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部门收费 1995年8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决定从1995年起,对每位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收取评审费,标准为150元。 1995年8月,安徽省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每本4元,包括证书的印刷费、运杂费和损耗费。 二、劳动部门收费 1992年,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求全省贯彻执行:1、《工资基金管理手册》1.45元/本;2、外国人就业证10元/证;3、境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60元/证;4、《技师合格证》2元/证;5、高级技师合格证2.20元/证;6、技术等级证书1.50元/证;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1.50元/证。1994年,以上7项证照工本费被财政部列为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是年,安徽省还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每份1元,主要用于劳动合同鉴证方面的证书工本费及档案管理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管理费:3人以下20元,4~9人30元,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仲裁办案费、文书表册印刷费、专业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宣传教育费。 1993年2月,国家将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收费标准由每证1.50元调整为2.50元,安徽也相应执行。 1995年12月,为促进安徽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实现“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工作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劳动部门对安徽省务工人员跨省流动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收取跟踪服务费4元/月·人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1元/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