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路客运价格 〔内河客运价格〕 民国32年(1943年)10月,安徽省驿运管理处制定了江北各驿运线段水运(客运部分)价目(见表4—1—1)。 安徽省江北各驿运线段水路客运价目表 表4—1—1(民国32年)单位:元(法币) 说明:计算票价金额,元以下不计。 民国34年12月,遵照中央规定办法,安徽于自由运价增减至现行运行20%后,调整了省内船筏客货运价(见表4—1— 2)。 安徽省各线船筏客运价目表 表4—1—2(民国34年12月)单位:元(法币) 民国36年6月,新成立的长江区航政局南京办事处驻蚌埠技术员办公处(管辖安徽淮河航政),针对水路运价混乱情况,颁布了水运调价基数,每次调整基数的标准规定为:7月份客运每人公里150元(法币,下同),9月份每人公里213元,10月份每人公里25元,12月份每人公里378元。 建国后,安徽省内河客运票价由皖南、皖北行政公署交通处管理。1950年2月,皖南行政公署交通处会同芜湖长江航政办事处对芜湖内河轮船运价标准作了统一规定,票价标准为每人公里0.0145元。1951年,皖南行政公署交通处规定皖南区内河航线客运运价为每人公里0.01元。1951年10月,皖北行政公署交通处规定皖北区内河航线客运运价上水每人公里为0.0122元,下水每人公里0.007元。 1952年12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航运运价管理试行细则》,本着3条原则统一制定运价:一是以低利多运为指导思想,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运输高价降下来,力求价格适宜,使运输企业既有利可图,也能减轻旅客负担和降低物资流转费用;二是用价格手段,促使大船走大河,小船走不河;三是统一计算办法,包括统一客货运输规则,遏制运输业各行其是的混乱现象。统一运价标准轮船客运每人公里上水0.0153元,下水0.0139元。并规定,今后调整运价必须由航运机关报请省交通厅、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批。 1982年12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交通厅调整了部分客运运价标准。长途干线客运票价,仍按每人公里0.015元计算;省管渡轮票价,每人公里按0.0元计算;农村乡渡票价由县交通局提出定价意见,由县物价部门核准;小河支流短程客运票价,每人公里按0.0225元计算。 1988年以后,由于燃料价格不断上涨,安徽省航运客运成本大幅度上升,经营客运的企业全面亏损,部分航线被迫停航。为扭转这种局面,增加安徽省地方内河客运能力,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53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决定自1989年9月5日起全面调整内河客运运价。具体是:长江、淮河干线,停泊基价每人0.20元,航行基价每人公里0.028元;干支及内河支流、湖泊、水库,停泊基价每人0.2元,航行基价每人公里0.042元;渡运航行基价每人公里0.056元;旅游快班航线按普通航线票价加成30%;省际航线,实行同线同价。 1994年12月1日,省物价局、交通厅对内河客运运价进行整顿,并改革运价管理。即制定全省客运运价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各地市物价局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省定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中准价为:停泊基价干线、干支及内河支流均为每人0.40元;航行基价干线每人公里为0.04元,干支及内河支流每人公里为0.052元,渡运每人公里为0.10元。浮动幅度不超过30%。旅游快班按普通票价加成30%。 〔长江客运价格〕 清末,国外和省航运公司的客货轮在长江上航行,直至民国期间,价格水平不详。 民国34年12月,安徽省调整了长江客运价格(见表4—1—3)。 安徽省长江客运价目表 表4—1—3(民国34年12月)单位:元(法币) 1950年2月,皖南行政公署交通处会同芜湖长江航政办事处对芜湖内河轮船航行长江运价作了规定,票价每人公里为0.0145元。是年7月15日,长江区航务管理局正式公布长江水运客票价格。汉口至上海五等舱每人公里为0.0046元。