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机构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安徽省物资系统没有审计机构。1986年后,安徽省物资局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开始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当时的审计工作由综合处负责。 1987年9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正式设置审计处。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指导下属单位及各地、市物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 1988年初,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审计处开始组建,配备处长1人,审计人员2人,并发出《关于直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通知》。1989年又下发《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通知》。从此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地、市、县物资部门都相继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了必要的专、兼职审计人员。 二、审计制度 1987年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制订了《安徽省物资局内部审计工作试行条例》。“条例”共有7条18款,对审计手段、审计方法、审计任务、审计职能、审计程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1988年,安徽省物资局发出《关于报送重大经济活动情况的通知》,规定局属各企业在经营中发生5万元以上的非正常财产损失和1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金投入(联合经营、资源开发、基本建设等)情况,必须报省物资局审计处审计。 1990年9月,安徽省物资局制订了《安徽省物资局直属企业内部审计审签试行办法》。“办法”共有6条9款,对审签目的、审签范围和内容、审签方法、审签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992年6月,安徽省物资局制订了《安徽省物资局对直属单位被审计机构查出违纪金额的处理试行办法》。“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1)凡经局内审出的违纪问题作调帐处理的,或虽不属违纪,但要求调帐的,应及时按规定调帐。被审单位在审计结论规定期限内未向局内审计机构反馈纠正情况,或在审计结论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未作纠正的,计算调帐后形成的企业留利或税后纯收入(扣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下同)的50%上缴省局;内审审出属屡查屡犯的违纪问题,调帐后形成的企业留利或税后纯收入,全部上缴省局。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出的违纪问题作调帐处理的,调帐后形成的企业留利或税后纯收入的50%以上缴省局。(2)经内审出的漏缴少缴的各项税款、违反价格收费和控购规定的金额及其他违纪金额,应按规定上缴国家或作出相应纠正。被审单位在审计结论规定期限内未向局内审计机构反馈纠正情况,或在审计结论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未作纠正的,视情给予不超过违纪金额10%的罚款;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出的上述违纪的金额,对单位进行罚没收缴处理(不包括调帐后收缴的金额)的,视情给予不超过罚没收缴金额10%的罚款。(3)上述罚款不得列入费用(成本)、从企业留利或自有资金中支付。(4)在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纪案件的,建议当年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单位。 三、审计成果 198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安徽省物资局对局机关及其所属的二级机构共12个单位当年的税收、财务、物价情况进行了大检查,并配合合肥市大检查工作组重点检查了局属单位的税收、物价执行情况。 1987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年终突击花钱的通知》要求,省物资局对局机关及其所属的二级机构共11个单位组织了自查。 1989年7月,根据《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办法》和国家关于承包经营必须“先审计后兑现”的规定,对安徽省物资局直属企业1988年度的承包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并配合安徽省审计局对“安徽省物资局向省财政厅总承包经营”的情况进行了审计。此后,从1990年到1993年,安徽省物资局除先后对1990年度、1992年度的新一轮承包和1993年度的承包经营例行审计外,还配合省审计局对省物资局向省财政厅总承包的审计,并抽审了直属企业新一轮承包的经营情况。 1990年至1993年,安徽省物资局先后审计了局属干部训练班、招待所、驻沪服务部、物资信息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在财务收支方面的情况。 1991年至1992年,安徽省物资局对局属劳动服务公司、省金属公司、省承包公司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1991年6月至1995年底,安徽省物资局对省金属公司等6家直属企业的经理进行了“离任”审计。从此,直属企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和“经理离任审计”已形成制度。 从1989年至1995年的6年中,安徽省物资局先后对局机关、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审计共进行75次,审计覆盖面达100%,审计出各类问题总金额达2240万元。其中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金额15万元;漏缴或少缴各类税费8万元;违反财经制度多列成本费用41万元;其他违纪的金额72万元。另外,呆帐、财产闲置、经营被骗、联营投资无效、经费超支等造成损失金额达2150万元。审计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出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