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安徽省物价局、物资局规定,各级物资企业所属供应门市部(网点),对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供应物资,从11月1日起,一律执行门市部供应价格,即在各类物资现行供应价基础上加门市部综合费率(包括外途运输、搬运装卸费、经营管理费和贷款利息,不含税收):金属材料7%、机电产品7%、化工原料13%、轻工产品8%、建筑材料10%、玻璃18%;门市部(网点)只开票办手续的,不得增加综合费用;送货上门的,可按交通部门规定加收运杂费;实行折零供应时,视不同情况收取合理的工本费和损耗;供应农民、城镇居民小额零星物资,按省原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差率执行(见表4—2—1)。 安徽省市场零售物资经营差率表 表4—2—1(1979年) 1980年,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物资管理局与省物价局对物资企业从4月10日起收取1%银行贷款利息作出具体规定:计划内物资,不论经过几道中转环节,只能计收一次贷款利息。计息办法,一律在出厂价格加进货运杂费的基础上加1%;物资系统内部调拨物资,省对地、市、县收0.5%,地、市对县转供再加收0.5%;经批准组织的计划外物资和调剂串换物资,一律按实际占用贷款资金计算利息;省燃料公司经营的物资收费中,已包括利息在内,不再重复加收。 1984年2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对组织缺口物资实行保本供应价做出规定。作价公式是:供应价=进价×(1+本类物资规定的各项费率)+合理运杂费。保本供应价不含税金,应交纳税金的,可另加计税金。合理运杂费(包括在途定额损耗):加工改制的物资,可按加工改制成本计价;凡经物资部门中转结算的,只加收一次实际运杂费和规定的管理费、利息。不垫付资金、不进仓库的物资,一律不收费;垫付资金,企业直接提货的,只收管理费和利息。 1984年6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通知精神,安徽省人民政府物资局、物价局,经过由下而上的测算,在对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从7月15日开始执行的“安徽省物资局所属省公司物资综合收费标准”(参见表4—2—2)和“安徽省各行署、市物资局直属公司物资进货费收费标准”(参见表4—2—3)。省公司对外供应物资的销售利润率核定为:金属材料1.3%,机电产品2.3%,化工产品2.2%,行署、市及其以下的物资企业,物资销售利润率按3%的平均水平掌握核定,建材行业利润率已超过3%的,可保持不变;全省物资部门对外供应物资可在物资供应原价基础上收取1.2%的利息;物资管理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金属材料2.5%、机电产品1.8%、化工产品2%、建材产品3%。具体物资收费类别品种见表4—2—4至表4—2—7。物资销售价格计算公式:销售价格=出厂价×(1+综合费率+利润率)或=出厂价×(1+管理费率+利息率+利润率)+进货运杂费物资系统内部利润率按省、地(市)、县三级“三、三、四”的比例分配。利息率按省、地(市)、县三级“五、三、四”比例分配,即省公司对地(市)、县收0.5%;地(市)公司对下属收0.8%,县公司总计收1.2%。管理费率按原规定比例收取。各类物资的收费标准系计划调拨物资的最高限额,经营单位有权根据供求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物资部门门市网点零售作价,按这次调整的收费标准计算的当地供应价格加原规定的供零差率计价供应。 安徽省物资局所属省公司物资综合收费标准表 表4—2—2(1984年)金额单位:元综合费率% 说明:进口天然橡胶管理费仍实行倒扣办法不变,不收进货费,只加收银行利息;国产天然橡胶,进货费仍收1%,另加收管理费与银行利息。 安徽省各行署、市物资局直属公司物资进货费收费标准表 表4—2—3(1984年) 说明:1、马鞍山市从马钢调进的钢材在本市供应,每吨进贷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核定。 2、安庆行署物资局对外供应的物资,执行安庆市的收费标准。目前宣城行署物资局在芜湖市对外供应的物资执行芜湖市的收费标准;如有困难,可由行署物价局、物资局另行核定。 安徽省金属材料物资收费类别品种明细表 表4—2—4(1984年) 安徽省机电产品收费类别品种明细表 表4—2—5(1984年) 安徽省化工产品收费类别品种表 表4—2—6(1984年) 安徽省建筑材料收费类别品种表 表4—2—7(1984年) 说明:1、地方产品,就厂提货不收进货费。 