1958年分上游、中游、下游3段运价,上游又分上水和下水。航行基价(每人公里)分别是:上游上水0.026元,下水0.0198元;中游0.0122元;下游0.0092元。实行递远递减,100公里以上,每100公里递减5%,800公里以上不递减。 1958年至1962年,交通部将原属交通部长江航运管理局(简称长航)管理的芜湖、铜陵、安庆3个港口下放给安徽省管理。此间,安徽省交通厅规定:内河轮船行驶长江执行长航运价规定。1962年,此条规定取消。 1980年,鉴于长江客运票价自1958年变动后,因客运成本不断上升,票价长期未动,致使营运发生亏损,交通部和国家物价总局决定自1981年1月1日起提高长江航线高级舱位票价,并增定五等卧铺票价。客运五等舱散席、四等舱位、三等舱位和加快票不动。五等舱卧铺票价按五等舱散席票价加15%(卧具费另加),二等票价按三等票价加150%,一等票价按二等票价加100%,特等票价按一等票价加100%。 1982年以前,由于长江客运票价中没有停泊基价,而船舶在停泊期间费用占整个运输成本的比重较大,航线愈短,停泊费用占成本愈大,造成短途票价过低。交通部、国家物价总局决定从1982年10月1日起,对长江航运局芜湖分局经营的长江区间短途航线(包括芜湖至裕溪的轮渡)客票价增停泊基价每票0.10元。 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从12月1日起适当提高长江客运票价,合理调整舱位等级差价,平均提价32%;由于上游票价上行比下行高,上行人少,下行人多,为此把上下行票价统一为一个标准。调价后,每人公里基价是:上游0.0223元、中游0.0126元、下游0.011元,继续实行800公里以内运程递减的规定。 1989年8月,交通部、国家物价局下达《关于调整直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的通知》,大幅度提高了长江客运价格。长江干线综合基价由原0.015元调整为0.03元,调整幅度100%。其中停泊基价调整为0.40元;上游上、下水航行基价由一个标准改为分别定价,即上游上水航行基价调整为0.043元,下水基价调整为0.0353元;中游航行基价调整为0.0236元;下游航行基价调整为0.0226元。同时给予运输企业在一定航线航行的定价自主权,将长江的某些区间短途快班航线改为特定航线,其运价由企业根据运输情况在30%幅度内上下浮动。客滚船、全空调船、汽垫船有空调设备的舱室,在使用空调季节企业可在舱位票价的15%至20%幅度内,自行确定空调费标准。 1994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再次调整了长江客运票价。每人公里为0.108元(含客运附加费、旅客服务费)。为使价格能适应各航线的冷热程度和各地季节性运输淡旺情况,继续实行指导性票价,浮动幅度调为50%,取消季节浮动价、加快航线和特定航线票价、卧具补充费、空调费等(全部包含在客运票价中),由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安排。此价格及管理办法一直执行到1995年。 二、水路货运价格 〔内河货运价格〕 民国32年10月,安徽省驿运管理处制定了江北各驿运线段水路货运价格(见表4—1—4)。 安徽省江北驿运线段水路货运价目表 表4—1—4(民国32年10月)单位:元(法币) 民国34年12月,安徽省船筏货运价格再度调整(见表4—1—5)。 安徽省船筏货运价目表 表4—1—5(民国34年12月)单位:元(法币) 同年12月,安徽省调整了长江货运价格:轮船每吨每公里上水为27元,下水为2元;木船每60公斤每公里上水为3元,下水为2元。 民国34年,安徽长江段运价由长江区航政局管理。民国36年,蚌埠技术员办公处针对淮河各航业乱涨价问题,颁布了货运调价基数标准:民国36年7月份货运每吨公里720元(法币,下同),9月份每吨公里1000元,10月份每吨公里1400元,12月份每吨公里1800元。 1950年2月,皖南行政公署交通处会同芜湖长江航政办事处对芜湖内河轮船行驶长江航线货物运价作了统一规定,货物按类分为五个等级分别计价,上水一至五等货物运价每吨公里分别为0.0773元、0.0703元、0.0639元、0.058元、0.0522元,下水一至五等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0506元、0.046元、0.0418元、0.038元、0.0342元同年,皖北行署交通处参照皖北行署粮食运价标准,制定了淮河木帆船运价,原则上以河定价,不分船舶大小。大河的运价:每百里百斤货物相当于1.66斤粮食;小河的运价:每百里百斤货物相当于2.34斤粮食。