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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性收费

第一节 邮电收费



一、邮政资费
自大清邮政开办时,即有各类邮件寄费标准公布。以后随物价和运费变动而变动。光绪三十年(1904年)七月二十二日颁发“各类邮件寄费清单”,详见表5—3—1。
各类邮件寄费清单
表5—3—1(光绪三十年)


中华民国初期,因物价及运费较为稳定,邮政资费变动较小。后因连年战争,物价波动很大,加之交通受阻,运费不断提高,造成邮政资费一年数次或十数次提高。尤其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因金融崩溃,物价飞涨,运费暴增,邮政资费的调整已不是按年、按月,而几乎是按日进行。如民国37年(1948年)截至4月5日止,安徽邮政资费共调整83次,已是一、二日调整一次。民国时期邮件资费,详见表5—3—2。
中华邮政历年国内邮件资费变更情况表
表5—3—2(民国元年~38年5月)





说明:上表不含就地投送邮费。
民国38年5月以后,邮政资费逐步改按人民币收取。由于政治、经济比较稳定,邮政资费除属政策性的少量调整外,极少变动。1950年元月10日,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印发了“国内邮资简明表”,详见表5—3—3。
安徽省执行的国内邮资简明表
表5—3—3(1950年1月10日)单位:元


1950年起,在按址投递邮件时,对1公斤以下小包免费投递;1公斤以上至2公斤按一封国内互寄平信资费收取;2公斤至3公斤按二封国内互寄平信资费收取;3公斤至4公斤按三封、4公斤至5公斤按四封国内互寄平信资费收取,5公斤以上不受理。区内互寄资费分合肥、六安、田家庵、正阳关、阜阳、蒙城、亳县、蚌埠、宿县、滁县、巢县、芜湖、宣城、屯溪、青阳、安庆、潜山17个组分别收取。安徽省邮政管理局规定可按业务量大小或物价调整而灵活调整邮资,如包裹收寄量多了,致使收、运、储发生困难时,也可将包件资费调高。
鉴于建国初期制定邮资时,或采取因地制宜、公私有别和政、企不同待遇的办法,或沿用了中华邮政的旧规定,以致未能做到费率统一、标准合理、手续简便,体现不出邮政通信在全国范围内联合作业和广泛为人民服务的特点,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1958年1月1日起,安徽执行调整后的国内统一邮政资费,调整的主要内容有汇兑、包裹、印刷品及盲人文件资费等,国际邮政资费不调整。详见表5—3—4。
安徽省执行的国内邮政资费表
表5—3—4(1958年1月1日)单位:元


说明:印刷品包括定期出版物;事务文件,原称贸易契,现包括新闻稿件;盲人读物原样文件。
1977年4月18日起,国际信函中的“盲人读物”免费收寄,并免收挂号费、回执费、查询费、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费。1982年1月1日起执行邮电部新颁的“邮政资费简明表”,其收费标准与1958年几乎一样(详见表5— 3—5)。
安徽省执行的国内邮政资费简明表
表5—3—5(1982年1月1日)单位:元


由于邮政资费长期稳定不变,标准明显偏低,邮政价格背离价值的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邮政社会效益的发挥及邮电企业自身的积累和发展。1984年至1985年,省邮电管理局在中共安徽省委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制订和修订了一些地方性邮政资费标准,如对农村订阅报刊的用户,1984年起可按报纸款的15%和杂志款的10%收取专投费等。
1986年起,凡包裹内件属于经营性的和超过“民用包裹”规格标准的,一律作为“商品包裹”交寄,其资费标准在民用包裹资费基础上加50%。
1990年起,为改变邮政资费长期偏低,邮政企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的状况,安徽省执行国家统一调整后的国内邮政资费(详见表5—3—6)。由于这次提价幅度较大,邮政部门基本上能微利经营。
安徽省邮政资费表
表5—3—6(1990年7月31日)


