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套承包供应形式 1983年,国家重点承包项目,由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会同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与国家主管部(委)、建设单位共同签订承包供应长期协议书和年度承包供应合同。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签订协议后,再与省金属、机电、建材、木材等公司及项目所在地(市)业务公司,实行按专业分工、分别落实承包责任。 1984年,安徽省(地、市、县)承包的项目,由省(地、市、县)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办公室)代表物资系统各供应部门和木材公司等其他供应部门,与项目主管厅(局)和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签订配套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再与省(地、市、县)级业务公司或省项目所在地业务公司,实行按专业分工分别承包。 1986年上半年,国家重点项目的钢材、建材产品的承包供应形式改由省配套承包公司代表项目单列订货户头、单独订货、组织供应。此间,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在国家项目的配套承包供应中主要起协调作用。 1989年,国家重点项目的承包供应形式逐步演变成由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单独承包的形式,即建材产品自1989年始、钢材自1990年始,由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代表项目、单列订货户头、单独订货、组织供应。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在中国建材总公司华东分公司和中国黑色金属总公司等单位的订货户头相应被撤销。 1989年以后,省重点项目的配套承包供应仅限于钢材、水泥两大品种的配套供应和木材的协调供应。 二、配套承包项目 1983年开始,在国家重点项目和省重点项目中,选择基建投资纳入国家和省基建计划、建设条件具备、前期工作做得好的项目,实行配套承包供应。1983年在宁国水泥厂、淮北煤矿区两对矿井试点,1984年增加平圩、洛河电厂、淮南和淮北两矿区9对矿井、3个洗煤厂。省重点项目3个:铜陵磷铵工程、新桥硫铁矿防水工程、刘桥煤矿二号井等。 1985年,在1983年和1984年配套承包试点的基础上,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保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决定,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的重点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配套承包范围。在皖按合理工期组建的5个大项目(淮南矿区、淮北矿区、平圩电厂、洛河电厂、宁国水泥厂)的所有工程项目基建物资全部实行配套承包供应。当年,经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确定,省重点项目合肥电厂12.5万千瓦机组扩建工程纳入配套承包范围。 1986年5月,为保证省重点技措项目材料供应,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与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研究,拟对省重点技措项目所需的材料实行配套承包供应。 到1987年,国家重点项目宁国水泥厂、洛河电厂Ⅰ期工程、两淮煤矿5个项目相继投产,大项目补充不多,承包范围缩小。 1989年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办公会议决定,从1989年起,省内重点基建项目所需的计划钢材、水泥改由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负责供应。 三、配套承包物资范围 1983年始,经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批准,配套承包供应的物资包括统配、部管和地管物资。具体品种为:钢材、木材、水泥、钢门窗、钢模板、生铁、铸铁管、玻璃、油毡、石棉瓦、石油沥青等11种;机电设备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需要和委托,接受承包;属地方经营的卫生陶瓷、砖瓦、砂石、石灰等,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商承包。 1984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保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明确规定:承包的材料,包括统配、部管和地方材料。具体承包品种、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属于计划分配的材料,由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按计划组织订货供应,属于计划外市场采购的材料经协商,可委托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从国内市场或国外市场采购。 1985年以前,承包物资以计划物资为主。1985年始,随着指令性计划逐步减小、价格逐步放开,承包物资范围逐步缩小。 四、协议、责任、服务及奖惩 〔协议〕 1983年始,国家项目主管部门为需方总代表,建设单位为需方代表;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为供方总代表,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为供方代表。双方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计划,具体协商、确定承包物资的总供应量、供应办法、经济责任、劳务费标准等,并根据合理建设工期,提出分年度承包物资供应计划,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四方共同签订配套承包供应协议书。 省承包项目主管厅(局)为需方总代表,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为需方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为供方总代表,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为供方代表,代表省级有关专业公司和项目所在地物资部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配套承包供应协议书。 1984年,地(市)、县物资部门的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办公室)代表地(市)、县物资部门各专业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配套承包供应协议。 1985年以后,随着政企职责分开,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不再以总代表的地位参与签订配套承包协议。 〔责任〕 1984年10月,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颁发的《安徽省基本建设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法(草案)》明确了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的职责: 接受承包项目、洽谈承包业务; 会同各供应部门与发包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代表各承担分包任务的供应部门签订承包协议; 检查督促承包协议的执行情况,了解和汇总订货、调运、供应以及承包物资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参加订货和调度调剂会议,掌握情况。及时反映和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各部门关系,组织承包协议的具体实现。发生由于没有按协议或合同供应材料影响施工、拖延工期造成损失时,由承包公司会同分包的专业公司共同查明原因,由责任方按协议承担经济责任; 了解工程进度情况,总结交流配套承包工作经验。制订和修改配套承包供应的具体办法。按时向上级机关和董事会汇报工作、提供材料。办理上级承包公司交办的其它事项; 与发包单位统一结算服务费和其它应得收益。 〔服务措施〕 催交催运 1983年开始,承包供应物资的催交催运由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会同分包的各专业公司共同负责。1985年上半年始,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全面负责承包供应物资的催交催运工作。 现场服务 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或分包的专业公司在承包项目工地派驻现场服务联络员;分包的专业公司确定配套承包的责任经理、科长和工作人员;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每季召开1至2次协调会,商讨和解决配套供应中存在的问题;安徽省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按季度深入施工现场1到2次,了解项目情况,以《配套承包供应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遇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奖惩〕 1984年,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全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保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对配套承包供应的奖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于1984年10月颁发的《安徽省基本建设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办法(草案)》明确规定: 由于没有按签订协议和合同供应材料,影响施工、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物资承包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因工程承包公司方面原因,没有按时提报所需物资明细表或提报不准确、以及订货后需要增减变更供货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工程承包公司承担责任。 材料供应及时,工程按期或提前完成或降低费用而节余的工程款项或经济效益,物资承包公司应提留分成。 物资承包公司对能按质、按量、按期交货、完成供应任务的分包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完成金额的比例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