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篇 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管理

第二节 私营企业情况调查


一、工业与商业比例
私营企业中生产加工行业比重较大。其中独资企业占私营企业总数的59.9%,合资企业(合伙)占37.8%,雇工44651人。其他占2.3%。尚有为数不少挂靠在集体企业中的私营企业未作统计,因此统计数据不够全面。
1988年全省私营企业2644户。生产加工业户数约占40%。据1988年4月,对省内7市43县的884户私营企业的调查:工业(手工业)有577户,占65.27%,商业151户,占17.08%,阜阳地区341户私营企业中,工业企业239户,占70%,商业16户,占4.6%。但城市中从商的私营企业明显高于农村。芜湖市、蚌埠市私营企业中,工商业比例为1.4∶1;而阜阳地区私营企业工商之比则为14.9∶1。私营企业以生产加工业为主的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安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发展不够平衡
由于19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以前,安徽的私营企业是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地发展速度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不够平衡。从地区分布看,全省约有70%的私营企业分布在县以下的农村。这是因为安徽农村近年来发展多种经营,资金易解决;二是因为安徽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30%左右的劳动力急于找出路;三是因为农村经营场地易解决,部分原材料可以就地取材;四是因为农村国营、集体经济力量比较薄弱,便于私营企业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阜阳地区1984年以前仅有私营企业58户,1985年增加41户,1986年增加60户,1987年增加181户,增长速度是比较快的。
三、经济效益显著
由于私营企业的资产直接归私营企业主个人所有,企业税后盈利也归其自主支配。因此,企业主对企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生产经营积极性,并承担一定的风险。在企业经营中,十分强调投入产出的效益关系,具有环节少,适应性强,非生产人员少,高效率,快节奏等优势,所以,在市场竞争中一般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肥东、肥西、郊区23家私营企业无亏损户,年产值(营业额)在30万元~60万元的9户,占39%;超过100万元的3户,占总户数的13%,最少的也达7万元。其年纯收入均在万元以上,最高达20万元。肥西县桃花园酒家的经理王兴业、肥东县的私营企业主吴荣智等,在短短两三年内使企业年产值(营业额)达到60多万元,有的超过100万元,在激烈的竞争占站稳了脚跟。
四、规模较小
从总体上看,安徽省私营企业规模还比较小,都是在个体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一是户平均雇工人数比较少,全省私营企业户均雇工不足17人,阜阳地区私营企业发展较快,大户较多,但雇工在50人以上的仅占12%;铜陵市私营企业户均雇工仅11人。资金比较少。从全省情况看,绝大部分私营企业都是资本几万元,雇工10多人的小企业。二是资金少,流动资金加固定资产之和在10万元以下的约占50%,其中不足万元的占13.4%。三是产值低,1987年私营企业全年产值(营业额)不足10万元的占50%,其中低于2万元的占13.6%。四是私营企业的产值(营业额)和上缴利税在当地经济占比重较小,除少数县、市外、一般都在4%以下。
五、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私营企业本身存在“利大大干、利小小干”的自发倾向,加上1988年前,国家对私营企业无专门法规,外部管理不力,私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尚存一些问题。
一是不少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的帐面混乱,有的企业没有建帐,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监督管理造成一定困难。
二是少数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偷税漏税、偷工减料、假冒商标、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影响较坏。
三是多数私营企业设备陈旧落后,雇工的教育、福利、劳动保护、劳保制度等一般都不健全,有的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尤其是砖瓦业、铸造业、矿业,雇工一般劳动时间均在10~12小时。在内部管理上,有的用家长制方式,有的用行会方法,真正健全制度,按现代科学方法管理的不多。
六、私营企业的发展
带有较大的盲目性由于私营企业的发展不受国家计划的控制,活动面狭窄,信息来源受到限制,因此,生产经营活动带有较大的盲目性。亳州市106户从事工业的私营企业中,100户集中在酿酒业,导致资金偏流,销售困难。界首县至1981年底,已有一百多家酿酒业,结果产品由俏变滞、价格大幅度下跌,厂家经济损失惨重。
七、“挂靠”现象比较普遍
由于长期以来,私营企业的权益缺少法律保障,私营企业的社会地位低,出于观念上、政治上、经济上的多种因素的考虑,安徽许多私营企业以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安徽挂靠在集体企业中的私营企业,约占私营企业总数的27%。肥东、肥西、郊区23户私营企业中,有60%以上的私营企业领取的是集体企业的执照。这种现象如不纠正,首先使国家税收受损失,二是易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三是助长了社会上弄虚作假的风气;四是给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制造障碍。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充分认识到解决挂靠型私营企业问题的重要,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下达之后,本着经济性质不能模糊的原则,已致力全面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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