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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工商管理机构

导言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殖民主义经济势力蜂拥而至,处于萌芽阶段的民族工商业有所发展。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设工部、商部,后并为农工商部,是为管理全国工商事务的中央机构。各行省亦先后成立商务局、劝业道机构,掌管全省农工商和交通事务,开始了中国近代工商行政管理。
民国成立后,北京政府于民国元年(1912年)设立农林部与工商部,次年合并为农商部,为民国时期掌管全国农林工商事务的中央机构。民国16年南京国民政府设工商部,经过抗日战争和经济体制的调整变动,其机构职能一直较为稳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省是建设厅或实业厅;县、市为政府建设科(股)。
解放初,安徽皖南、皖北行政公署设置工商处,正式编入政府序列。1952年8月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撤销皖南、皖北行政公署,工商处机构不复存在,由安徽省商业厅设置工商处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事宜,专、市县机构不变。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分属工业科、商业科、手管科归口管理,并按城乡市场分工原则,商业行政部门管理和安排县城以上市场;农村市场安排和管理,则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嗣后,全省建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机构,协调和管理城乡市场。1963年6月,成立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专、市、县相继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建制。1965年安徽省工商局与商业厅合并,内设工商处,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合署办公。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机构瘫痪,工作停顿。1968年全省成立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专门机构,嗣后几经变动,直至1977年才统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名称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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