2、三类物资,价格繁多,进货费收取标准临时核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1985年,安徽省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同年,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物资局联合发文,规定超产、计划内留成、计划外组织,以及不列入国家分配的物资,或计划分配但品种、规格不对路,长期积压滞销的工业生产资料,经同级计划部门批准,均可通过交易中心串换,价格随行就市;核定进入生产资料交易中心的工业生产资料收费标准:由生产企业自行挂牌销售者,交易中心可收取合理的劳务费用;实行联营、代购代销和由交易中心经销者,交易中心与生产企业可本着互利原则协商收费,但代购代销手续费不超过成交额的4%;需要委托单位垫付货款的,可加收1.2%的银行利息。 1987年2月,经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安徽省机械工业厅制定了省机械供销公司物资收费标准:进货费,钢材每吨60元(含平均进货费38元和每吨22元的市内运费及装卸费);综合费率,从工厂进货收5%,从物资部门转供收3.5%;国家分配由各大区物资供应站和物资部门供货的钢材另加该部门收取的综合平均费率5%,有色金属则按全部实际支出数收取。 1987年6月,经征得省物价局同意,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核定厅属物资企业设备、钢材销售收费标准:经营钢材收取管理费2.5%、银行贷款利息1.2%、利润率1.3%,进货费按实际发生平均数向用户收取;经营建筑材料、机械、城建设备、环保、地质设备、各种车辆等收取管理费1.8%、银行贷款利息1.2%,进货费按实际发生数向用户收取。1987年6月,安徽省物资局批复省建筑材料公司,明确了三角结算自提物资的收费问题,仍按1984年的规定执行,即不得收取进货费、管理费和银行利息,利润率严格控制在3%以内。 1988年2月,经征得省物价局同意,省建材工业局调整了省建材物资供销公司的物资收费标准:金属材料发生二级经营的,综合费率为5%,省公司收2.6%(其中利息0.5%、利润率0.9%、管理费1.2%),二级经营单位综合收费率为2.4%。金属材料的定额进货费为每吨66元;汽车综合费率6.1%;机电综合费率5%;其他建材产品为7~9.7%不等。同时规定,对只落实资源、组织订货、签订合同,但不垫付资金、不进库、不进行财务结算的物资,只准收取2‰的劳务费。 1988年3月,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第一批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规定了铝锭、钢材的最高销售限价,即在全国最高出厂限价的基础上,加综合费率4%(包括利息、利润)、实际合理的运杂费和税金确定,少数边远县综合费率不得超过5%。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合肥市场的最高销售限价。其它市场的最高销售限价由各行署、市物价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计划外进口的钢材、铝锭,执行限价有困难的,可按进口代理价由当地物价局制定。通知还规定了汽油、煤油、柴油等油品的最高限价的作价原则。最高零售限价,按当地最高批发限价加批零差率。批零差率:汽油、柴油8%,煤油10%。 1988年7月,省人民政府物资局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对计划内直达供应收取劳务费作出规定:金属材料可按其订货价值(按大类平均价格计算)向订货主管单位统一收取2‰的劳务费。机电、化工产品可比照上述规定和标准执行;建材产品劳务费标准为5‰。 1988年7月,省人民政府物资局批复省金属材料公司,对其从马钢组织的1万吨计划外钢材,因进价已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出厂限价,可在进价基础上加规定的费用销售。1988年11月,经征得省物价局同意,省建材局规定了省建材物资供销公司计划内直达物资收取劳务费的标准:金属材料收取2‰,建材产品收取5‰。 1989年10月,省物价局决定省金属材料公司经营的计划内金属材料进货费标准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50%,即:型材每吨50元,板材每吨57元,管材每吨60元,优质型材每吨62元,生铁每吨48元(经营本溪生铁每吨收费100元),有色金属每吨116元。 1989年12月,省物价局等8家联合发文,就安徽省物资交易会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发出联合通知,规定在交易会上成交的属于限价的物资,如果是物资和生产企业购进高于限价的库存物资,销售时可按原作价办法处理。 