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行政性收费

第二节 民政部门收费



1990年,安徽省物价局发文规定了各种救济证、福利企业证书收费标准:各种救济证工本费每证0.50元,《福利企业证书》每套15元(其中证书工本费8元,证框木料工本费7元)。
1990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明确了安徽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费:1、申请手续费:每件5元;2、登记管理费每件25元;3、变更登记费每次10元,主要用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印刷证书、表格、簿册、卡片和建立档案等开支。
1992年,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1、办理国内婚姻登记(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收9元;办理涉外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包括证书);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30元,离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2、各级民政主管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其行政经费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对其管理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以不超过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1%标准收取。
1992年,安徽省执行了国家规定,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孤儿,确定或解除收养关系,向民政部门登记时,收取登记费,具体标准:1、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20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50元;2、收养证工本费(每件):中国公民10元,外国人20元;3、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中国公民220元,外国人750元;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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