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以前,当时的安徽省物资厅设有三类物资管理处负责全省对外协作物资的计划审批,参加和组织大宗物资协作和带料加工的会议,进行洽谈和计划落实。各专区、市物资局也都有相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1962年以后,省、专区、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相继成立,协作、加工与调剂串换业务结合进行,取消专门的协作管理机构。因此,物资协作管理工作一度有所削弱。 随着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安徽省计划分配物资缺口越来越大,某些紧俏物资常常供不应求。但是,当时有一些外省市和安徽的一些专区、市却稍有富余,需要开展省与省,地区与地区的物资调剂。 1974年10月,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决定:将安徽省生产的江淮汽车从分配计划中划出一块,交给安徽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负责与江苏省协作弹簧钢丝,从而缓解了两省对上述物资的供需矛盾,同时也制止了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各行其是、自由交换,”乱搞“以物易物”的问题。 1975年3月,全省物资工作会议在蒙城县召开,会议决定:将物资协作工作作为全省物资系统当年四个硬仗之一向下部署。当年6月,全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系统也召开会议并决定,进一步开展物资的协作工作,认真做好年度计划的编制。7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协作办公室正式成立,机构设在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物资局,日常具体工作由安徽省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负责。全省各地、市也相继成立了各自的物资协作办公室,充分利用各级计划委员会拨给的计划切块物资和本地的地产物资,对外开展物资协作。为了规范和加强物资协作的管理,国务院于1977年12月,批转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规定》。安徽省物资协作办公室根据这一精神,拟定了加强安徽省物资协作管理工作的七条意见,并经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于1978年4月批转全省各地、各部门试行。七条意见的内容包括物资协作计划的编制、审批;协作合同的监督和执行;协进物资的纳入计划分配;外运物资的管理;市场管理和各级革命委员会要加强对物资协作工作的领导等。1978年5月,国家物资总局制订的《省、市、自治区之间物资协作管理实施办法》对物资协作的原则和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使物资协作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据统计,1979年至1990年期间,安徽省对外调出的物资有煤炭468.86万吨,水泥122.64万吨,生铁56.02万吨,焦炭18.31万吨,钢材21.46万吨,铜1.35万吨,铝3461吨,纯碱9944吨,汽车2160辆,橡胶4647吨,木材30.36万立方米;省外协作调进的物资有:煤炭531.69万吨,木材352.72万立方米,水泥60.1万吨,生铁30.92万吨,焦炭40.3万吨,钢材89.78万吨,铜0.74万吨,铝1.03万吨,纯碱8.02万吨,汽车7259辆,橡胶4161吨,烟叶35.5万担以及锡、锌、桐油等,对安徽省计划物资的供求矛盾起到了缓解作用。 1985年以后,各地、市的经济协作办公室相继成立,切块资源和地方资源不再由安徽省物资部门的物资协作办公室对外协作,因此,半数以上的地、市、县物资部门撤销了物资协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