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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徽省调整徽州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调整徽州地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1987〕18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月十日《关于撤销徽州地区和屯溪市、黄山市设立地级黄山市的请示》收悉。
一、同意你省行政区划调整如下:
(一)撤销徽州地区、屯溪市和黄山市(县级)。
(二)设立黄山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原屯溪市。
(三)设立黄山市屯溪区,其行政区域包括原屯溪市、歙县篁墩乡和休宁县梅林乡。
(四)设立黄山市黄山区,以原黄山市(县级)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
(五)设立黄山市徽州区,其行政区域包括歙县岩寺镇和潜口、呈坎、罗田、西溪南、洽舍、富溪、杨村七个乡和郑村乡的瑶村。
(六)黄山市管辖歙县、休宁、黟县、祁门四个县。
(七)将石台县划归安庆地区;旌德、绩溪两县划归宣城地区。
二、设立地级黄山市的宗旨是山上山下统一领导,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黄山风景资源,以黄山为中心,以皖南为重点,发展皖南旅游事业,带动皖南经济发展。鉴于这次行政区划调整面大,你省要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统一行动,顺利完成上述行政区划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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