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的交通运输事业在解放初期是极为落后的,主要以铁路和水路为主。铁路和长江轮船建国后组成为国营、私营交通运输业,主要是少数轮船、大批木帆船,以及极少的私人汽车。此外,在一些较大的城市还有大批拉平板车和拉洋车的(他们都是苦力,不能算是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建国后,首先在较大城市成立了搬运工会,此外又在城市及大集镇成立了搬运站,成为社会主义企业,在对私改造工作中这一部分已不再组织合作社,以免机构重叠,增大开支。 安徽省对私人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从1954年开始的。改造前,全省有私营汽车263辆,已成立7个私营汽车联营办事处,一个营业小组,已经公私合营80辆。还剩183辆,1954年,对其中滁县的40辆质量较好的,具有一定条件的实行了公私合营。全省拥有私营轮船9艘,2个私营联营售票处,1家独资公司。1954年全部公私合营。全省私营木船3万只,共16万人,其中载重40吨以上的345只,共载重18821吨。历年来的运输比重除铁路和长江轮船不计算在内外,民船约占80%~ 90%。数量多(船只过剩)、流动性大,成份复杂。为此,各地成立了县、区、乡的行政组织,以加强改造工作,多方组织发展生产,并适当帮助转业以解决生产问题,对其中较大的船只,采用轮船木船结合的办法发展运输,并使之成为公营的一部分。 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掀起之后,对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潮。到1956年4月,已将所剩下的149辆私营车合营147辆,只有朝鲜侨民经营的2辆未合营。在水上运输方面,对30吨以上适合轮船拖带的私营木帆船一般实行公私合营,折价定息,以船队为核算单位。船舶及主要属具如桅、蓬锚索、橹浆由公司统一维修,低值易耗的零星属具如篱子、拖把、靠把、扫帚等,其费用开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费用包干的办法,并订立奖励制度。工资形式采取基本工资加奖励。船主、职工劳动力、半劳动力,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技术劳力条件进行评定。工资核定后,如职工基本工资加奖励低于原来收入时,可由公益金中酌予补助。30吨以下的木帆船,组织木帆船运输合作社,船舶折价定息。木帆船运输合作社一般以原有船队为单位组织。帆船运输合作社的工资形式,采用死分活值的办法,在旺季收入较高时掌握一定额度,以旺养淡。经过改造,木帆船已合营,合作化58%,占总吨位的57.86%。对于搬运业的改造主要是将城镇中有常年搬运业务但未纳入组织的搬运工人,在设有搬运机构的地方由搬运机构吸收或者组织搬运合作社,由当地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搬运业务并负责进行改造。在没有设立搬运机构的地方,有常年从事搬运业务的,根据情况组织搬运合作社,不是常年从事搬运,而是属于临时搬运的则不予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