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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用燃料和自来水价格

第一节 民用煤价格



1962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市场用煤分配管理办法的指示》,规定市场用煤供应范围为:城市和集镇的生活用煤,包括居民、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部队的炊事和取暖用煤;城市和集镇的饮服业、服务业用煤;城市和集镇的一部分生产用煤,包括:大中城市的中央直属工业、市属工业和区属工业以外的小工业和手工业生产用煤;农村生产用煤,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的小家具修理制造用煤、农村产品加工用煤和窑业用煤;农村生活用煤,包括:缺少柴草地区农村居民的炊事用煤和取暖用煤。
市场用煤实行计划供应价,其作价是以煤炭工业部1965年煤炭产品出厂价格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为依据,执行全国煤炭商品品质差价管理办法和按质论价的原则,按煤种、规格、质量的不同制订出不同的价格。安徽省市场用煤供应价格实行三级管理,中央管理的煤炭市场为合肥市、蚌埠市、芜湖市3个,1980年改为合肥市1个,其市场用煤供应价报中央(商业部)审定;省级管理市场为:28个重点集镇,地市、铁路、河道沿线的交通要道;其余由农村供销社供应管理的市场为县级市场。安徽省范围内的国家及省级市场用煤供应价由省燃料公司测算后报省物价局、物资局批准核定,并报国家物资部备案;县级市场的供应价制定和管理由各供销点测算并报县物价局、供销社批准执行。1979年至1990年,在工业用煤计划内外进价和运杂费频繁上调的同时,计划内市场用煤的进价和运杂费进行了9次调整,但国家规定市场用煤的供应价要保持相对稳定。
1979年安徽省燃料系统的市场用煤供应价,仍按1965年4月16日省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厅的规定执行,即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32元。此价一直延续到1990年10月20日。
由于进价提高而销价不动,企业在销售市场用煤时出现了进销价格倒挂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矛盾,1979年6月19日,国家商业部、财政部、物资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炭矿价提高后有关市场用煤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煤炭出厂价提高和铁路、水路运输费用调整后市场用煤销售价格暂不变动,其调价价差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定额给经营企业以政策性亏损补贴,即“暗补”。安徽省市场用煤财政补贴由省燃料公司在系统内统一掌握调剂发放。
199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提高煤炭价格的通知》,决定适当提高民用煤销售价格。据此,省物价局、物资局下发《关于调整市场民用煤销售价格的通知》,决定按“老帐不还,新帐不欠”的原则,自1990年10月21日起提高安徽省民用煤供应价格,其中省定调价范围为16个地、市所在地的6种主销煤种,平均每吨调高30.51元,其余地方的省内市场民用煤供应价调整授权地、市物价局、物资局代为管理。提价后的民用煤供应价=1979年民用煤供应价(实际上是1965年规定的供应价)+1990年运杂费提高部分+ 1990年煤炭进价提高部分,其中1979~1989年运杂费和煤炭出厂价历次提价的“老帐不还”,即以往的提价金额不计入这次提价,对经营企业仍然存在的进销价格倒挂继续实行财政补贴。
1992年8月8日,省财政厅、物价局、物资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场民用煤销售价格的通知》,从9月1日起再次调整民用煤销价,使之与当时的工业用煤销价持平,从而彻底解决了进销价格倒挂的问题,国家对经营企业的补贴同时取消。群众因煤价上涨而增加的负担由国家发给煤价补贴,即由“暗补转为明补”。省管16个行署、市所在地的市场民用煤蜂窝煤球价格,由平均每吨67.65元调为160.89元;各行署、市管理的县及县级市的市场民用煤销售价格,由行署、市物价局会同物资局等有关部门,按合理流向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具体价格见表4—5—1。同年12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放开生活用煤价格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元月1日起安徽省生活用煤销价放开,民用煤补贴全部取消。同年合肥市场民用煤蜂窝煤球价格上半年每吨226元,下半年每吨240元;1994年至1995年每吨260元左右。
安徽省市场民用煤销售价格表
表4—5—1(1992年)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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