粮食以米价为折算单位。同年10月,轮、木船运价一律执行治淮运价,即轮船每吨公里0.038元,木帆船每吨公里为0.042元。 1951年,皖南行政公署交通处又制定了皖南区内河航线货运运价:货物按类分为个等级,以第四类货物每吨公里0.048元为基价,每高一个等级,递加一成。 同年10月,皖北行署交通处公布新运价,淮河运价得到统一,分为轮船和木帆船两种运价。轮船货物按类分为5个等级。基数里程100公里上水一至五等货物运价每吨公里分别为0.1068元、0.0801元、0.0641元、0.0534元、0.0481元;下水一至五等货物运价每吨公里分别为0.0882元、0.0662元、0.0529元、0.0441元、0.0397元(见表4—1—6)。木帆船30吨以上出江大船,基数里程100公里,上水为每吨公里0.0281元,下水为0.0262元;150吨以上内河大船,基数里程100公里,上水为每吨公里0.0423元,下水为0.0395元;150吨以下至50吨内河中型船,基数里程100公里,上水为每吨公里0.0532元,下水0.0497元;5吨以下内河小型船,基数里程100公里,上水为每吨公里0.0672元,下水为0.0628元(见表4—1—7)。皖南、皖北行署交通处所规定的运价公布实施后,运输市场价格混乱现象有所改变,开始向有序方向发展。 皖北区轮船运价标准表 表4—1—6(1951年)单位:元 皖北区木帆船运价标准表 表4—1—7(1951年)单位:元 1952年12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了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的《安徽省航运运价管理试行细则》,运价分轮船、木帆船、排筏3种;木帆船分长江及内河航线两种标准;内河按各地河流实际情况,又分为5个等级河流运价标准。运价标准分上、下水两种。该《细则》规定,运输里程以公里为计费单位,尾数不足5公里者,按5公里计算。运输重量,轮船货运重量以公斤为计算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25公斤,超出25公斤者,其全部重量尾数总和不足10公斤者,以四舍五入方法计算。轮船货运超过1吨以上为整批,1吨以下为零担;木帆船、排筏货运重量不分整批、零担。对货物实物分等运价,轮船货物运价分为五等,以四等货物运价为基数,三等比四等增加20%,二等比四等增加44%,一等比四等增加73%,五等比四等降低10%;木帆船货物运价分为二等:按照轮船货物分等的一、二等为一等,三、四、五等为二等,以二等货物运价为基数,一等比二等增加10%计算;排筏运输货物运价不分等。统一后的运价标准见表4—1—8、表4—1—9和表4—1—10。 安徽省轮船货运运价标准表 表4—1—8(1952年)单位:元/吨公里 安徽省木帆船五级河流运价标准表 表4—1—9(1952年)单位:元/吨公里 安徽省排筏运价标准表 表4—1—10(1952年)单位:元/吨公里 1954年至1956年8月,航运货物运价进行4次调整。前3次调整的重点是:降低运价标准,上水五等货物每吨公里运价,轮船由0.0317元降为0.0234元;木帆船由0.030元降为0.0212元。1956年8月,学习苏联水运管理经验,第4次调整航运运价,对运价结构标准进行全面调整。主要内容是将《安徽省航运运价管理试行细则》改为《安徽省航运运价计算规则》;货物运价等级原分5等改分为25等,各等里程基数最高为一等货物,最低为二十五等货物。二十五等以上,逐等递加5%,十五等以上,逐等递加10%,十等以上,逐等递加15%,五等以上逐等递加20%;降低基数运价标准,按最低货物等级里程基数比1953年轮船下降47.78%,木帆船下降20%。 1962年5月21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安徽省水运货物运价计算暂行规则》,主要内容有:取消内河轮船行驶长江执行长江运价的规定;取消木帆船长江运价的规定,木帆船运输长江货物,一律按五级河流运价标准计算;专县所属小马力机动船按木帆船运价计算,其余运价标准货物分等规定未作变动。 1972年3月6日,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交通局本着“丢开本子(价目表)能算帐,化繁为简定运价”的指导思想,重新颁布了《安徽省水运货物运价计算规则》。主要内容是:货物运价等级由25等改为8等,由原以一等货物运价为最高,改为八等货物运价为最高。以一等运价为基数,二至四等逐等递加5%,五至六等逐等递加15%,七至八等逐等递加40%,一至三等总差幅度为三倍;河流运价标准改为“河流补差”。