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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交通运输价格

第二节 公路运输价格



一、客运价格
民国9年(1920年)前,公路客运运输工具主要是轿子,运价面议。民国9年,汽车旅客运输出现,运价面议。民国15年,宣城成立了宣芜广商办汽车公司,修筑了芜湖至湾沚、湾沚至宣城65公里长的两段汽车路,企业自定运价,票价初为每人公里3分,后调整为每人公里5分。
民国18年7月1日,集工程、运输为一体的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处成立,官办汽车运输业兴起,运价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制定。民国19年,安庆北站—高河埠里程7华里,票价1.40元(银元,下同);民国21年2月,芜湖江岸—当涂县,里程60华里,票价0.90元。民国21年6月,集工程、运输为一体的安徽省公路局成立,运价由下设车务处统一管理。
民国21年6月,省建设厅颁布的《安徽省已成公路招商行车规则》规定,商营汽车公司开业前,须将客运运价表报省建设厅核准,同年同月颁布的《安徽省民营汽车暂准通行土路管理规则十九条》,规定民营汽车票价每人公里不得超过4分。
据民国25年经济年鉴载:各省汽车客货运价之规定须视成本大小而定,但成本相同时,也看其他交通情形如何而有高下之别,如在水运不便之处运价稍高。同年,安徽省汽车客运价格:水运畅通、存在轮船竞争的为每公里0.02元(法币,下同),杭徽公路和山岭重叠无轮船竞争的为0.03元。民国32年安徽省驿运管理处制定了江北各驿运线段客运价格(见表4—1—15)。
安徽省江北各驿运线段客运价目表
表4—1—15(民国32年)金额单位:元(法币)