1990年1月,经省物价局同意,对物资企业供应计划内进口橡胶,改按1984年省物价局、物资局核定的合成橡胶收费标准执行。是年,经征得省物价局同意,省煤炭工业厅批复厅属芜湖仓库,同意经芜湖仓库中转的计划内物资,同一品种、不同价格,在年度内计算一个综合平均价。当年收支的增减额不列入营业收入,单独做帐,留转下一年度适当调整综合平均价格时使用。是年,经征得省物价局同意,省供销社也对所属物资站供应的计划内指令性、指导性钢材实行同一品种综合作价。 1991年,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通知省储备局、供销社,确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农资协调领导小组一次性增拨安徽的救灾和部分再生稻专用氯化钾8000吨的出库价格每吨700元。出库后短途搬运收费:国家储备局471处(绩溪库),汽车运输到1号桥,每吨38元(含1号桥装车费);火车发送车上交货每吨43元(含上火车费用);国家储备局634处(含山库):汽车送货到库区大门和火车发送的车上交货(含上车费)每吨35元。 1991年5月,省物价局、物资局决定在整顿全省物资收费标准的同时,对物资收费标准进行较大的调整。其中管理费标准仍按1984年核定的标准执行。利息标准为:不论经过几道环节合计不得超过1.8%,省、地(市)、县三级按7∶5∶6的比例分成,即省公司对地(市)、县收0.7%,地(市)公司对县收1.2%,县公司对外收1.8%;税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征收批发环节税的按销售收入的1.1%计算,征收零售税的按销售收入的3.3%计算;销售利润率,不论经过几道环节,合计不得超过3%,省、地(市)、县三级按3∶3∶4的比例分成。 供应价格作价计算公式: 供应价=(进价+进货费)×(1+综合费率) 进价包括规定的统一出厂价格、临时出厂价格、地方出厂价格、进口物资到岸价格;进货费标准参见表4—2—8;综合费率含管理费、利息率、利润率和税率。 安徽省物资局各直属企业进货费标准表 表4—2—8(1991年) 说明:1、经营本溪生铁每吨收费115元。 2、小轿车执行国家统一销价。 同年,经征得省物价局同意,省机械工业厅制定了工矿(机床)配件收费标准:省通用机械工矿配件公司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按进价加16%的综合费率作价;销售给经营部门的,由双方在16%的经营费率内协商作价。 1991年夏,安徽省遭受了特大水灾。为了帮助受灾群众早日走出困境,中共中央和各级政府,以及外省市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纷纷伸出救援之手,外国政府、团体、个人也无偿送来各种救灾物资。9月17日,安徽省物价局发出“关于救灾物资作价办法”的明传电报,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加强对救灾物资的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任何单位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对国家和省、市、县计划和生产自救等部门专项安排用于有偿援助救灾的物资,流通环节的批发环节税、增值税、城市建设附加税、教育附加费等,一律不得进入价格。流通环节救灾物资价格,按不计利税,保本经营的原则制定,对救灾抢险物资,公路、水运等各种运价,按现行运价降低10%执行。同时规定,当地生产的用于防汛和恢复水毁农用水利设施及售给灾民用于恢复性建房的各种建筑材料,均视为救灾物资,由当地物价局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经批准的供应指标内的种子,按定购价供应。议价购进的种子,按不亏不盈、保本经营的原则作价供应;救灾物资调拨价格,由承担任务的流通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救灾物资最终价格由县(市)物价局核定。 省物价局、物资局核定省金属公司经营的救灾钢材系统内调拨收费标准为2.6%(扣除税费后调拨)。 同时,省物价局还批复省冶金供销公司救灾钢材收费标准:综合费率2.6%,进货运杂费每吨收取95元。其中,不入库、不垫付资金的直供部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批复省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核定其救灾钢材收费标准为2%,定额进货费每吨60元。计算公式:供应价=出厂价×(1+2%)+60元。 1992年1月,省物价局、物资局调整省燃料公司直达供应和燃料系统内分配的煤炭劳务费,收取标准核定为每吨0.20元。 1992年2月,经征得省物价局同意,省物资局批复省机电设备公司经营的计划外小汽车按进价加综合费率5%作价销售,按零售价供应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综合费率为7%。 