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华中解放区贸易管理概述


陈穆
一、管理贸易的作用
华中是资源十分丰富的地区,在华中解放区内,单就苏皖两省安庆以下的江北部分而言,即有皖江(包括无为、庐江、和县、含山、巢县)及苏中、淮南、高邮湖沿岸两大产米区,淮北的产麦区,淮北、苏北、淮南的产油粮(黄豆、花生、芝麻)及食油区,苏中的老淮南盐场阜东(苏北阜宁东部)沿海的盐场,沿海一带的产棉区,淮地凤阳的产菸叶区。其他如猪、鸡、鸭及其副产的鬃、毛、骨、蛋和酒等都有大量的出产。这些出产,特别是棉花及粮食两项,素为经济命脉薄弱的敌寇所觊觎,曾不断用军事配合来掠夺。但敌寇屡遭我英勇杀敌的新四军及广大人民的武装所痛击,无法遂其目的。此外,敌寇则有一套采购机构,伸出无数融须,到我解放区进行其经济掠夺。我解放区政府及英勇军民为了保护坚持抗战阵地的物质资源,就必须配合军事政治,依靠和掌握这些资源,来与敌寇的经济掠夺和封锁进行斗争。解放区管理贸易就是在这样军事和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到今天它成为解放区巩固胜利,准备反攻的经济力量,进一步建设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关键。
二、管理贸易的目的
解放区管理贸易目的,和国民党当局的所谓统制贸易完全不同。国民党政府以官僚资本操纵和霸占市场,排斥民间工商业,掠夺人民的生活资料,用各种方式公开和秘密资敌,挂着抗战的招牌,实际是少数达官要人发国难财,享抗战福。我们解放区的管理贸易则以保证解放区军民的生活资料和军需,保护和发展工业和农业生产,繁荣解放区市场,巩固解放区货币,而与敌人作针锋相对的斗争为目的。因此对解放区的出产尽量使其内销,调剂内地市场,以保证战时军民足够的生活资料和战争资源。只有在解放区消费剩余及非必须的出产,才允许其在有利于解放区抗战事业及人民生活条件下的向外输出。输入必须有利于解放区军民的生活,对于敌伪倾销的货物,则限制或禁止其入口,以免妨碍解放区经济之发展。在这样的贸易基础上,繁荣解放区市场,刺激并提高农民的生产和购买力,以推进商业之发展,乃成为可能。对于商人,保证获得平均利益,限制奸商操纵投机。政府组织公营商业,同时帮助人民组织和发展合作社,通过公营商业及合作社的经济力量,团结各种商人,推动内地市场,保证其适合于人民战争的利益。这就是解放区管理贸易的目的。
三、解放区市场自由贸易
为达到以上的目的,首先是保证解放区内部市场,除接近敌区外,买卖运输不受任何限制,完全自由。解放区商人负担,到现在为止,远较农民为少,而税收机关的统一,则是解放区光辉政绩之一,这里没有任何军队的额外征收或敲榨,在接近敌伪区的边区因易于走私资敌,这里就必须有群众团体及政府机关的证明才能在内地运销,以便防止走私,内地粮食不准出口,只在军民供给有余,出口又能换回军民所必需的工业品的条件下,才在一定时间和地点允许出口。特种军工原料,如硝碘、皮革等,则须受政府管理贸易机关按市价收买,不得自由买卖或输出。囤积居奇,操纵物价,以致破坏人民经济生活的稳定,这不仅为政府法令不许,公营商业及人民合作社日渐发展的经济力量亦逐渐足以制止之。
解放区是处在敌人后方。依军事形势划成军区(华中有八个军区)。每一军区成为华中统一指挥下的战略单位。每一军区的政府财政是服从各个军工的战略要求来计划和做到收支平衡。但因解放区受国民党一党专政的阻碍,得不到任何外来支持和帮助,不得不在各个被敌人军事分割的战略单位求得解决财政收支的平衡。因此,当货物运输经过两个以上军区过境进出口销售时,税收制度不得不照顾这一财政上的特殊困难。食盐过境输出,征过境税百分之十,经过几个军区以上者,其总额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因解放区食盐坦商官卖引岸制度,已完全废除,买卖已完全自由,如此税额,较之国民党统制食盐的办法,盐生产后经过坦产及盐务管理机关转入运销,盐价即增加十倍以上,其对食盐生产与浪(消)费者之利,实不可同日而语,除食盐外,其他货物过境只允许征第一道进出口地所缴税额的百分之四十(如苏北经苏中出口)或百分之五十(如淮北经淮南进出口),过境经一个以上军区者补征税额不得超过以上之规定。当然在个别地区,对区内自由贸易制度执行尚有不够之处,以致造成市场偏枯的情形,现在努力纠正中。
四、出口贸易管理办法
解放区出口贸易受严格的管理。凡出口货物一律须受政府工商管理(又称货物管理)机关的管理。管理办法分主要物资(粮、棉)次要物资(猪、油、酒、豆饼)及一般物资三种。主要物资特别是粮食的出口,除依据内地市场及军民供给的需要外,还根据敌区市场情况,以不影响解放区物价的稳定,而又能在一定的价格比例下从敌区市场换回指定必需之物资为出口与否的条件。出口时商人必须保证能带回指定种类数量及一定比价(即出口货与出口货价格之一定比例)的货物,或预先交纳(保证金),如此就可运输出口。这种比价是由工商管理机关研究我解放区农产品及敌区工业品的供求关系及商人运输费用,并保证其百分之二十左右的纯利润而定的易回物资如在市场停滞时,公营商业有责任按市价收购,以帮助一般商人资金的流转。次要物资一般随时可以出口,只须易回或预先运进指定的比价物资或指定携回外汇(外汇须接受银行汇率的管理和收买,不得自由携进抛入市场)。一般物资出口,不受时间及换回货物之约束,惟携回外汇者,必须向银行或工商管理机关请求按规定汇率收回之。因此,解放区的银行和工商管理机关有随时供给商人以足够的外汇的责任。这样来鼓励与帮助商人进行进出口贸易。
华中解放区的贸易。就在上述对内自由,反对垄断,对外管理,反对自由的基本方针下,逐步地达到保护解放区生产,繁荣解放区市场,巩固解放区货币,保证解放区军民需要的供应,并胜利地反对敌寇封锁与掠夺的目的。
(摘自《新华论坛》1945年7月第一卷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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