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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价格管理体制

第四节 管理办法



一、建国初期的价格管理
建国前,安徽省和全国各地一样,市场秩序混乱,通货恶性膨胀,物价普遍飞涨,财政十分困难。建国初期,皖北、皖南行署顺应人民迫切希望稳定物价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稳定物价”的方针,及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控制全区物价总水平的政策措施,稳定人民生活大宗需要的布、棉、粮、油、盐等主要物资的价格,扭转了国民党政权遗留下来的严重通货膨胀局面,安定了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也基本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为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全面展开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统一财政经济〕
1950年3月,皖北、皖南行署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统一财政收支,把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上缴中央,控制货币投放量,严格限制财政支出范围,加强财政部门与银行、贸易等部门的配合,从而实现了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达到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为全面稳定市场物价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统一物资调度〕
建国前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国营商业还不能主导市场,加上战争仍在继续进行,物资供应短缺,物价看涨,投机商人往往囤积粮食、纱布等重要物资,居为奇货,乘机哄抬市场物价。为稳定市场,平抑物价,皖北、皖南行署国营贸易部门执行中央贸易部的统一部署,及时掌握重要物资,通过组织收购、统一抛售等办法,给投机商人以沉重打击。1951年1月,皖北、皖南区国营贸易部门按照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规定,统一收购了所有公私纱厂的自纺棉纱及自织棉布,把影响市场物价的主要物资纱、布全部掌握在国家手里,大大增强了稳定市场物价的实力,掌握了控制市场物价的主动权。
〔大力推销商品〕
1951年,皖北、皖南区国营贸易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普遍进行清点仓库和商品排队工作,开展了大规模的商品推销活动。在乡下组织流动组,供应农民需要,既回笼了货币,又丰富了市场,扭转了历年“红盘必涨”局面,使市场物价得以稳定,人民生活有了保障。
〔灵活运用牌价〕
国营贸易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贸易部及各专业总公司下达的牌价政策,并机动灵活地加以运用,引导市场,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采取实实虚虚、虚虚实实的方式,使私商难以掌握真实情况,无法任意操纵市场,投机牟利;在某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并不机械地执行牌价,而是主动靠拢市价,既牵制市价,又调节供求,从而发挥牌价的引导作用,维护其在市场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树立起国营贸易部门的信誉,为国家对市场物价实行统一管理创造了条件。
〔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势力〕
建国初期市场物价的波动,主要是由于财政收支不平衡造成的。投机资本兴风作浪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平息物价波动,皖北、皖南行署采取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密切配合的办法,严厉打击资本主义投机势力。1951年,皖南区贸易行政部门坚决执行中央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指示,狠狠打击投机资本囤积居奇、伪造牌号等非法经营活动。1951年9月,因连日阴雨,合肥市场胶鞋销量激增,私商乘机提价10%左右,市工商局发现后,责令其立即降回原价。这对限制私商的消极作用、维护正当工商业的发展,收到了明显效果。与此同时,还有计划地组织私营资本在国营贸易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联营、联购、联销,防止公私、私人之间的盲目竞争对市场物价的冲击。
另外,皖南行署贸易行政部门按中央贸易部的统一部署,在兼顾产、运、销3方面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了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和季节差价,调动了私商经营零售商业和贩运的积极性,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皖南行署工商行政部门还通过工商联,号召工商业者在支持抗美援朝、遵守爱国公约的原则下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价格管理
1953年至1957年,安徽省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简称“一五”),同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价格不合理的问题日趋严重,整个市场物价出现上涨趋势,迫切需要解决。为了继续保持物价稳定,安徽省相继对主要商品制定统一的计划价格,并实施了一系列价格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全省计划价格管理体制,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逐步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
为了扭转长期以来农产品收购价格偏低的状况,“一五”期间,安徽省在全面成本调查和比价研究的基础上,先后提高了玉米、生猪、桐油、菜油、麻皮、茶叶、毛竹等40多种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价格,缩小了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增加了农业社和社员的收入,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1952年为基期,195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为120.7,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1.2,初步理顺了工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
〔运用差价政策,促进对私改造〕
