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私营经济出现过短暂的恢复与发展,1956年,随着“一化三改造”的进行,私营经济分别组织生产合作社(组),合作商店(组)和公私合营企业。嗣后,受所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制约,私营个体经济一度作为资本主义经济予以取缔。 1978年,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个体工商业迅速恢复和发展,其中有相当数量资金积累的个体经营者,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雇请帮手,以师带徒,人数已超国家规定7人以上限制,逐渐形成以资产私有和雇拥劳力为特征和私营企业(当时称个体户)。1987年初,中央对私营经济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政策。同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对于城乡个体经济、合作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他们发展”。1988年4月,全国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年6月,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私营企业的性质、权利、义务、类型、经营对象、经营范围和各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将私营企业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安徽私营企业的管理,在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之前,一般按照个体管理《条例》、《细则》进行管理。至1986年,全省个体商大户中,自有资金在5万~10万元有58户,10万~40万元的有12户,40万~100万元的有5户,160万元的有1户。宿县私营企业主张正乾经营果园、水泥、烧鸡、采矿等行业,下辖5个厂,厂房占地面积250亩,固定资产270万元,流动资金70万元,雇工200人。1987年全年总产值200多万元,利润50多万元,向国家缴纳税金10万元。 1987年10月,安徽工商局召开全省个体经济工作会议,着重讨论发展私营经济问题,要求各地、市工商局“加强调查研究,大胆探索,积极引导”,对一些要求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如符合条件,予以核发私营企业执照。是年,全省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839户。 1988年,安徽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尚未充分展开。1988年4~8月对全省私营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嗣后组织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工商干部深入学习《条例》,广泛宣传私营企业法规。同年4月,省委统战部、省工商局、省社会科学院联合对芜湖市、阜阳地区及这两个地市的南陵、繁昌、亳州、蒙城等县市进行调查;同年8月,省工商局及合肥市工商局组织到肥东、肥西及合肥郊区同23位私营企业主座谈。据统计至1988年底,全省核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2677户、雇工总数44651人,其中独资企业占私营企业总数的59.9%,合资企业(合伙)占37.8%,其他占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