说明:快件小包、航空快件小包、邮件回执费、代收货价手续费、收取回件手续费等项业务撤销。1992年7月1日,安徽省物价局调整了部分航空邮件资费:一是函件航空费,每10克由0.05元调为0.10元;二是邮政快件资费,起重100克以内每20克或其零数由0.80元调为1.00元,续重100克~5000克,每100克或其零数由1.00元调为1.20元;三是国内特快专递邮政资费,起重100克或其零数由8.00元调整12.50元,续重每200克或其零数由2.00元调为3.00元。
1990年、1992年两次调整后,全省的邮政资费至1995年一直未动。
二、电报资费
电报初创时,资费按行政区划和线路经过区域分别制定,各地报价不一。
光绪二十年(1894年),首次统一制定国内报价,分华文明码、华文密语及洋文两大类,每类均按同府、本省、隔省计费。
光绪二十三年和宣统元年(1909年),电报资费略有变动,详见表5—3—7。
清代电报资费概览表
表5—3—7

民国元年(1912年)6月,国内电报价目改为同城、本省、出省3种,废除隔省递加办法。华文明语每字同城3分,本省6分,出省1角2分,远近一律,不再递加。华文密语及洋文改按明语电报加半收费。新闻电报无论本省、出省、华文每字收费3分,洋文6分;政务电报按寻常电报价减半计费;加急电报照寻常电报价目3倍计费。
民国11年、民国16年、民国17年、民国23年电报价目虽有4次调整,但仍沿用同城、本省、出省3种计费办法。民国25年9月,恢复本省、隔省两种价目收费。民国33年3月,重新恢复不分省统一收费制,并修定每字报价,详见表5—3—8。
调整后电报资费表
表5—3—8(民国33年3月)单位:元(法币)

安徽解放后,电报资费仍沿用民国时期收费办法。详见表5—3—9。
国内电报资费表
表5—3—9(民国38年8月)单位:元(人民币)

1949年11月24日起,安徽执行华东电信管理局新定资费标准,详见表5—3—10
华东电信管理局新定电报资费表
表5—3—10(1949年11月)单位:元

1958年1月1日起,邮电部全面调整邮电资费。电报资费不分地区、不分明密码、不分军政与普通,按统一标准收费,译电费每字0.005元,军政电报在传递上予以优先。详见表5—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报资费表
表5—3—11(1958年1月)单位:元

1958年以后,电报资费标准未作大的调整。1969年4月,邮电部军管会通知取消了译电费,1979年7月1日恢复收取译电费。
1983年12月1日起,由于电报资费长期偏低不利于电报通信的发展,电报每字收费由0.03元提高到0.07元。
从1992年12月20日起,为改变国内公众电报资费偏低,电报业务长期亏损的状况,安徽省执行国家统一调整的公众电报资费。详见表5—3—12。
国内公众电报资费调整表
表5—3—12(1992年12月20日起)



1994年,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各界对电信业务的需要,促进邮电通信建设的发展,安徽省物价局核定了全省电报延伸业务资费,详见表5—3—13。
安徽省电报延伸业务资费表
表5—3—13(1994年)

三、市内电话资费
安徽早期市话系地方商办,收费无考。民国10年部办芜湖电话局电话单机月租费元5角(银元),自备机4元,军用减半2元。装机费每部10元,移机费2元,改号费4元。
民国24年7月,交通部制定《市内电话营业通则》,规定用户在基本营业区域内装设电话,应缴纳装机费及预存保证金;用户使用电话应缴纳月租费;用户在内宅外移动电话应缴纳移机费。
市话用户分为甲乙丙丁四种,甲种为住宅电话;乙种系商号及有营业性质的团体机关电话;丙种系旅馆、餐馆、银行、娱乐场所使用电话;丁种为军政警机关学校电话。市话局分为三级,市话月租费按局等和用户种类核定,详见表5—3—14。
市话人工局月租费一览表
表5—3—14(民国24年)单位:元(法币)

民国34年11月,市话局等改为六级,桌机和墙机分类收费。民国37年7月,用户改为甲、乙、丙3种。11月,市话局等调整为四级,12月,改为五级。
〔市内电话月租费交通话费〕
1958年11月1日,安徽省市内电话月租费执行全国统一标准。普通电话统一按照一个价目收费。按机械容量分为三级。住宅电话为甲种用户,其他使用数较多的为乙种用户,月租费见表5—3—15。
安徽省市内电话月租费表
表5—3—15(1958年)单位:元/月

1980年7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邮电部通知,安徽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从8月1日起调整市内电话资费标准。规定市内电话收费分为包月制和计次制两种。包月制电话月租费的计费等级分为四级,用户分甲、乙两种,收费标准见表5—3—16。计次制电话月租费的计费等级分为二级,用户亦分甲、乙两种,收费标准见表5—3—17。
安徽省普通电话包月制月租费标准表
表5—3—16(1980年)单位:元/月

