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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涉外价格

第一节 出口商品价格



出口商品价格包括国外销售价格与国内收购价格两部分。国外销价分两类,一类是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商品的国外销价:除少数大宗的敏感商品由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外,允许由外贸企业或有出口权的其他企业经营其余的大多数商品,其销价由企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随行就市自主确定。还有一类是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商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按国际市场价格和国内生产成本与外贸企业商定出口售价,外贸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出口代理手续费。
自营出口商品的国内收购价格由物价部门管理。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进出口商品执行全国统一的作价办法,总的原则是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按质论价,具体办法是:
1、工业企业直接供应出口的商品,按出厂价格作价;商业部门供应出口的农产品,按交货地供货部门系统内部的调拨价格作价,没有调拨价格的按供应价格作价。
2、供应出口商品的规格、质量和包装等项要求,如果高于内销商品的标准,应当在内销商品的价格基础上另行加价,按所增加的成本,加上应纳的税金和适当的利润计算;反之,减价。
3、专为出口而生产的商品,以其供应价格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加上应纳的税金和适当的利润制定。艺术性较高的工艺美术品,生产利润可以高于一般商品。
4、供应出口的工业品主要销往国外,国内销售很少,工业利润较大,或在全国范围内长期供过于求又不宜降价推销的,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低于供应内销价格;在国内亏本销售的某些商品,供应出口的价格可以高于供应内销的价格。
5、供应出口的新产品供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新产品的作价原则和试制费用的处理原则审定。
6、对外贸部门拨交内销的出口商品或其副、次品,按照内销同类工业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同类农产品的调拨价格作价,同质同价,按质论价。
1979年,为了有利于调动工业部门和外贸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璜,缩短交货日期,适应国际市场需要,把出口业务做活做好,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供应作价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在出口商品作价原则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作价办法作出如下调整:
1、工业利润多,出口亏损大的商品,供应出口的出厂价格和供应内销的出厂价格应同时降低;一时不宜降低,而出口发展有前途的,可以先降低供应出口的出厂价格,不降低供应内销的出厂价格,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供应出口计划的完成。
2、工业无利、微利或者亏损,但国外市场适销,出口换汇率高的出口商品,由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协商,按照生产企业有适当利润的原则,采取价外补贴或者适当提高供应出口价格的办法来解决。
3、对专供出口的商品,由外贸部门与工业部门协商,可以脱离与内销同类产品的比价,按照工业正常生产、合理经营情况下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润,制定出口产品的出厂价格。
4、以进养出的商品,由于进口原辅材料国内调拨价格或利润、税率偏高,导致外贸部门出口亏损大的少数品种,只要国际市场好销,所需进口原辅材料可以按进口成本加3%手续费作价。这类产品的工业利润,参照同类工业品的利润水平并考虑到出口盈利情况,合理确定。
在价格形式上,出口收购价格除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外,还有各种价外补贴、出口代理价和联营价格等多种形式。1988年,国家对出口商品供应计划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计划后,多数供货单位按计划外商品供应外贸部门,市场调节价比重不断扩大,已经逐渐成为出口收购价格的主要形式。其中一些紧俏商品收购价的高低,由外贸企业根据其出口换汇成本高低、汇率高低、留成外汇比例大小,以及其它条件倒推计算国内的收购价格,计算公式是:收购价格=国外卖价×实际有效汇率-费用。这种形式实际上把出口商品国内收购价格与国外卖价半挂钩,好处是有利于出口货源的增长,但价格由外贸企业自定,自发性、盲目性大。
1988年起实行外贸出口承包制,地方向中央承包出口收汇(上缴外汇数),出口换汇成本、出口补贴基数不突破;中央对地方和企业计划内出口收汇核定补贴基数,超过基数的亏损不再补贴。这一体制有利于促进地方和外贸企业关心出口成本和收购价格,但由于核定的换汇成本沿袭现状,地区和行业出口换汇成本不同,补贴也不同,价格高的补贴多,且由于外汇留成比例不同,计划基数也不同,造成不平等的市场条件,条件优越的地区和行业有着较强的经济实力,抬价抢购出口紧俏商品的现象不断。1989年,国家虽然取消了不同地区的不同留成比例,但由于各地承包计划基数不同,等于外汇留成的地区倾斜政策依然存在。
1990年底,外贸三年承包到期之际,国务院制定了外贸体制改革方针:“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从1991年起实行新的外贸体制,其要点是:(1)取消出口补贴,把外贸企业推向自负盈亏的轨道;(2)取消在创汇计划基数、留成外汇比例、出口换汇成本补贴基数等方面的不平等竞争条件;(3)改革外汇分配体制,新的分配按二二一一四比例分配,即国家无偿使用20%,国家有偿使用20%,地方政府无偿使用10%,生产企业有偿使用10%,外贸企业自行支配40%。新的外贸体制取消了出口补贴,消滁了不平等竞争条件,有利于遏制外贸企业抬价抢购行为,控制出口换汇成本和出口商品销价,增强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从而有利于扩大出口,多创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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