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影票价、租价 民国37年(1948年),蚌埠维多利电影院甲等每客收法币6.5万元。建国初,电影收费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故事片黑白普通银幕每张0.11元人民币,1952年提高到0.225元。 1958年以后,电影票价由省级制定,分为城市与县城和大集镇两种,各地统一执行,不得自行变更。1958年,安徽省文化局拟订了“关于调整电影票价的实施方案”,规定城市票价每张0.20~0.25元,县城0.15~0.20元。 1961年,为了增加收入,有利于货币回笼,省文化局提高了电影票价标准,规定城市每张为0.25~0.30元,县城为0.20~0.25元。后因群众有所反映,大部分市、县于1962年恢复到1958年制定的票价水平。 1963年,合肥市光明电影院改装成宽、窄银幕两用影院,放映宽银幕电影时成本较高。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于5月1日批复同意省文化局关于合肥市的电影票价恢复1961年以前的标准和新定宽银幕电影的票价(详见表5—3—59和表5—3—60)。 合肥普通电影票价表 表5—3—59(1963年5月1日)单位:元/张 合肥宽银幕电影票价表 表5—3—60(1963年5月1日)单位:元/张 说明:凡团体包场,一律按全场票价九折计算。 1966年,为体现“文化大革命”开始时提出的文艺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的方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文化局、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电影票价的请示报告》,将电影院(影剧院、俱乐部)划分为甲、乙级电影院:凡使用35毫米固定式放映机,房屋、座位与地点适中的划为甲级影院;凡使用35毫米提包式放映机的一律划为乙级电影院,虽然使用35毫米固定式放映机,但房屋、座位较差,或地区偏辟的亦可划为乙级电影院。同时制定了票价(见表5—3—61),取消了团体八折、包场九折的规定。这次调整的票价一直延续到1985年。 安徽省电影票价表 表5—3—61(1966年)单位:元/张 1985年9月1日,省物价局、文化局规定二轮发行县城及大集镇票价:彩色故事片普通银幕每人场0.20元,宽银幕(遮幅式)0.25元,立体电影(不含偏光眼镜折旧费0.25元,彩色长纪录片普通银幕0.15元,黑白片按彩色片票价减0.05元;科教、新闻、纪录短片专场0.05元;中学生专场片普通银幕、宽银幕(遮幅式)0.10元,立体电影0.20元;农村票价每档次递减0.05元;经文化部电影局及省物价局批准的娱乐性强、观众喜欢看的新故事片,票价准许上浮0.10~0.30元。 1989年,考虑到电影放映行业面临的困难,同时贯彻按质论价原则,省物价局同意部分影片可视其质量及上座率情况,实行票价上浮,由安徽省电影公司掌握控制在90部以内,浮动幅度在原规定票价基础上上浮0.10~0.30元,不得突破0.30元。 80年代后期,各地镭射、电视录像发展很快,放映市场收费较乱,标准不统一。为整顿放映市场,加强票价管理,维护广大观众的利益,安徽省物价局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采取票价与放映条件相挂勾的办法,分档核定了1989年和1990年安徽省电视录像带租价和镭射电影票价租价,具体标准见表5—3—62和表5—3—63。 安徽省电视录像带租价和放映票价表 表5—3—62(1989年) 说明:每部片子按90分钟计算,每增减半小时,应按标准票价30%上下浮动。 安徽省镭射电影票价、租价表 表5—3—63(1990年)单位:元/张 说明:1、租价,根据放映单位的性质,以天计租,省辖市及行署所在地的市(包括地、市、县集一地的县),对外营业的每天租价为140元;县城对外营业每天租价为120元整;农村集镇租价为每天100元整。 2、冷(暖)气收费按每座0.10元收取,空调(冷暖两用)按每座0.15元收取。 1991年,根据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安徽省电影票价,省物价局、文化局决定对全省电影票价作适当调整,并改革电影票价管理办法,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35毫米合法经营电影放映单位的基础票价分为3个价区:省辖市为一类价区,省辖市城郊、县(市)为二类价区,各县(市)以下的区、乡、镇和行署所在地的县、(市)郊区为三类价区。各类价区的电影基础票价分别为每场每票0.70元、0.60元、0.50元,同时取消黑白与彩色影片的差价、普通宽银幕与彩色宽银幕的差价、普通电影与偏光立体电影的差价,简化了加价办法:加映纪录、科教、美术短片每3本加收0.10元;加映纪录、科教、美术、动画长片6本以上,其票价按规定价区基础票价加收50%计算;放映35毫米立体声影片,每场每票加收0.40元;包厢、雅座票价在规定价区基础票价上,加收50%;16毫米农村影院剧票价,按三类价区基础票价降低0.10元执行,农村售票点票价,按三类价区基础票价降低0.20元执行;浮动电影票价,上浮幅度为0.20~0.50元。