民国26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票价不断上涨。民国32年9月屯溪至上饶,票价每人公里2.50元,民国33年8月,涨至每人公里8.50元;民国35年1月至12月,票价调整8次,比原价提高5.33倍;民国36年1月至12月,票价调整8次,上涨80倍;民国37年1月至12月,票价调整11次,上涨13200倍。因物价暴涨,运价奇高。从民国37年1月9日《皖报》刊登的“旅行须知”可见一斑。
旅行须知:
1、汽车:省公路局
每客票价(自合肥起至下列各站)
安庆33.3万元(法币,下同),
桐城19.98万元,
舒城10.46万元,
桃溪8.46万元,
六安18.16万元,
官亭9万元;
2、汽车:公路总局第一运输处
每客票价(自合肥起至下列各站)
合浦直达车41万元,
裕溪口直达车39.3万元,
浦口(普通客车)31.5万元,
全椒22万元,
古河13.9万元,
柘皋8.5万元,
店埠2.9万元,
裕溪2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2年9月16日前,安徽公路客运价分皖南、皖北区两种标准,票价分别由皖南、皖北公路局制定。皖南区公路客运票价:1949年汽油车为每人公里0.001元至0.032元。同年11月增加了木炭车票价,每人公里为0.005元至0.01元。1950年汽油车为每人公里0.033元至0.04元,木炭车为每人公里0.028元至0.03元。1951年,汽油车改木炭车,木炭车为每人公里0.028元至0.034元,同期增设对号木炭车票价,每人公里为0.03元至0.037元。1952年1月至9月15日,对号木炭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37元,普通木炭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34元。皖北区公路客运票价:1949年汽油车为每人公里0.016元至0.03元。1950年汽油车为每人公里0.04元至0.045元,同年2月增设木炭车票价,每人公里为0.027元。1951年增设对号汽油车、木炭车票价,对号汽车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506至0.0612元,普通汽油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483元至0.051元,对号木炭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452元,普通木炭车票价为0.0415元至0.0504元。1952年1月至9月15日,对号汽油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48元,普通汽油车票价为0.046元;对号木炭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402元,普通木炭车票价为0.0383元。
1952年9月,安徽省交通厅制定了于9月16日执行的全省统一公路客运票价:江南区对号木炭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37元,普通车为每人公里0.034元;江北区对号汽油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46元,普通车为每人公里0.043元,对号木炭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39元,普通车为每人公里0.036元。
1952年12月,鉴于全省运输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输成本降低的状况,安徽省交通厅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降低全省公路客运价格。江南地区各线(至德境大石线除外,该线沿用江北地区标准)固体燃料普通客车(硬席)每人公里为0.033元,对号客车(软席)为每人公里0.036元。江北地区各线(合佛线除外)固体燃料普通客车为每人公里0.0335元,对号客车(软席,下同)为每人公里0.0385元;液体燃料普通客车为每人公里0.042元,对号客车为每人公里0.045元。合佛专线(合肥—六安—佛子岭)固体燃料普通客车为每人公里0.035元,对号客车为每人公里0.038元;液体燃料普通客车为每人公里0.042元,对号客车为每人公里0.045元。
1955年7月1日,安徽省交通厅再次统一全省客运票价。这次票价不分江南、江北区,统一按车辆燃料、路面、等级、客车类型分类。固体燃料车票价:普通客车甲、乙、丙三等路面每人公里票价分别为0.028元、0.029元、0.032元;对号客车甲、乙、丙三等路面每人公里票价分别为:0.03元、0.031元、0.035元。液体燃料车票价:普通客车甲、乙、丙三等路面每人公里票价分别为0.032元、0.034元、0.036元;对号客车甲、乙、丙三等路面每人公里票价分别为0.035元、0.037元、0.039元。
1956年2月1日,安徽省交通厅降低全省公路客运价格。固体燃料车票价:普通客车甲、乙、丙三等路面每人公里票价分别为0.027元、0.028元、0.030元;对号客车甲、乙、丙三等路面每人公里票价分别为0.029元、0.030元、0.033元。液体燃料普通客车甲、乙、丙三等路面每人公里票价分别为0.031元、0.033元、0.034元;对号客车甲乙、丙三等路面每人公里票价分别为0.034元、0.036元、0.037元。
1956年5月,为简化计费办法,提高客运票价的透明度,省交通厅出台“安徽省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统一标准。”新标准不分地区路面等级、不分车辆燃料、客车车型类别,改分客车、简易客车及代客票价。客车每人公里票价为0.027元(不含保险费,下同);简易客车及代客车票价为每人公里0.0256元;儿童票减半,军人票九五折计算。
1965年,汽油降价。1966年,省交通厅、省物价委员会下调公路客运票价至每人公里0.024元(含2%保险费)。
1984年,安徽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根据交通部规定,对全省汽车运价进行了调查,颁布了《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增加了宽座客车票价、小型客车票价。宽座客车票价按不高于基本运价40%执行;小型客车5座至10座按不高于基本运价70%执行,5座以下不得高于200%。具体运价标准见表4—1—16。
安徽省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及杂费表
表4—1—16(1984年)


1989年,根据国家物价局、交通部(1989)交运字637号《关于提高公路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安徽省物价局、交通厅对公路客运价格进行调整。普通客车每人公里调整为0.038元(含保险费、建设基金,下同),中级高靠背客车调整为每人公里0.046元;宽座客车调整为每人公里0.054元;高级空调客车调整为每人公里0.064元。此标准一直执行到1992年。
1992年,因汽车燃油价格上涨,为弥补成本,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规定,客运票价每人公里加收油料差价补贴0.004元。此后,燃油、钢材价格继续上涨,公路客运成本上升,一些地方越权定价,经营单位和个人擅自涨价,客运价格相当混乱。
1994年,安徽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对客运市场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整顿安徽省地方交通运价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2月1日起对全省公里客运运价进行整顿,同时调整了公路客运票价。大型普通客车调整为每人公里0.061元(含保险费,下同),中级客车调整为每人公里0.071元,高级客车调整为每人公里0.091元;卧铺客车调整为上铺每人公里0.12元,下铺每人公里0.14元。残废人和儿童按半价收费。
二、货运价格
民国21年(1932年)6月前,公路货运价格由运输业户自定。民国21年6月,为制止运输业户竞相抬价,省建设厅颁布《安徽省民营汽车暂准通行土路管理规则十九条》进行限价,规定民营汽车货运每10公斤每公里运价不得超过3厘。民国31年,皖南养路处规定商车货运价格每吨公里为10元。
民国31年,安徽省传统的驿运恢复并发展起来。驿运处核准实施,民国31年至3年,力夫每40公斤每公里驿运运价为0.672元(阜阳—临泉段)。
民国32年10月,省驿运管理处制定了江北各驿运线段陆路价格,见表4—1—17。
安徽省江北各驿运线段陆路货运价目表
表4—1—17(民国32年)单位:元