安徽省普通电话计次制月租费标准表
表5—3—17(1980年)单位:元/月

1990年,为缓解市内电话通信紧张状况,加强市内电话的建设和发展,从12月1日起,安徽省市内电话资费进行了调整。详见表5—3—18至表5—3—20。
安徽省市内电话资费表(复式计次制部分)
表5—3—18(1990年12月1日)单位:元

说明:1、合同电话、同线电话基本月租费按普通电话的80%计收。通话核定次数也按80%计算
2、呼入中继线按包月制标准计收。
3、该表未列的其他业务收费标准均按包月制标准办理。
安徽省市内电话资费表(其它费用部分)
表5—3—19(1990年12月1日)单位:元


安徽省市内电话资费表(包月制部分)
表5—3—20(1990年12月1日)单位:元


1994年1月1日,安徽省计次制收费办法中发话次数的限定和超次通话费,实行每次(3分钟为1次)0.10元;本地网中市区至郊区(县)局或郊区(县)局之间的通话,程控交换机实行1分/1分制,收费标准按每分钟长途电话同等级基本价计费,取消市内电话业务中的清单收费和查询费;规范话机代维费标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由邮电局办理话机代维服务,收费标准由原规定营业区内每户1.84元、营业区外每户每月2.76元,统一降低为每户每月1元。
〔市内电话初装费〕
电话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收回其建设成本确定,即每个电话号,应能收回一门电话所需的成本。主要包括机房、管道、线路的建设费用和机械设备的购置费等。1980年8月以前,安徽省新装一部电话,收取装移机手续费8元,工料费按实际工料收取。
1980年8月,根据国家关于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收取初装费的规定,安徽省物价委员会、邮电管理局下文明确了安徽省市话初装费收取标准: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以上城市市话机械容量在10000门以上的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1500元;市话机械容量9999门以下,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1000元;行政事业单位减半收取;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住宅用户,收取300元;县城暂不收初装费,按实际工料费向用户收取。
1987年,为促进县城以下邮电事业的发展,省物价局规定,对县城的电话初装费,按照市话同一机械容量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
1988年4月1日,为加快邮电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对安徽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数字程控式电话初装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比1980年规定的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其中对企业的收费增幅比行政事业单位大,行政事业单位的增幅比中小学幼儿园和私人住宅大(详见表5—3—21)。
安徽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标准变动情况表
表5—3—21单位:元/部

为缓解安徽省市内电话通信紧张的状况,解决“装电话难”的矛盾,进一步加快市内电话的建设和发展,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电话需求,国家物价局、邮电管理局根据全国市话建设的平均成本制定了初装费指导性价格,先后于1990年12月1日和1992年9月1日调整了电话初装费收取标准(详见表5—2—21)。与1988年相比,这两次调整的幅度大,中、小城市之间的收费差距缩小。县城机电制式市话初装费标准与地市初装费之间1988年的企业标准相差1300元,行政事业单位相差500元,1992年调整后分别缩小为相差400元和200元。明显偏低的中小学、幼儿园、私人住宅的市话初装费增幅最大,以地市程控制式为例:工商企业增幅接近43%,行政事业单位增幅108~127%,中小学、幼儿园增幅260%,私人住宅增幅257%。
1992年调整后至1995年,安徽省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没有变动。
四、长途电话资费
长途电话资费以空间距离计时计次收取。民国23年12月,交通部首次制定统一的《全国长途电话营业计费办法》,分为“三分钟制标准”和“五分钟制标准”两种计费标准。详见表5—3—22。
国内长途电话标准价目表
表5—3—22(民国23年12月)单位:元

民国24年取消五分钟计费制,全国一律采用三分钟一次计费制。空间距离计算,以交通部邮政总局当年4月版《中华邮政舆图》为依据,以通话两地邮局符号之中心点为起讫点,按1∶10比例计算直线距离。普通电话照规定话费收取。加急电话按普通电话价目加倍收费。传呼电话加收专力费。预告电话加收一次普通电话费的三分之一。夜间电话按日间话费七折计费。如发话人临时撤销电话,或受话人不在不能通话,收取一次话费的三分之一作为销号费。
民国28年9月,交通部重定国内长途电话价目,以寻常叫号电话为基本价目。详见表5—3—23。
国内长途电话价目表
表5—3—23(民国28年9月)单位:元(法币)

