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行政性收费

第三节 工商管理和技术监督收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
1987年国家颁发了全国统一执行的企业登记费、商标注册费、广告经营企业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费、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等6大项目的收费及标准(详见表5—1—6)。
安徽省执行中央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标准表
表5—1—6(1 9 87年)单位:元



说明:以上收费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8年,国家调整了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
一是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含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筹建企业登记收费人民币5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登记收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人民币2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3、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收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4、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二是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理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的变更),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是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试行)。
四是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20元。
1989年,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转发了国家《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1、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每户收取20元,以后每4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3、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4、个体工商户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3元;5、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1990年10月1日,为配合在全国实行统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省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了安徽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每本(100张)16开8开和6开分别为2.30元、3.20元和4.30元。1995年8月,由于印刷成本的增加,省物价局、财政厅对以上标准分别调整为5元、8元和10元,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标准:每份3元。
1991年,省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对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及重新予以明确(详见表5—1—7)。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表
表5—1—7(1 9 91年)金额单位:元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1992年7月,安徽省执行国家关于商标注册费的收费标准和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商标注册费包括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其收费标准为:1、申请费(指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200元;2、审查费(指商标注册审查、转让注册审查)200元;3、注册费(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200元;4、续展注册费880元;5、续展迟延费200元;6、评审费200元;7、延期申请费200元;8、变更费(指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址费、变更其他注册事项费)200元;9、补发注册证费600元;10、证明费100元;11、查询费50元(对境内企业减半计收)。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20元;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元,并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并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案件处理要按实际开支收取。
鉴证费按下列标准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二、技术监督部门收费
1992年以前,安徽省技术监督部门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支付,对外不收费。1992年,为配合全省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安徽省开始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代码标识证书收费标准:每个代码收取证书费15元(包括证书、表格、防伪标志制作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35元(包括条形标签制作工本费、代码数据查询机时费、代码计算生成机时费等)。
1994年,国家重新制定了代码证书收费标准:代码证书正本50元,副本30元。正副本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证书、表格、防伪标志制作工本费和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技术服务费。安徽省转发各地执行上述标准直到1995年没有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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