同时调整电影租价标准。要求逐步改革城市影剧院电影票价管理办法,按价区分类定价过渡到按影院等级定价,根据《安徽省电影院划分等级试行标准》将全省城市影院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实行等级挂牌管理,不同的等级执行不同的票价。特级影院甲等1.60元,乙等1.40元;一级影院甲等1.20元,乙等1.10元,丙等1.00元;二级影院甲等0.80元,乙等0.70元;三级影院甲等0.60元,级外影院甲等0.50元;加映纪录、科教美术短片每3本加收0.10元;放映纪录、科教、美术、动画长片6本及以上的每场票价特级甲乙等和一级甲、乙、丙电影院为0.40元,二级以下等级影院每场为0.30元;放映立体声电影,35毫米每场每票加收0.40元;70毫米每场每票加收0.80元;使用空调,加收0.10元。至1993年,全省的影院等级水平评定全部结束。 1992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省物价局改革了电影票价的管理方法:以等级影院省定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各行署、市物价部门自行掌握。 1992年8月,随着形势的发展,为解决第三产业长期存在价值补偿不足的问题,镭射电影票价、租价、录像带租价、放映票价相继放开,由各发行、放映单位自行确定,实行市场调节。 1995年,全省一般影院票价维持在2.50~3.00元,一些档次高、设备好的特别影院票价高达20元。电影票价浮动幅度大,灵活性强,上午、中午、晚上票价不同,同一影院不同座位票价也不同。1995年7月,安徽省开始参加“引进大片”的工作,票价全省统一,基本上10~12元左右,其中票价收入7%归省电影公司,46%归中影公司,7%归地市电影公司,40%归电影院。 二、演出票价 1961年,演出票价为每人每张0.30元至0.70元,著名演员参加演出,最高不得超过0.80元。 不久,全省各地演出票价提高了25%左右,如省黄梅戏剧团在合肥演出,由0.40~0.70元调整为甲座每张0.80元,乙座0.60元,丙座0.40元;有严凤英、王少舫参加的演出,最高票价1元。 1963年6月5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同意省直属剧团在中等城市演出的票价恢复到1961年前的价格,并规定在县城的演出票价调整为0.30元~0.50元,在集镇演出的票价调整为0.20~0.30元。同年9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将省直属剧团的演出票价每种再降低0.10元,在中等城市演出分别为0.20元、0.30元、0.40元,著名演员参加演出最高不得超过0.60元,在县城演出降为0.20~0.40元,在集镇的演出票价不得超过0.20元。 1964年太湖县黄梅剧团甲座每张票0.25元,乙座0.20元。1965年甲座票调为0.20元,乙座票调为0.15元。1966年,不分甲、乙座一律为0.15元。 1979年10月11日,太湖县计委同意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票价:楼下1~20排的1~15号甲座,每张票0.20元。其余均为乙座(包括全部楼座)每张票0.15元。 1982年,为了有利于艺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剧团积极性,减轻其经济压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物价委员会、文化局决定将戏剧演出票价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省级剧团恢复到0.30元、0.40元、0.50元和0.60元,地、市剧团略低于省级剧团县级剧团略低于地市剧团。同时允许各级剧团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根据演出阵容、创作水平、演出质量,对演出票价实行浮动,省级剧团的最高票价不得超过0.80元。皮影、曲艺票价,由于成本低,一般应低于戏剧、舞蹈、杂技票价。 1986年,安徽省文化厅、物价局适当放活了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票价管理办法,要求各级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原则,根据剧(节)目的质量、演出阵容、演出水平,与剧场商定大体适应当地群众购买力水平的票价。1987年以后,演出票价放开,票价由主办部门根据成本定价。 1992年,安徽省成立演出总公司。1993年组织了一次《赵本山歌舞晚会》,票价分为甲、乙、丙三种,每张分别为40元、30元、20元。 1995年,为了适应政府工作需要,加强廉政建设,省演出总公司组织了反腐倡廉演出。票价每张一律6元;蚌埠市剧团演出的《孔繁森》票价也为每张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