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从“一五”到“八五”计划(1953~1990年)的各个时期,计划分配原则的总目标是搞好国家物资分配和全省物资资源的组织平衡,力求从分配上既保证重点,又兼顾一般,以保障生产建设对物资的需要。“一五”时期(1953~1957年)重要计划物资分配原则主要是:充分做好农业、治理淮河(包括支援建设佛子岭、梅山水电站)和支援农业的半机械化农机具产品用料及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维修用材的安排;根据“一五”计划设想,在基本建设上,对省、专市、县政权机关(包括部分政府部门)及安徽医学院、安徽农学院、合肥矿业学院等大学建设所用物资,实行计划单列,给予充分保障;对定股定息和承担来料加工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物资也做到适当安排;对小型分散的工商企业及市场民用物资(纯碱、铅丝、元钉等),在综合平衡中,按计划拨给商业部门,委托商业部门供应。 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物资的计划分配是按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行之有效的分配原则进行的,但到了1958年6月,由于以“大办钢铁”为中心的大跃进高潮的到来,盲目扩大工业规模,猛增固定资产的投资,打乱了物资分配的常规做法,用于农业、轻工业所需的物资被削弱。 1959年,为了抑制盲目发展工业的势头,国家决定把钢材(部分品种)、煤炭、木材、水泥、生铁、铜、铝、碳素制品、汽油、柴油等重要物资的分配权集中到中央。但是这项措施一时难以奏效,安徽省的工业跃进势头一直持续到1960年。1961年1月,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于是安徽省才“下马”了一批重工业企业和重工业建设项目,恢复按“农、轻、重”次序安排物资供应。 1963年,由于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全面推开,安徽省对农业、水利等方面所需物资的供应数量有了明显增加。其中钢材供应达到23923吨,占当年全省分配量的44%,超过同一时期对其他重工业供应量的总和,高出1958年至1962年平均供应量的250个百分点。 1965年,“三年调整”结束。全省物资的分配不仅对农业、轻工业所需的钢材、水泥、木材、化工原料给予优先安排,而且还对承担支农产品生产任务的化工、机械、冶金等重点企业所需的原料煤、燃料煤做到分户直达供应。同时对“小三线”的军工建设,也开始了专项的计划安排。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物资计划分配工作虽然还在进行,但“分配次序”受到冲击。凡涉及毛泽东主席著作出版的用纸以及与此有关的轻工产品、生产维修等所需物资,都摆到压倒一切的位置上优先给予安排。农业、轻工市场、经营维修和基本建设等方面所需物资,降到次要位置。 1971年进入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全省在物资分配上,除对农业、水利、农机生产和省、专(市)、县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建设所用物资进行统筹安排外,对小钢铁、小化肥、小水泥、小煤窑、小水电的“五小”工业所需物资也给予优先安排。据统计,一套年产万吨化肥的小化肥厂,其土建、非标制造及设备安装,就需要钢材3000吨左右,水泥2万吨左右。1971年至1975年,全省共建设小化肥厂70家,小钢铁厂13家和一批小水泥厂、小水电站及小煤矿。同时每个县还建有一至两家小农机厂。建设这么一批庞大的“五小”企业所需物资,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物资部门组织供应的。 1976年至1980年,主要物资的分配原则是:(一)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5年中,共分配给农业和支农生产的钢材54.55万吨,比“四五”期间(1971~1975年)增长60.2%,分配给化肥、化工生产的煤炭500多万吨,比“四五”期间增长1倍以上。(二)注意重工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分配供应。(三)加大对轻工业产品生产和维修物资的分配份额。1971年至1975年,共分配钢材12.9万吨,比前5年增长91%;铜铝10168吨,比前5年增长1.26倍;生铁、焦炭、烧碱、纯碱等重要物资的供应也比前五年有较大幅度增加。(四)对金属制品生产所需的钢材、镀锡板、镀锌板、打包铁皮等也进行了统筹安排,及时供应。 从1981年到1985年,是安徽省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物资计划分配原则是:(一)鉴于农村推行农户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有的以大中型为主的农机产品不能适应新的需要,产品积压。因此从1981年起,对农机产品用料的分配份额适度调减;(二)加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内涵改造和维修用物资的分配份额;(三)对地方重点冶金企业、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煤及其它一批省直企业的用煤,继续坚持分户直供的办法;(四)对轻工行业、纺织行业生产和经营维修所需物资,坚持以省主管部门为主的分配体制;(五)由于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政策,安徽省在计划物资的供应上也相应采取了应变措施,凡“拨改贷”的投资建设所需钢材、木材、水泥一律作为重点保证供应单位,其它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则酌情给予补助;(六)注意供应乡镇企业、“两户一体”、农村小城镇和少数贫困县的所需物资;(七)从1982年起,对全省和国家在皖的46个重点建设项目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实行配套承包供应。到1985年底,累计供应钢材60.92万吨,水泥166万吨,木材14.88万立方米。 1986年至1990年,在物资计划分配上有如下特点:(一)继续优先安排农业、水利、农机和轻工市场产品生产所需物资;(二)适应国家和安徽省重点建设需要,扩大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规模,提高服务水平;(三)对生产原材料的重点企业和支农产品的化肥、化工企业用煤,实行计划单列,直供到户;(四)对少数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给予适当的专项补助。 1988年以后,随着物资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指令性计划物资的日渐减少,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分配原则也相应作出过一些调整。(一)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分配,注意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保证重点行业和用项;(二)对硫酸等化工原料,重点满足轻纺、农药、医药生产企业的需求,对磷肥用硫酸改由自产自用。从1990年起,煤炭只分配供应合肥钢铁公司等7家冶金企业,对安徽省维尼纶厂、巢湖水泥厂、东关水泥厂、合肥化工厂、芜湖东方纸版厂、白湖阀门厂、白湖造纸厂、安徽丝绸厂等8家重点企业所需煤炭继续实行省直供的做法;对其它原来实行直供的化肥、化工、轻纺、机械、交通等重点企业,安排专项指标,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物资部门按消耗定额核实供应。 “八五”计划时期(1991~1995年),指令性计划物资品种逐年减少,到1995年,已减少到只有钢材等7个品种;与此同时指令性计划物资的价格也日趋市场化。1991年至1993年,全省物资计划分配的原则是:(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把有限资源安排到农业、轻工业、生产维修和适销对路的工业生产企业;(二)确保基建、技改所需物资的供应;(三)对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缺口,由物资部门通过市场调节加以解决。据统计“八五”计划的前四年,全省物资系统累计供应钢材544.29万吨,木材107.75万立方米,水泥380.2万吨,分别相当于同一时期计划分配量的5倍、4.5倍和2.7倍,此外,还累计供应煤炭4284万吨,弥补了计划物资数量的不足。 二、申请 1950年至1954年,安徽省工农业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由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申请,非统配物资多由商业部门采购供应,或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解决。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物资需求大量增加,供求矛盾日趋明显,1954年11月,安徽省成立物资管理部门,全省统配物资、部管物资的申请分配和供应任务,开始由安徽省物资分配局承担。从此,安徽省的计划物资申请分配制度才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全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也才开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来申请分配物资。从1955年起,安徽省省属的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执行了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向安徽省物资分配局申请的制度;专(市)、县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由专(市)计委或物资部门统一向安徽省物资分配局申请;少数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和个别重点县所需的物资,经批准,也被视作直接申请单位,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由省物资分配局汇总审核,统一向国家有关分配主管部门申请。到1966年,安徽省计委正式管理统配物资的申请分配计划,省直厅(局)、专(市)和少数重点单位,在向省计委报送申请计划的同时,抄送省物资管理局一份。其中部管物资的申请,则按1965年安徽省物资分配体制规定,由省物资管理局和省直其它有关厅(局)按照分工,分别汇总审核再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 1970年5月至1972年10月,由于实行产销合一,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被撤销,这个时期,各厅(局)、地(市)所需统配物资,改为向省生产指挥组申请。部管物资则分别向省冶金地质、机械、燃化、基建局申请。 1972年10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恢复,1973年省计委恢复。从此,安徽省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计划按《1973年安徽省物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即统配物资由厅局、地市统一向省计委申请,部管物资则分别向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和有关厅局申请;再由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会同有关主管分配部门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1979年至1993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双轨制”的出现,计划管理物资范围和比重逐年缩小,市场调节物资范围和比重逐年增大。建材、化工、煤炭、钢材、有色金属等重要物资大部分已经放开,指令性计划物资的申请分配制度已失去原有作用。 三、平衡分配计划的编制 〔平衡计划编制〕 安徽省的物资平衡计划的编制从计划经济开始,到进入市场经济为止,一直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把握国家和本省生产建设计划;(二)及时掌握国家分配资源和本省生产资源中可供分配的资源;(三)落实地方外汇进口资源、国家分成资源、协作加工资源等;(四)认真分析上年末主要物资社会库存总量、结构及分布情况,把利用库存资源视作可供资源的一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扣减合理的支出因素,核定当年可供分配物资资源总量。在掌握可供资源的前提下,根据当年生产建设任务的需求,把可供物资进行分割切块,制定资源平衡表,形成物资平衡计划。 〔物资分配计划编制〕 物资分配计划除遵循“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外,还要积级贯彻执行“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总原则,根据安徽省在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制相应的物资分配计划。其原则是: (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及安徽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按照本省国民经济计划需要来编制。 (2)体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3)坚持调查研究,达到实事求是,符合生产建设实际的预期要求。 (4)坚持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先生产、后基建;先维修后制造;先技改挖潜,后新建;先单机配套后主机分配的五先五后分配原则。 编制分配计划的具体方法:(一)水平法,或称“比例尺”法。在核实和参照直接申请单位上一年或上两年消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申请单位计划期申请计划和变动因素,确定物资分配量。(二)定额法。对企业产品比较定型,生产相对稳定,产品工艺定额有科学依据的大中型企业,按定额分配;对省直有关厅局和地市等直接申请单位,则采用比例尺法。(三)万元投资定额法。在“一五”、“二五”计划时期,安徽省物资供应局曾协同建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中的砖木,砖混结构和工业厂房中的钢混结构建筑物,对照设计图纸和预算资料,核定钢材、木材、水泥用量,测算出不同结构的建筑物每万元投资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的消耗定额,并作为物资分配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