自民国29年3月1日起,至民国37年7月21日,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原因,长途话价变动13次,以民国28年的话价为标准,逐年提高。详见表5—3—24。
国内长途电话资费调整表
表5—3—24(民国29年至民国37年)单位:元(法币)

民国37年8月19日,电信资费由法币改用金圆券,长途电话国内计费调整为0~100公里内,每20公里加收金圆券3角;100~250公里内,每30公里加收金圆券3角250~1000公里内,每50公里加收金圆券3角;1000公里以上,每100公里加收金圆券3角。但由于金圆券贬值加剧,长话价目几乎每月调整,甚至一月内调价数次。民国38年2月以后,金圆券贬值已无法控制,长话价目改按物价成本指数按旬自动调价。详见表5—3—25。
改用金圆券后历次长话资费调整表
表5—3—25单位:元(金圆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至1957年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按通话两地空间距离和经纬度核定计价基数,空间距离100公里以内按10公里计算,100公里以上按通话两地经纬度差确定计价基数。通话费按单位价格和计价基数计算。每3分钟为一次,不满3分钟亦按一次计算。叫人电话按基本价目加收50%;传呼电话按基本价目加收一倍;加急电话按照普通电话加倍收费(详见表5—3—26、表5—3—27)。
100公里以内长途电话计价基数表
表5—3—26(1953年)单位:元

长途电话经纬度差度与计价基数表
表5—3—27(1953年)


1958年1月1日,邮电部全面调整邮电资费。为计费简便起见,长途电话按通话距离定为18级,详见表5—3—28。
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表
表5—3—28(1958年)单位:元

计费时间仍按次计算。叫人电话加收基本价目的三分之一。传呼电话加收分级基本价目的三分之二。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费一律按分级价目的三分之一收费,最高额规定为1.05元。每日零时至七时内的各类通话费、叫人附加费以及销号费均减半收费。为提高闲时长话电路利用率,1958年4月1日开办节日和例假日减价长途电话业务。同年8月,原长话分级价目,由18级简化为13级(具体标准,见表5—2—29),同时将3分钟一次计费办法,改为按实际通话分钟计费,实行长话三级收费办法。销号费由1分钟减为半分钟收费。非假日0时至7时按半价收费,18时至24时按基本价七折收费。例假日一律半价收费。
国内长途电话分级基本价目表
表5—3—29(1958年8月)单位:元

1964年,长途电话销号费每张按1角收费,非假日半价电话改为每日21时至次日7时。1966年9月1日起,长途电话通话费改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收费,取消首次基本通话时间为3分钟的规定,同时取消销号费、传呼费和叫人附加费。由于长话收入明显减少,1979年1月1日恢复首次通话费仍按3分钟作为一次收费办法,同时恢复收取销号费、传呼费和叫人附加费。
1984年,长途自动电话按实际通话时间计费,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算。
1987年长话分级作价由13级简化为12级,主要是第六级、第七级合并,即200公里~300公里和300公里~400公里,合为200~400公里。最高级为12级,每分钟仍为1.20元。最低级由每分钟0.05元调整为0.10元,第二级为0.20元,依此类推。以后到1995年底,长话资费未再调整。
五、农村电话资费
1953年,代管区乡电信开放营业后,一律开放长途电话,只核定区乡至县一段话价采用固定制收费,不分距离和县别,3分钟为一次,每次0.30元。区至县电话收入归地方所有,传呼电话不分叫人叫号等类,每次加0.05元传呼费,不办理加急及特种业务经国营线通话时,另收经国营线段话价,收入归国营邮电局。区乡政府各单位与直属县政府各单位包括党、团、妇青、工会、农会等团体相互间因公通话,免收话费,其他企事业单位均须付费。区乡免费单位装用电话同样免费,其他单位装用电话自备工料,每户每月收取固定交换费2元,线路、电话机自维。
1956年,《安徽省县内电话营业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县内电话用户所装用的各种机件(除用户自备的小交换机和分机外),不论系邮电局供给或用户自备,均按月缴纳区内交换费,用户挂发同一交换区内其他县内电话的区内交换,不计算次数。
县内电话用户、市内电话用户或未装用电话的用户,挂发经由县至区或与其他电话用户的区间通话,采用分级包月制,第一级每月50次,纳费5元;第二级100次,纳费10元;第三级200次,纳费20元。用户使用区间电话,须先按本身通话繁简,选定一级通话次数,缴纳规定的通话费然后挂发。用户按月通话次数一经包定,如当月未曾用完,不得移至下月使用,当月超过包定次数按零售通话计费。
零售通话按甲、乙、丙、丁四类计次收费,甲类0.15元,乙类0.20元,丙类0.30元,丁类0.10元。每3分钟为一次,不满3分钟作3分钟计算(详见表5—3—30)。
安徽省县内电话资费表
表5—3—30(1956年)单位:元