“一五”期间,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促进对私改造,按照政务院的统一部署,安徽省对粮、油、棉实行了统购统销,割断了城乡资本主义在经济上的联系,打击了私商的投机倒把活动,保证了城镇居民对主要农产品的需要;制定了发展国营商业,逐步代替大批发商,利用城乡小批发商,维护零售商的方针,运用差价政策以及限制商业利润的办法,限制私营商业的投机活动,工业品的地区差价按照“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原则逐步缩小,以排挤大批发商。同时扩大批零差价,以照顾私营零售商的利益,利用他们更好地为人民生活服务。为顺利实施统购统销,克服当时在部分农民中存在的惜售心理,保证国家能及时收到粮食,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取消了季节差价,缩小了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所有这些措施,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规定工缴货价,改造私营工业〕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安徽省对私营工业采取加工订货政策,通过制定加工费和订货价格(也称工缴货价),实现对私营工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规定工缴货价按合理经营条件下的中等成本和中等标准的利润来计算,同时向重点私营企业派遣驻厂员,对其成本进行调查、核算,从而制定出更加合理的加工费和订货价,有效地控制工缴货价,更好地发挥对私营工业的改造作用。
〔冻结物价〕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安徽省曾先后两次冻结市场物价。1955年2月,发行新人民币期间,规定全省国营、合作零售单位必须敞开供应,不得惜售;商品价格一律不准调高,零售价格有分以下尾数的,一律不准下舍上入,在找零时,可以用糖果、手纸代替。1956年7月,全面调整工资期间,除鲜活商品价格可按产销季节变化允许合理升降、残损变质商品可按规定降价处理、新产品和进口商品原来没有价格的可以新定价以外,一切商品价格都暂时冻结。
〔开展全面审价〕
1957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全面审价工作,并要求形成制度,以后每半年进行一次。要求在牌价的传递、下达和挂出以前,认真进行核对和审查,以免发生差错,给国家和群众造成损失。各级计划委员会物价部门和国营商业部门对审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这次审价工作增强了物价纪律的严肃性和物价政策的权威性,使物价工作人员经受了考验和锻炼。
〔加强省际边缘地区的价格衔接〕
由于历史原因,安徽与周边省份商品规格等级不一致,价格规定没有衔接,经常发生抢购商品的情况,形成价格战,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以及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为此,1957年开始,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对省际边缘地区接壤点的价格进行登记,建立边缘地区价格报告制度,主动参加和召开了与江苏、河南、湖北、江西、浙江等省42个县的协商会议,建立了物价联系制度,研究了2000多种偏高偏低的商品价格,对影响省内物价水平的商品价格问题,报请国务院统一研究解决。
〔加强自由市场价格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1956年10月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安徽省先后放宽了水产、蔬菜及中药材市场的管理,允许部分农副产品产销直接见面,自由成交。但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放任自流、扩大放开的市场范围、市场秩序混乱等现象。为纠正这些问题,有领导地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于1957年3月再次下达指示,明确了农副产品管理的范围,即一类国家统购物资和二类国家派购物资,继续由国家统购及由国营商业部门与供销社统一收购或经过国家指定的部门经营,执行规定的统一价格。除此之外的其他农副产品(即三类),一律开放自由市场,自由成交,自由议价。但也不能放任不管,主管部门要在有利于生产和消费的原则下灵活管理:一是对关系人民生活较大的商品如鸡、鸭、蛋品和主要产区的水产品等,其成交价格必须加以掌握。在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及时地以适当价格收购,作为储备或向销区调剂;在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应随行就市收购,如价格上涨幅度太大,不利于生产稳定并大大增加消费者负担时,可以采取议价或计划分配货源等办法予以控制。二是对不能满足需要的商品,为了刺激生产的发展,允许价格适当上涨,不要过于限制。但对扰乱市场、买空卖空、哄抬价格的,必须严格取缔。三是对滞销产品的成交价格,可以不予议价,自由市场价过低的,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必须在不低于生产成本的原则下,及时组织收购,以支持生产。
三、“大跃进”和经济调整时期的价格管理
1958年至1960年“大跃进”时期,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经济决策失误,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生产萎缩,供应紧张,物价上涨。更为严重的是黑市泛滥,投机猖獗,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升。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大幅度调整国民经济,采取措施保证全省人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到1965年,工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市场供应好转,物价重新趋于稳定,并开始准备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的价格调整规划。
〔确保18类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1961年9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对粮食、棉布等18类生活必需品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暂时冻结,并对部分商品实行凭证凭票、限量供应制度,力求保持18类生活必需品定量供应部分的价格稳定。据测算,18类生活必需品定量供应部分的开支约占职工家庭生活开支的60~70%,保证这些商品价格的稳定,就保证了大多数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稳定和主要商品市场的稳定。
〔实行高价政策〕
1961年2月,国家为了搞活市场、繁荣经济、回笼货币,决定对糖果、糕点、高级饭店的菜肴、名酒、自行车、钟表、高档针棉织品、茶叶、砂糖、进口香烟等10种商品实行高价政策并敞开供应。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高价糖果除省辖市、矿区和县城以外,农村较大的集镇也可以供应;高价糕点供应到县城,农村集镇一律不搞;城乡之间在价格上保持一定的差距,县城和农村集镇的价格要低于中等城市;高级菜馆,在中等城市由于副食品不足,一般正常的供应都保证不了,因此原则上不开设,有必要开设的必须报省批准,县城和农村集镇一律不许开设,已经开设的要取消。同时还规定,凡实行高价措施都必须经省批准,未经批准,滥用“高级”名称的要坚决纠正。
由于高价一般比平价(计划价格)高出2~5倍,这项政策的实施,吸纳了市场上过多的货币,直接减少了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减轻了市场供应的压力,平衡了整个市场供求,对平抑集市贸易价格起了很大作用,使价格水平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达到稳定。