说明:“正”指正阳关,“立”指立煌,“界”指界首。
民国35年8月1日,全省汽车运输同业公会在合肥筹备,不久在合肥、芜湖、屯溪等地成立,根据公车收费标准,议定了商车收费数额,规定各商车不得擅自抬高运价,扰乱市场。民国35年至民国37年底,因市场物价大幅上涨,汽车运价调整频繁。民国3年,汽车运价调高11次,比原价上涨13200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2年9月,公路货运价格由皖南、皖北两地区公路管理局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兽力胶轮车货运价格由皖南、皖北两地区公路管理局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华东公路管理局备案。1949年10月,皖南公路汽车货运价格为每吨公里0.07元;1949年11月后,分汽油车和木炭车定价。并将货物分为5个等级,每吨公里汽油车运价为0.07元至0.31元,木炭车为0.05元至0.4125元。1949年10月皖北公路汽车货运价格为0.075元。1950年2月后,分汽油车和木炭车定价,并将货物分为5个等级,每吨公里汽油车运价为0.44元至0.53元,木炭车为0.33元至0.365元
1952年9月,安徽省交通厅颁布了安徽省陆上(公里)运价;江北区固体燃料汽车货运价格为每吨公里0.36元,液体燃料汽车每吨公里为0.43元;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汽油紧缺,而皖南又系木炭产地,汽油车在1950年2月前全部改装为木炭车,因此江南区液体燃料车价格未作规定,固体燃料汽车货运价格为每吨公里0.32元。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货运量增加,运输业经营管理进一步改进,运输成本降低。1952年12月18日,省交通厅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再次降低公路货运价格。运价分江南、江北、合佛线(合肥—六安—佛子岭)3个价区,零担和整车货物均分5个等级。江南地区(至德至大石线除外,该线沿用江北地区标准)固体燃料车零担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公斤每公里0.00042元、0.00041元、0.0004元、0.00038元、0.00037元;整车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每公里0.3538元、0.3416元、0.3294元、0.3172元、0.30元;市区货运五等货物每吨每公里0.61元,一、二、三、四等货物运价分别递增16%、12%、8%、4%。江北地区液体燃料车零担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公斤每公里0.00058元、0.00056元、0.00054元、0.00052元、0.0005元;整车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每公里0.4837、0.4670、0.4504、0.4337、0.4170元;市区货运五等货物每吨公里为0.834元,一、二、三、四类货物与江南地区递增幅度相同。江北地区固体燃料车,零担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公斤每公里0.00049元、0.00047元、0.00045元、0.00043元、0.00041元;整车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4095元、0.3954元、0.3812元、0.3671元、0.353元;市区货运五等货物每吨公里运价为0.706元,一、二、三、四类货物递增幅度同液体燃料车。同时规定,凡运输货物数量在50吨以上者,不论是否空驶,一律免收空驶费,同一货主双程货运给予折扣优待。单程运输回程空驶费按原车实载重量所收运费70%核收。
1955年,省交通厅决定自7月1日起再次调整并降低公路货运价格,不分江南、江北地区,改分甲、乙、丙三等路面计价。甲等路面液体燃料车整车长途运输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3503元、0.3382元、0.3262元、0.3141元、0.3020元;零担长途运输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公斤公里0.00042元、0.0004元、0.00039元、0.00037元、0.00036元。甲等路面固体燃料车整车长途运输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2861元、0.2766元、0.2668元、0.2569元、0.2470元;零担长途运输5个货物等级运价分别为每公斤公里0.00035元、0.00032元、0.00031元、0.00030元、0.0002元。短途运输液体燃料车整车5个货物等级运价甲等路面1~2公里运价为0.7707元、0.7441元、0.7176元、0.691元、0.6644元;15(以上)~20公里运价为0.4904元、0.473元、0.4566元、0.4397元、0.4288元。短途运输固体燃料车整车5个货物等级运价甲等路面1~2公里运价为0.6303元、0.6086元、0.5869元、0.5651元、0.5434元;15(以上)~20公里运价为0.4011元、0.3873元、0.3735元、0.3596元、0.3458元。取消短途运输空驶费。
1956年1月,省交通厅重新颁布于2月1日起执行的“安徽省货运长短途运价标准”,固体燃料车整车长途运输甲等路面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2703元、0.2610元、0.2516元、0.2423元、0.2330元;零担长途运输甲等路面5个等级货物分别为每公斤公里0.00035元、0.00034元、0.00032元、0.00031元、0.00030元。液体燃料车整车长途运输甲等路面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3016元、0.2912元、0.2808元、0.2704元、0.2608元;零担长途运输甲等路面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公斤公里0.00039元、0.00038元、0.00037元、0.00035元、0.00034元。固体燃料车整车短途运输甲等路面0~2公里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6635元、0.6406元、0.6178元、0.5949元、0.5720元;15以上~20公里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4222元、0.4077元、0.3931元、0.3786元、0.3640元。液体燃料车整车短途运输甲等路面0~2公里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5946元、0.5741元、0.5536元、0.5331元、0.5126元;15以上~20公里5个等级货物运价分别为每吨公里0.3784元、0.3653元、0.3523元、0.3392元、0.3262元。
1956年5月1日,省交通厅又一次调整全省货运运价标准。这次运价调整,不分路面等级、不分车辆的燃料种类,统一为一种运价(江南木炭货车除外),零担运输5个等级货物运价标准分别为0.00054元、0.00045元、0.00036元、0.00033元、0.00030元整车运输5个等级货物运价标准分别为0.4500元、0.3350元、0.3000元、0.2750元、0.2500元。江南木炭货车五等品整车运价率每吨公里为0.2330元,四等品加10%,三等品加20%,二等品加50%,一等品加80%。同日起,颁发特种货物运价。规定,凡在全省境内各公路运输线上运输的疫苗、防疫药品、各种救灾物资按五等品运价率减5%;巡回电影放映队的电影机、摄影机、胶片等,按五等品运价率计算;到达霍山、金寨、绩溪、祁门的海带、食盐,按五等品运价率减5%;到达合肥、蚌埠、芜湖、安庆、杭州的出口物资、桐油、棉籽油、中药材、肠衣、猪鬃按原等级运价减4%计算。
1958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交通厅调整短途汽车货物运价。调整幅度:以五等品计算,3~5公里运价为每吨公里0.41元,一、二、三、四等品货物按规定予以递增,每公里等差为0.08元。将短途运价计费里程,由原来的20公里延伸为25公里。零担货物短途运价,按整车运价加10%计算。调整后的短途汽车运价见表4—1—18。
安徽省公路汽车短途(25公里以内)运价表
表4—1—18(1958年)单位:元/吨公里