同月,省物价局批复省石油总公司,确定石油设备器材的供应作价。 计算公式:供应价格=(进价+进货费)×(1+综合费率)。 其中,进货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其它有关事项按省物价局、物资局皖物财字(91)第103号文件执行。 1992年4月,省物价局、机械厅联合下文,明确了省汽车工贸联营(集团)公司经营的小轿车作价原则,即按全国统一销价加收5%的进货费。 1992年7月,根据“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原则,安徽省对省直厅局所属物资供销公司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参见表4—2—9和表4—2—10)。物资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销售价=(进价+进货费)×(1+综合费率) 其中,进价包括进货原价和供方转销的实际进货费用。进口物资到岸价格视同进货原价。 在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下列几点: 1、事业性质的物资供销公司(处、站)可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但在综合费率中应扣除利息、利润部分,进货费按实际发生数收取。 2、集体供销企业收费标准,增收0.5%作为上缴管理费用。 3、不垫付资金但确有劳务支出的,可按其订货价值收取不超过5‰的劳务费用,库存物资收费按库存物资作价办法处理。 4、由物资经营企业调拨、发运、结算并垫付资金但不经过物资企业仓库、不支付进货运杂费和仓储费的直达供货物资,可收取规定的管理费、利息、税金和利润。 省直厅局所属物资供销公司(站)进货费标准表 表4—2—9(1992年7月) 说明:1、省机械、冶金、化工供销公司执行上述的金属材料进货费用,其他供销公司金属材料进货费收取标准为:长途运杂费用按实际发生收取,市内运杂费按短途定额运杂费收取:即每吨35元。 2、从各物资供应部门进货的有色金属材料可收取短途定额运杂费每吨35元。 计划内物资综合费率标准表 表4—2—10(1992年7月) 1992年6月,国家物价局、物资部联合颁布了从9月20日开始执行的《流通领域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了物资价格的涵义,系指物资经营企业出售工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及有关收费,分为批量销售价格(供应价格)、调拨价格和零售价格。 物资价格由购进价格、正常流通费用、税金、利润构成。购进价格,为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和物资企业内部调拨价格,其形成包括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正常流通费用,包括进货运杂费、仓储费、管理费、利息。 “试行办法”中有关条款就计划内、外物资作价,物资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 安徽省物价局、物资局在转发“试行办法”时,提出了如下补充意见:增加仓储费收取标准:地市0.8%,县1.2%;省直厅局直属物资企业0.6%。地市以下物资企业经营计划内物资的综合费率由省制定;进货运杂费委托地市物价局会同同级物资部门管理,调整时需报省备案。 1992年,国家物价局决定从9月1日起,取消计划外生产资料的全国最高出厂和销售限价,放开计划外物资收费。计划外物资价格放开后,大部分物资经营作价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自行决定,一般在6%~8%之间。重油、工业尿素、国产高压聚乙烯等继续按照计划内物资作价收费。 1995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决定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并规定了收费标准:管理费2%,利息2%,利润3%,税金执行国家规定征收的流转税金,劳务费收取标准不超过1%。按照“上小下大”的原则,安徽省物价局、物资局规定,省级经营企业收费率(管理费、行息、利润)3%,地市(县)级经营收费率为4%;运杂费的核定,从生产企业(或省公司供应点)到经营所在地,按里程合理计收。以100公里为起点,收取4%,每增加50公里(不足50公里按50公里计算)增加1.5%;入库仓储费按5.5%收取;零售作价:零售限额以拆箱、拆卷为标准,整箱、整卷享受批发价。批零差率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