〔开展市场物价的整顿和审价工作〕
1963年10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整顿市场物价意见的报告,针对市场物价中的混乱现象,提出在各级物价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主管部门归口开展价格整顿工作。整顿的范围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经营的五个方面价格:一是计划价格中和供销社自营业务中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轻、手工业和农副产品(18大类和其它主要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是中、小农具价格和机耕、机灌、电灌和农具、农机维修价格;三是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四是短途运输价格;五是饮食、服务、修补行业的价格。
整顿的原则是:①凡属各级物委和主管部门对进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等级差价和收费标准已有规定的,应按规定的价格执行。②同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的商品原则上应当同价,以国家牌价为标准,做到明码交易。③在核定价格时,企业单位应在一定范围内(计委、经委、物委、财办、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之间)公开成本,不得虚报。各项费用应按照合理经营、中等标准、鼓励先进、推动落后的原则核定。只开介绍信、调拨单,不作实际经营的不得收取费用。④工业品、手工业品和农副产品的价格,应坚决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分等论价,比质比价。⑤各地在整顿市场物价时,对省未作明确规定的差价和收费标准,可先由专、市、县物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执行,待省下达后再按省规定执行。
1964年9月,省物委在转发全国物委有关审价工作的意见时,要求继续作好市场物价的整顿和审价工作,并指出,审价工作主要是纠正价格差错,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各业务部门和基层企业单位物价组织和物价制度。1965年8月,鉴于上年在整顿市场物价中发现基层企事业单位价格错乱的情况比较严重,差错率一般在10%左右,有的高达50%以上,有错挂价、漏调价、擅自定价、提价早调、降价迟调、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掺杂掺假、短尺少秤,以及在同一市场、同一品种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不一等等,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再次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审价工作的报告,要求进一步做好审价工作。审价的范围原则上“有价必审,有费必整,有错必纠”,重点是商业、供销、物资、手工业等系统的生产资料价格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价格以及医疗卫生行业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审价的内容是以纠正价格执行中的差错和违反价格纪律的现象为主。对于在审价中发现不合理的价格和不合理的规定,要按价格管理权限的规定,报上级或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审价中,要一面纠错一面建设,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力量。市县国营公司、供销社、物资局、手工业联社以及基层供销社、国营分销处要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物价人员,有的要有物价管理机构;国营公司的门市部、供销社的供销站、手工业社、合作商店要有兼职物价员;其他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同时要建立必要的物价管理制度,如明码标价、商品价格登记、价格调整程序、岗位责任制、调价通知制度等等。审价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合作商店、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商贩、个体手工业者、私人开业医生,利用价格进行投机倒把,牟取非法利润的,应当协同工商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通过整顿和审价,价格错乱情况基本上得到纠正,社会主义商业的信誉大大提高,打击了投机,巩固了社会主义商业阵地。
〔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
1963年5月,鉴于城乡差价偏紧(有的还取消了),不利于城乡物资交流,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的报告,规定了调整的原则:一是要尽可能使农村的物价水平保持稳定;二是要使供销合作社向农村销售工业品,在合理经营的条件下,能够得到适当的利润。工业品城乡差价按照经济区划和合理的流转路线计算。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全省城乡差价的调整幅度;各专署物价委员会具体制定各县各种商品的差价以及各县接壤地区主要商品的零售价格,报专署批准后下达;各县物价委员会制定所有零售点的各种商品的零售价格,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专署、县下达的城乡差价和价格应分别报省、专物价委员会和商业、供销等主管部门备案。
〔适当调整不合理的价格〕
1963年,随着经济情况的全面好转,安徽省对物价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据统计,省及省以上管理的产品价格共调整了408个品种。其中农产品收购价格124个,棉花、茶叶、菊花、猪鬃等23个品种提价,降价的有副食、水果、部分中药材和三类农产品等101个品种;调整工业品出厂价格189个,其中提价的63个品种,降价的126个品种;调整消费品销售价格96个,其中提价的有肥皂、食糖、卷烟等6个品种,降价的有洗衣粉、灯泡、收音机等90个品种。通过调整,使各类产品价格的比例关系趋于合理,有利于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对经济情况的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价格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安徽省物价工作和物价管理机构很快陷入混乱,业务工作基本停顿,市场物价失控的危险日趋增加。为控制局势,1967年9月,安徽省迅速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8·20”通知,把全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各种商品价格,在当时的水平上冻结起来。1970年,省革委会又重申了冻结物价的决定,禁止各地、各部门擅自调整价格。在当时情况下,这些措施保证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保障了人民生活的安定。但是,长时间地冻结物价,也使许多商品的价格同生产、流通、消费情况的变化脱节,使价格不合理的问题日益严重。从1971年起,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先后对少数突出不合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另外,这期间,集市贸易被取消,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基本由国家垄断,许多供不应求的商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只能起到经济核算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物价冻结,使价格体系不合理的问题愈积愈多,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商品供应短缺;农民生活更加困难,扩大再生产能力薄弱,经济作物、畜产品和土特产品的生产长期徘徊。
