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价格 民国24年(1935年),全国统一规定铁路客运票价。铁路客票分为头等、二等、三等,每公里0.015元(法币),通过安徽省境内的各线均按此标准执行。 1952年3月,安徽境内的淮南、宁芜、津浦、陇海各线实行全国统一基价,每人公里为0.0135元。1955年6月,安徽省执行全国统一客运票价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取消分等计价办法,改为按硬席座位、软席座位、硬席卧铺、软席卧铺和包房分别计价。普通客车硬席座位票价每人公里为0.01755元。以硬席座位票价为100,其它各类票价的比例为:软席座位175;硬席卧铺上铺175,中铺180,下铺185;软席卧铺包房210,高级包房245。票价按距离划分:200公里以下实行基本票价,201~500公里减10%,501~ 1000公里减30%,1001~1500公里减40%,1501~2000公里减50%,2000公里以上减40%。普通快车和特别快车的票价分别为普通客车票价的120%和140%。夏季有空调设备的客车票价按乘坐席外加15%。旅客保险费按席座基价2%计算。此次调价之后,至1985年未作调整。 1985年5月,为了向公路分疏客流,将100公里以内短途客运基本票价由每人公里0.01755元提高到0.024元。同时,对101公里至160公里票价进行理顺,从每人公里0.0179元提高到0.01912元。 1989年9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大幅度提高了铁路客运票价。从每人公里0.01755元调整为0.03861元,上调幅度120%;100公里以内票价,考虑到1985年已上调了36.75%,为了保持与公路客运合理比价,票价率由每人公里0.024元调整为0.03861元,上调幅度为60.8%;市郊票价率由每人公里0.015元调整为0.033元上调幅度120%。各种票价上调总幅度平均为112.79%。为减少车票种类,简化售票手续,提高售票效率,此次调价决定采取世界多数国家惯例,统一全国各交通部门减票价的减价幅度,规定1.1米至1.4米小孩乘座各种快、慢车的软座、硬座均按半价计算。残废军人享受各种车票的半价优待。学生硬座客票按半价计算,卧铺票按全价计算。为了照顾新疆边远地区,将2001公里以上票价递减率由40%扩大到50%。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颁布实施,对铁路客运票价管理形式和权限作了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批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铁道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铁道部商得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地方铁路客运票价和收费项目、标准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授权的机构规定,兼办公共旅客运营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旅客运杂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1993年4月1日,属安徽、河南两省地方铁路的漯阜线安徽境内段开办客运业务。根据国务院有关地方铁路可实行特定运价的规定,安徽省物价局核准漯阜铁路安徽境内段客运票价每人公里0.07元(含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安徽省另一条地方铁路合九铁路(合肥—九江)合安段(合肥—安庆)客运开通。安徽省物价局核准其客运票价为每人公里0.07元(含保险费)。上述两条地方铁路其他客运规定均按铁道部、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铁路标准执行。 1995年10月1日,为缓解铁路客运价格偏低,运营严重亏损,旅客买票难、乘车难的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铁道部再次调整铁路客运价格,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票价由每人公里0.03861元提高到0.05861元,每人公里提价0.02元;快车运价同幅度调整;硬座、软座、硬卧、软卧的席别比价调为1∶2.0∶2.2∶3.85;为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外籍旅客票价降到调整后的中国旅客票价水平上,中外旅客实行同一票价。这次调价,有升有降,客票平均提价幅度为54%。同时取消了除国家计委、铁道部规定的送票费以外的价外收费。 二、货运价格 民国8年(1919年),安徽省凤阳、宿县、灵璧、滁县等地铁路货运价格均为每吨公里元(银元)。 民国36年初至民国37年4月,淮北区火车运费频繁调整(详见表4—1—26和表4— 1—27)。 淮北区火车运费历次变动表 表4—1—26(民国36年)单位:法币元/担 淮北区火车运费历次变动表 表4—1—27(民国37年1~4月)单位:法币元/担 1955年前,安徽境内铁路货运价格不详。1955年6月,安徽省境内铁路实行全国统一铁路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为0.016元。1961年3月,对货物运价号加以简化,运价水平有所降低,平均每吨公里为0.0151元。1967年11月,实行运价改革,进一步简化运价计算办法,改为按货车标记载重量计费,运价水平再次降低3.3%,每吨公里为0.014元。 1973年,南京铁路分局试行集装箱运输,1980年作为正式运营项目。1981年10月,铁道部公布《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主要箱种的运价为:5吨箱,一般货物100公里以内22.30元,1001~1050公里为206.60元,2000~2100公里为306元;10吨箱,一般货物100公里以内44.60元,1001~1050公里为343.50元,2001~2100公里为508.60元;4英尺箱,100公里以内120元,1001~1050公里为900元,2000~2100公里为1464元。 由于1967年以后铁路货运价格长期没有调整,煤炭、矿石、建材等大宗货物的运输发生亏损,而且铁路短途货运价格又比公路汽车运价低得多,致使铁路运输紧张。1982年月11日,国务院决定对100公里以内短途货运采取临时性增收附加费的措施。整车货物1~50公里每吨增收0.70元;51~80公里每吨增收0.50元;为与81公里以上的运价衔接,81~110公里的1、2号运价每吨增收0.20元;其余运价不变。 1983年12月1日,国务院决定调整铁路货物运价,平均提高21.58%,短距离提得多,长距离提得少,即50公里以内运价每吨公里由2.94分提为3.96分,提高1.02分;51公里至100公里,每吨公里由2.36分提为3.13分,提高7.7厘。为照顾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对部分货号增加运价部分实行递远递减,2000公里以上区段每吨公里比平均运价少提1厘左右,提价后平均每吨公里为0.176元。 1985年5月15日,国务院决定再次调整铁路短途货物运价。整车1~100公里加收附加费2元,101~200公里加收4元;零担每10公里加收0.04元。 1989年2月1日,为解决煤炭运输亏损问题,煤炭运价号由5号改为7号。1990年月15日,国务院决定调整铁路货物运价,平均提高0.05元,并将整车货物运价率分为号至12号(详见表4—1—28),零担货物运价率分为21号至25号(详见表4—1—29),同时制发了货物运价分类表、冷藏车货物运价率表和铁路运杂费费率表(略)。 整车货物运价率表 表4—1—28(1990年)单位:元/吨 零担货物运价率表 表4—1—29单位:10公斤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了货物运价率和货物运输杂费等的定价权限(同客运),还明确规定“兼办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1991年至1993年,为加快铁路建设,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分3次出台铁路建设基金累计每吨公里0.027元,铁路货运价格每吨公里为0.0535元。安徽境内铁路(地方铁路除外)执行此标准至1995年底,未作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