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发之前,安徽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处罚程序等,都是依照1963年国务院颁发的《商标管理条例》,但由于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及安徽省的经济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种假冒侵权商标的行为也较过去有了许多新的变化,旧的《商标管理条例》显然已不再适用了。1982年《商标法》正式颁布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确定了以下五种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三、经销侵犯人注册商标专用商品的;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其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五、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同时,依据《商标法》规定,明确了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的执法程序划分:一、行政强制与处罚。一般商标侵权案件及其它商标违章违法案件,由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行政强制与处罚,主要包括收缴擅自印制的销售的商标标识,对违法者进行罚款处理等;二、民事强制与处罚。即被侵权的当事人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则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强制与处罚的手段解决;三、刑事强制与处罚。对商标侵权或其它商标违法案件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与处罚进行解决。 采取了这些管理措施后,使安徽省对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工作有章可循,管理有序,保障了全省注册商标的使用。 安徽省部分年份注册商标情况表 ![]() 安徽省商标注册统计表 ![]() 安徽省名特优产品商标注册情况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