原一级河流运价为最高,改为一级河流运价为最低,执行木帆船运价标准。河流等级每吨公里补差标准:二级为0.01元,三级为0.025元,四级为0.05元,五级为0.09元,六级为0.13元;各专县所属小马力机动船仍执行木帆船运价;轮船运价原分上水、下水、平水3种运价标准,改为以平水为基础的一个运价标准。里程基数、吨位基数改为里程基价、吨位基价。轮船一等货物400公里以内每吨公里基价0.017元,比1956年8月执行的25等货物平水基价0.0153元上涨11.11%;木帆船一等货物200公里以内每吨公里基价0.025元,比1956年8月执行的25等货物平水运价基数0.0229元上涨9.17%;国营轮船定期零担快班按轮船货物运价加收30%计算。这次重新颁定后的运价标准见表4—1—11。 安徽省水运货物运价标准表 表4—1—11(1972年)单位:元 1982年,由于燃料价格上涨,成本上升,不少运输企业出现亏损,省物价委员会、交通厅恢复和调整了几项收费,增加了A、B级航区加成;短途、零担货物运价加成等,船舶航经A级航区(指适航于长江自江阴至吴淞口之间及长江北口五条港)运价加成20%;航经B级航区(指自江阴至宜昌的长江航线,自汗嘴子至洪泽湖口的淮河航线,巢湖、洪泽湖以及类似大型湖泊的水库)运价加成10%。货物运输分长程和短程两种,运程在10公里以内包括100公里为短程运输,超过100公里的为长程运输。短程运输按规定运价加成5%计算。30吨以上整批运输,按规定运价加成20%;30吨以下零担,按规定运价加成30%。 1986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交通厅对水运价格进行全面调整。主要内容是:采用轮船和木帆船运价标准合二为一的运价标准,国营船舶按运价标准80%执行;运价按规定标准可上浮10%,下浮20%,国营轮驳船可以在20%范围内上下浮动;运价等级递增率改为“级差率”。以一等货物航行基价为100%,二等为105%,三等为110%,四等为120%,五等为135%,六等为155%,七等为220%,八等为300%;吨位基价改为停泊基价,每吨由原1元改为1.80元,提高80%;里程基价改为航行基价,400公里以内一等货物每吨公里由1972年的0.017元(轮船)和0.025元(木帆船)统改为0.02元,分别提高58.82%和8%;400公里以外,调整为0.016元。调整后的运价标准见表4—1—12。 安徽省水运货物运价率表 表4—1—12(1986年)单位:元 说明:1、停泊基价:不分轮、木船一律1.80元。 2、航行基价:按运距分别规定不同区段的基价。具体计算公式:每吨运价=〔(停泊基价+航行基价)×级差率+河流补差〕×航区加成率+候闸费。除上述所收运费外,另代收重载过闸费。 1990年,根据国家物价局、交通部《关于下达提高水运货运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1990年5月25日起调整全省水路货物运价。调整内容是:停泊基价调整为每吨3元;航行基价400公里以内调整为每吨公里0.035元,400公里以外调整为每吨公里0.029元;货物等级原则上按国家调整直属水运运价的方案执行,煤炭由原2级调为3级,粮食由原3、4级调为5级,茶叶由原7级调为8级,木材由3级调为5级;货物级差率调整为一级100%、二级110%、三级120%、四级130%、五级150%、六级170%、七级230%、八级300%;二级河流等级补差标准每吨公里调整为0.02元,三级河流调整为0.04元;船舶租费标准按运价调整幅度同步提高。取消国营、集体两种运价,实行统一定价。调整后的货物运价分级见表4—1—13;货物运价基价及级差系数见表4—1—14。 货物运价分级表 表4—1—13(1990年) 货物运价基价及级差系数表 表4—1—14(1990年) 1994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交通厅决定对全省地方交通运价进行整顿,同时调整了航运货物运价,停泊基价仍按每吨3元执行,航行基价400公里以内每吨公里调整为0.046元,400公里以外每吨公里调整为0.040元;防汛、抢险、救灾等政治性运输任务按规定运价优惠10%;航运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含联户)可以根据运输市场变化情况,在规定的运价率基础上自行浮动,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突破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