说明:1、该表根据安徽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订。
2、凡运距在25公里以内均为短途运输,包括市区搬运,一律按照本标准计算,但如利用长途运输车辆带运或利用长途回空车辆装运者,虽在25公里以内,仍按长途运价计算。
3、零担按该表加10%计算。
4、该表不包括装卸力资。
1966~1967年阜阳地区汽车运价(货单)见表4—1—19。
阜阳地区汽车运价(货单)表
表4—1—19(1966~1967年)单位:元

说明:1966年10公里以内为短途运输,1967年起为15公里,1966年货运每吨公里0.20元,1967年为0.18元。
1984年,安徽省交通厅、物价局制定了《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对全省汽车运价实行重大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持现行汽车运价总水平不变或略有降低的前提下,本着价格和价值基本相适应,废除过去“一刀切”的无差别运价,实行按车辆大小、货物分等和不同运输条件的差别运价。新的汽车货物运价将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计价,长途货物运价一等货物每吨公里0.17元,二等货物每吨公里0.18元,三等货物每吨公里0.20元。托运货物不足30吨者,为零担货物,零担货物不分货物等级每公斤公里0.00024元,25公里内短途零担每公斤公里0.00026元。长大、笨重的特种货物分三级计价:一级每吨公里0.23元,二级每吨公里0.24元,三级每吨公里0.25元。危险、鲜活、贵重货物每吨公里0.25元。25公里以内的特种货物运输,可按特种货物运价加成10%。罐车、冷藏车以及经过改装的其他专用车运输专用货物时,按特种车辆运价每吨公里0.23元计费,对装有制冷及其他设备的车辆,可按特种车辆加成20%;短途运输货物时,可按特种车辆运价加成10%;特种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时,按普通货物运价计费。
短途运价里程由过去的15公里延伸到25公里,平均运价由原每吨公里0.368元提高到0.38元。具体运价标准见表4—1—20。
公路汽车短途运价表
表4—1—20(1984年)单位:元/吨