说明:1、话机以每部为单位。
2、交换机以每5门为单位。
3、中继线以每对为单位。
4、装机及宅外移机的外线部分,在一公里以外者,按线路长度核实加收工费。
5、宅外移机按装机价目收费。
6、线路维持费每华里收0.5元,不足一华里亦按一华里计算。
7、零售电话费每次:甲类:0.15元,乙类:0.20元,丙类:0.30元,丁类:0.10元。
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乡村电话服务面扩大。为方便指挥农业生产建设,免费使用电话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农业社和事业单位在内,同时把资费降低了50%。由于免费用户的增多,造成了电路拥挤和电话难打的局面。
1966年,《安徽省农村电话管理使用试行办法》对农话使用范围和业务种类及资费标准作了修订,取消了“区内交换费”,改为“月租费”;取消“分级包月制”,改为按级按次计费;取消了在邮电局所挂发县境以外国营长话时经过农话电路的话费,增加了叫人叫号、会议电话收费(详见表5—3— 31)。
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表
表5—3—31(1966年)单位:元

1970年邮电分设,安徽省电信局于1972年重新制定《安徽省农村电话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草案)》,对农话各项资费稍作修改,取消了“合用电话费”,增加农村长话费第三级(50公里以上)标准等。详见表5—3— 32。
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表
表5—3—32(1972年)单位:元


1980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65号关于调整邮电管理体制问题的文件和1979年10月邮电部颁发的《农村电话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针对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某些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况,省邮电管理局对农村电话资费作了全面调整,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办法》,重新规定了农村电话资费标准(详见表5—3—33)。
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表
表5—3—33(1980年)单位:元



说明:1、初装费,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小学实行优惠,减半收取;
2、凡要求过户的,除收过户手续费外,另按规定收取电话初装费。
1982年,省物价委员会和省邮电管理局对农村电话部分资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农村电话乙种用户普通电话月租每月每部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同线电话月租费每月每部由4.00元调整为6.50元,合用电话月租费每月每户由3.50元调整为5.50元。并规定:凡经农村电话接转的长途电话,在发话局(所)一端,除按规定收取长途电话通话费以外,每张长途电话加收农村电话过线费0.20元。
1986年,为加速农村电话通信建设,根据“以话养话”、“以收抵支”的方针,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从6月1日起,对全省的地方国营农村电话资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详见表5—3—34和表5—3—35)。
调整后的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表(一)
表5—3—34(1986年6月1日)单位:元


说明:1、初装费,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小学实行优惠,减半收取;
2、凡要求过户的,除收过户手续费外,另按规定收取电话初装费。
调整后的安徽省农村电话资费表(二)
表5—3—35(1986年6月1日)单位:元


1990年12月1日,省物价局明确了农村人工半自动拨号和农村自动电话资费。凡经农村人工半自动拨号电路接通的电话,作五类电话处理,其资费标准按加急电话收费;农村自动电话资费标准详见表5—3—36。
从1991年4月1日起,凡在安徽省境内挂发农村电话的用户,按实际通话计费时间征收附加费,每分钟1角。
1993年7月1日,随着新的形势的发展,农村电话建设发展加快。为增强全省农村电话自我发展能力,理顺资费关系,省内地方国营单位农村电话部分资费执行新的标准(详见表5—3—37)。此后直至1995年底之前,全省农村电话资费未作过调整。
安徽省农村自动电话资费标准表
表5—3—36(1990年12月1日)单位:元

说明:1、农村自动电话不分机械容量大小,不分计量等级按一个标准收费;
2、自动电话没有规定的资费标准,按农话现行有关资费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农村电话部分资费标准表
表5—3—37(1993年7月1日)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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