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篇 工商管理机构

第三节 制度建设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81年2月恢复成立之后,新机构、新人员,没有办公用房,在合肥市长江饭店租房办公,各项制度都要建立。随着全省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任务的加重,制度建设即用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动,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近10年来,全省共建立各项制度有几十项,其中主要的有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管理制度、商标广告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经济案件查处制度、会议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各项资料和数据的统计制定等等。上述制度有的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上述内容本志有关章节已作了详细记述。本章着重记述制定、实施、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岗位责任制、基层工商所制度、干部工作制度、创建精神文明制度。
一、推行岗位责任制
1984年8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局机关制定了以“五定”为内容的岗位责任制,和处室拟定本身工作职责,搞好分工,落实到人,实行了“工作业绩登记卡”制,每年年终由各工作人员自己总结填写,交组织上审查考核,作为评比晋升的依据。省局10个处室,共拟出工作职责170条,全部书写放入镜框,悬挂墙上,让本室人员和外来联系工作的人员随时监督。省局制定了职责范围12条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的“办事六公开”,改变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通过推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了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明、职责清、有职有权干劲大,绝大多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人改进了工作作风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团结互助蔚然成风,提高了工作效率,密切了干群关系。省人事局肯定了该项制度,并在人事刊物上发表,予以介绍推广。由于岗位责任制在全省工商系统的普遍推行,到1985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开展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劳动竞赛。推行的岗位责任制大体上有三种形式:
岗位职责计分考核制,基层工商所大多实行这一办法;
以“五定”为内容的优质工作目标岗位责任制(即定职责、任务、时间、范围、质量);
岗位承包责任制。
二、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于1987年2月制定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精神文明守则》,在这个守则中明确规定了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六大纪律、八项注意》、应当提倡的《五讲四美三热爱》、《文明礼貌十字用语》、《讲文明公则》、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十不准”等内容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争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的条件。
全省工商管理系统深入持久地开展了创建精神文明单位和个人的群众活动,绝大多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政治素质都有了提高。为培养廉洁奉公、依法管理的职业道德,他们从理想信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意识的修养和生活方式的文明,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学习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扎扎实实的作风,在接近人民群众时注意语言、仪表、风度、文明礼貌,遵守统一着装和风纪,遵纪守法,完成任务,团结协作等方面,加强了学习,制定了规划,提出了奋斗目标。
经过几年的努力,到1987年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涌现出先进集体99个,先进工作者151人。1985年至1988年的4年中全省共评出文明集贸市场235个。1988年全省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的有25个。
三、工商行政管理所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基层组织,集监督、管理、服务于一身,是国家政策和各项管理法规的具体执行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非常重视基层工商所的建设,1985年向全省工商管理系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工商所的设置、人员配备、干部素质、业务范围、管理方式、必要的设施、制度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深入下去,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树立为基层服务的观点,帮助其解决一些实质性的困难,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搞好基层所的建设。”
1986年省局为了使基层工作机构适应“七五”期间(1986~1990年)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要求各地必须加强基层工商所、分局的建设,机构设置上,坚持一地设一所的原则,按照领导干部“四化”要求,充实、调整基层工商所、分局的领导班子;在制度建设上,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逐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和各地基层工商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所工作细则(暂行)》在全省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工作细则(暂行)》共七章三十四条,规定了总则、任务和职权、政治思想工作、工作制度、纪律作风和附则。
四、建立协助地、市委管理地、市工商局长的制度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保持工商行政干部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秉公执法,完成国家所赋予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5月4日以国办发(1988)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得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1986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在皖政(1986)44号《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省以下各级行政管理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1987年4月25日皖组字(1987)13号也下发了《关于地、市、县工商局长分别由上一级工商局党组织协助地方党委管理的通知》。根据上述精神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工商局于1988年12月以工商人字(1988)24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办理行署、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职务任免手续的通知》,对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好正副局长的任免手续,具体作了制度性的规定。在此期间省工商局拟定了《关于干部工作的几项规定》,制定了《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条件》,并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制定了老干部活动室的各项制度,配备专人管理和处理老干部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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