管理各类专业市场或担负单项管理业务的工商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细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7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