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资局文件 皖物综字(92)第113号 转发物资部《关于印发〈物资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县物资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物部[1992]物再字68号《关于印发〈物资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物资再生资源是社会总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物资部门有责任抓好物资再生资源的经营管理工作。因此,各级物资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取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2、要认真执行“归口管理、分级经营”的原则。省物资局负责省物资再生行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各级物资再生利用企业是回收经营物资再生资源的合法经营单位,负责同级企业再生资源的回收、上交和加工利用工作。军队退役、报废装备按照总参、总后、国家物资局[1987]646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由物资部华东金属回收管理处回收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回收。 3、各级物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建立物资再生资源的交易市场,重点把废金属市场办好,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市场管理,保证物资再生资源的正常交易。 4、物资系统再生行业起步晚,基础较差,力量薄弱,各级物资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所给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增强发展后劲,才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安徽省物资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