说明:城市搬运部门汽车短途运价,仍执行省计委(1978)527号文件批准的价格,短途里程可延伸到25公里,其延伸公里运价按0.27元计费。超过25公里以上的一律按全省长途汽车运价计算。
1986年6月,鉴于自1985年汽车运价实施细则实行以来,汽车运价方面仍存在客货短途运价递差,零担货物、小型汽车以及特种车辆短途运价低于普通车辆短途运价等问题,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制定了26~29公里递差辅助标准,26公里一等货物每吨公里为0.185元,二等货物为0.20元,三等货物为0.215元;27公里、28公里、29公里分别在26公里等级货物运价标准基础上递减0.005元。零担货物、小型汽车和特种车辆的短途运价,修改为按普通车辆的三等货物短途基价分别加成20%计算。
1990年,为扭转全省公路汽车货运运价混乱局面,制止经营单位及个人擅自涨价,根据国家物价局、交通部(1990)交运字320号《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规定,省物价局、交通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9月30日起,对全省公路汽车货运价格进行整顿。在降低现行实际运价水平的前提下,把不合理的过高运价降下来,并以基本运价为基准,按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规定的不同运输条件价目比差确定运价率。整顿后的全省公路汽车货物基本运价每吨公里为0.26元,其他货物类别、车型、零担货物运输等价目作相应调整。煤炭运价等级,按国家规定由普通货物一等运价,调整为二等运价。山区和县以下支线道路运价,按高于长途干线运价的15~25%规定,具体加成幅度由各行署、市物价局和交通局商定。汽车零担货物运价,省际间按全国统一规定,普通货物每吨公里调为0.38元,特种货物每吨公里调为0.50元;省内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每吨公里分别调为0.36元和0.48元。国内汽车集装箱基本运价,按高于整车、低于零担运价水平确定,每吨公里为0.30元。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短途货运价格改由各行署、市物价局按照递远递减、逐渐与省定价格相衔接的原则制定,短途货运距离以25公里为界,超出25公里运距为长途;原省定的短途货运价格同时停止执行。取消油料差价补贴。同年11月9日,根据整顿后的运价,颁布了《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规定不论长短运输均实行普通货物、特种货物、整车、零担差别运价。具体运价标准见表4—1—21。
安徽省公路汽车货物运价表
表4—1—21(1990年11月)

说明:货物运输其他收费按《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执行。特种货物一级0.38元/吨公里,二级0.41元/吨公里,三级0.44元/吨公里;危险、贵重、鲜活货物0.44元/吨公里;其中短途运输加成20%。拖拉机按长途汽车运价计费。
鉴于1992年以后,公路货运市场逐步放开,集体尤其是个体运输车辆大量增加,竞争加剧,淡季竞相降价,旺季抬价,省物价局、交通厅于1994年对全省货运市场及运价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再次对全省公路货运价格进行整顿。经过整顿,下放了部分定价权限,赋予运输企业和个人一定的定价自主权,除省际间零担货物运输、集装箱和省内零担货物运价仍执行原规定外,其他货物运价由各地市物价局、交通局在省1990年制定的运价率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但最高幅度不得突破50%,各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定价;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货运附加费仍委托运输经营者代征外,油料差价补贴和运价加成取消。
1995年12月,为加强汽车运价管理,统一全省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修订了《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在1994年整顿基础上,对汽车货物重新划分了等级,明确了汽车货物运价标准。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见表4—1—22,特种货物运价分等见表4—1—23,汽车货物运价见表4—1—24。
安徽省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
表4—1—22(1995年12月)




