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六篇 商标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晚清时期,安徽的商标注册由芜湖海关和以后的商务机构负责办理。中华民国时期,商标由中央商标局统一注册,在安徽,由省建设厅进行管理;在各市、县由建设局(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家商标局统一办理。安徽省的商标主管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工商处、商业厅;各专、市、县(区)则是工商科(局)负责,工商科(局)合并到商业局后,则由各地商业局负责管理。
1963年6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安徽省的商标主管机关即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专、市、县(区)商标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未成立的仍由当地商业局负责。
1966年至1976年的10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都被撤销,商标注册登记、管理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197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在之后的几年中,安徽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陆续恢复成立。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精神,安徽省的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为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地、市、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统一办理全国商标注册工作;安徽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则在本地区内进行商标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商标申请注册、转让、变更、续展、注销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核转;对商标进行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印制商标标识进行管理;通过商标的管理监督产品质量;对侵标的行为和违法违章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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