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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用燃料和自来水价格

第二节 管道煤气价格



安徽省民用煤气事业起步较晚。1976年,马鞍山市利用马鞍山钢铁公司焦炉剩余煤气向居民供气。1985年,合肥市利用合肥钢铁公司焦炉剩余煤气开始向居民供气,每立方米气收费0.15元。
由于煤气价格过高,群众反映强烈。为此,198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责成省物价局对合肥市煤气价格进行管理。省物价局参照省外城市煤气价格水平,正式核定合肥市每立方米煤气供应价格为0.10元,合钢公司供应的气源气价格每立方米0.02元。
1988年,合肥市建成安徽省第一座城市气源厂。由于煤炭、电力等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煤气公司亏损严重。为此,省物价局、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决定,适当调整煤气价格,并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民用煤气每立方米销售价格由0.10元调为0.15元,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气的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制气厂的其他焦化产品可以议价销售;煤气公司向居民用户收取50%的煤球票与财政结算,价差款用于煤气亏损补贴;煤气公司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发生的合理亏损部分,由省、市财政给予补贴。1992年,由于煤气价格长期背离价值,财政补贴难以承受等原因,省物价局于9月份开始调整煤气价格:民用煤气每立方米由0.15元调整为0.30元,工业用煤气每立方米调为0.90元,宾馆营业用煤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1.20元;原价外补贴继续执行。合肥市同时对供气实行最低限量:每户每月最低用量25立方米基数,使用量不足25立方米的仍按25立方米收费。
1993年,鉴于合肥市煤气成本继续上升,煤气公司亏损严重,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于9月份对民用煤气价格进行了调整:每立方米由0.45元提到0.70元,取消供气实行最低限量(每户每月25立方米基数)等规定,同时决定每月给予居民煤气补贴。此种价格持续到199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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