说明:1、未列入表内的其他货物,除参照同类货物分等外,均列入二等货物。2、家用电器包括家用制冷电器、空气调节品、电风扇、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器具(洗衣机、吸尘器、电热淋浴器等)、熨烫器具、取暖用具、保健用具、家用电器专用配件等特种货物运价分类表
表4—1—23(1995年12月)


安徽省汽车货物运价表
表4—1—24(1995年12月)单位:元/吨公里

三、公路车辆通行费
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确定的改革开放政策大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数量猛增,范围扩大,落后的公路现状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国家投资有限的情况下,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通过利用贷款、集资、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建设公路、大桥和隧道,建成后,收取适当的通行费予以偿还。此办法对加快公路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全国无统一规定,各地自行确定的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不尽一致,也不利于国家统一管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加强宏观调控,规范筹资行为,统一收费条件和收费标准,根据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本着既要放开搞活,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又要防止乱设卡、乱收费的原则,于1988年1月5日联合发布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明确规定,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下同)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下同)的高等级公路(即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公路)或大型公路、桥梁、隧道,需要偿还贷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建成后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归口,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一)桥梁300米以上,隧道5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其收费条件可适当放宽到桥长200米。(二)高速公路,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及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同时规定,收费标准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按照桥梁、隧道、公路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后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项目,其收费管理,按批准的协议或合作条款办理。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征收车辆通行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不征收车辆通行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许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的正常开支,贷款还清后即停止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1989年,经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核准,设置了宿县新汴河和蚌埠淮河大桥2个收费站,收费标准是:载重量1吨以下的车辆每车次收2元,载重1~4吨(含吨)每车次收3元,载重4~8吨(含8吨)每车次收4元,载重8~12吨(含12吨)每车次收6元,载重2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15元。
1992年,为严格收费站审批条件,规范对收费站收支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安徽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通行费实行双向收取,其单向收费标准按单项批准标准执行;高速公路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规定收费年限,原则上以还清贷款和有偿集资的本息为期限。
到1992年底,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共批准设置了收费站24个,收费标准统一为每吨次2元。1993年初,各地贷款修路建桥积极性进一步高涨,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纷纷要求设站收费,有的地方政府不经批准擅自设置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3年4月份对全省路桥收费站点统计,共有各类收费站66个。收费站点设置、审批、管理失控,严重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车主负担较重,社会反应强烈。1993年上半年,省人民政府以皖政(93)27号文件,要求各地对公路乱设站收费进行清理,规定收费站的设置必须经省物价、交通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到1993年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分两批对外公布的收费站共37个(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附件一:安徽省第一批路桥收费站名单
(1993年)


附件二:安徽省第二批路桥收费站名单
(1993年)


1994年7月18日,为加快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有序地执行,防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对收费站条件、收费标准审核程序、收费站的设置等进行了修改、完善。收费站设置条件为:封闭型(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长超过200米);长度超过50米的公路隧道。收费站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重申收费站设置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禁止公路、桥梁、隧道未正式竣工通行前,收取车辆通行费。
1995年上半年,各地收费站纷纷反映收费标准偏低、收费站还贷能力差。鉴此,下半年,省物价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全省路桥收费站收费标准着手进行调整,疏导路桥收费中的矛盾。经过疏导,全省路桥收费站收费标准共分4个档次:第一个档次为高等级路桥标准,每吨次收费标准为4元以上。主要有合宁(含大龙段)、合巢芜、合铜公路、铜陵长江大桥收费站;第二个档次为与邻省接壤的边际地区收费站,每吨次收费标准为4元,其中小汽车收费标准为每车次5元;第三个档次主要是内腹地收费站,每吨次收费标准为元,其中小汽车收费标准为每车次4元;第四个档次主要是贷款基本还清或投资额不大,收费年限即将到期的收费站,每吨次收费标准为2元。
至1995年底,全省共批准设置收费站54个。具体收费站名、收费站址、收费标准见表4—1—25。
安徽省公路、桥梁收费站一览表
表4—1—25(1995年12月)单位:元/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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