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以后,安徽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对广告刊户申请广告的手续,以及对广告的审查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广告刊户的监督管理。 一、刊户申请发布广告手续 广告刊户向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发布广告,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单位的证明;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交验国家工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交验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表》。 二、广告审查 安徽省对广告的审查方式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广告经营单位审查,即凡是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广告,由广告经营单位审查;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广告,主要是招贴广告、印刷品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文体活动的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厂、堂、店、影剧院、文化馆等单位利用本身建筑物设置的广告,赞助广告、跨市、县(市)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广告等等。上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广告中除赞助广告、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挂历、广告画册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报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外,其它均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广告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体发布的卷烟广告,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对广告的内容审查主要是4个方面,即思想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真实性审查、艺术性审查。要求广告宣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广告不能宣传,广告必须真实,语言、画面等要恰当,准确地表达其产品的特点,严禁弄虚作假;广告创作要有创造性,其表现手法要新颖健康,要有艺术性,能打动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