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种类 〔四代一调服务收费〕 1963年3月,国家经委印发《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指出:各单位委托物资部门代购、代销物资,在完成委托任务后,要按物资原价收取不超过百分之一的服务费;经过物资部门服务公司调剂解决的物资,可向用户单位收取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1963年5月,安徽省物资管理局制定了“四代一调”服务收费标准:代购、代销按总额收1%服务费;代加工按加工费收5%服务费;用户委托代办运输或包装,按原价收0.5%服务;调剂物资按调剂额收0.5%服务费。 〔直达供货劳务收费〕 1984年,国家计委、城建部、建设银行、物资局共同规定:基本建设配套承包材料直达供货按供货额收取8‰的劳务费。 1986年8月,安徽省物价局、物资局《关于改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凡通过物资部门组织订货直达供应使用单位的,因发生劳务费支出(如合同工本费、电报电话费、订货人员差旅费等),物资部门可适当收取费用。即基本建设配套2‰;建材按金额收取5‰,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1992年2月,安徽省物价局、物资局《关于调整直达供应煤炭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全省直达供应和燃料系统内分配的煤炭劳务费收取标准由每吨0.05元提高到每吨0.20元。 1989年4月,安徽省物价局、物资局、冶金工业厅《转发〈重新颁布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凡计划外直达供货产品,物资经营企业既付出劳务又支付一定业务经费的,可在最高出厂限价的基础上,黑色金属加收1%,有色金属加收0.8%的劳务费。1990年4月,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布生产和销售计划外纯碱、烧碱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规定:计划外直达供货的纯碱、烧碱,凡物资经营企业付出劳务并支付一定业务经费的,可在最高出厂限价基础上酌收一些劳务费,收费水平控制在1%以内。 〔仓储服务费〕 1975年4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关于《调整一般轻化产品仓储收费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75年5月起,一般轻化产品仓储费用由原按库存金额每月费率1.15‰收取降低为每月费率1‰收取。1976年6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管理局《关于修订仓储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仓储收费标准,其中机电产品由原按库存金额每月费率0.75‰下降到0.6‰;金属产品由原按库存金额每月费率0.95‰下降为0.8‰;轻化产品,一般物资按库存金额每月费率1‰,危险品物资按库存金每月费率1.8‰;建材产品由原按件计收仓储费改按库存金额计收仓储费,每月费率7‰;凡自提货物,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完,逾期一天按货款总额万分之二向提货单位收临时保管费。核定仓储保管费的计算方法是:物资从验收入库起至出库前一日止。其计算公式为: 仓储保管费=(期初库存+期末库存)÷2×月费率 1984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关于调整仓储保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当年8月1日起,调整各类物资保管费月收费率。具体调整情况见表1—4—6。 全省物资系统仓储保管费月收费率标准调整情况表 ![]() 保管费=月平均库存额×月收费率 月平均库存额=(月初库存额+月末库存额)÷2或=1~30日库存额之和÷30 仓储入库费、出库费及运输收费按原规定收取。 1986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关于调整物资仓储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对仓储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第一,物资进出库劳务费,如组织运输、办理交接手续等有关事项所支付的劳务费,可按进出库物资金额分别向货主或用户收取2.5%;第二,物资储存保管费标准调整,见表1—4—7,其计算依据是计划材按国拨价计算,计划外材按进价成本计算,计算公式:物资储存保管费标准=月平均库存总值×保管费标准。 全省物资系统物资储存保管费标准调整情况表 ![]() 二、费用管理 服务收费管理分两类:一类由各级物价部门管理,如“四代一调”收费、直达供货劳务收费、三角结算收费等;另一类由物资部门直接管理,如仓储服务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