五、1977~1978年的价格管理
1977年和1978年,物价工作的重点是逐步恢复物价机构,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安徽省先后两次由省计委组织开展了物价检查和整顿工作,主要是检查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等问题,逐步纠正物价方面的混乱现象,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物价管理规章制度。
六、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价格管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物价部门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认真研究价格改革与稳定物价之间的关系,逐步纠正了把价格改革与稳定物价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统一了思想认识,为合理调整价格,进行价格改革,打下了思想基础,初步建立起了以控制物价总水平为目标,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正确利用价格杠杆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体制。
〔建立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
改革前,安徽省农产品、原材料、能源等基础产品价格偏低,加工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为此,1979年以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和物价主管部门对大量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调整,改革的步子比较大,放开价格的商品品种很多,从而引起了价格总水平的结构性上升。1985年前后出现的经济过热和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推动了物价的快速上涨。这不仅不利于全省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有碍于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此,安徽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抑制通货膨胀的各项政策措施,开始实行物价控制目标专员、市长、县长责任制,把物价控制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并列入各级政府政绩的考核内容,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1987~1989年,再次出现经济过热,导致市场物价过快上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9年下半年决定实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安徽省人民政府认真执行这一方针,进一步完善了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把以往的按块、分级管理改变为条块结合的地区、部门双向管理,将任务落实到17个县市和省直16个厅局,严格控制8大类、43项、101种商品价格,对人民生活必需的12种商品严令保证供应。结果,全年零售物价总指数比上年上升17.1%,低于18%的控制目标,比上年涨幅低4.7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7个百分点,实现了涨幅“明显低于上年”的目标,受到了国务院的通报表彰。
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又一次经济过热,导致煤炭、钢材、水泥等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暴涨。从1993年第四季度开始,市场粮油和主要副食品价格出现猛涨势头,导致零售物价总水平的过快上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要把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来抓。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均十分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狠抓控价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到1995年底,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仅上升12.7%,比上年回落10.5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1个百分点,实现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15%的控制目标,使物价上涨率低于经济增长率,为安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九五”计划的顺利开局,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稳定“米袋子”、“菜篮子”价格〕
据测算,食品消费支出占居民消费总支出的60~70%,因此,稳定“米袋子”、“菜篮子”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徽省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菜篮子基地制度,大力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设“菜篮子”工程,发展生产,增加农副产品的有效供给;在城市和贸易集散地建设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抓住批发环节,放活零售环节,进行差率控制,做到淡季不淡,旺季不烂,丰富了市场,安定了人民生活。
〔努力改善价格关系〕
价格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逐步理顺价格体系。针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关系的问题,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安徽实际,在严格控制物价总水平的前提下,逐步放开了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初步实现了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向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的转换;对那些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适时适度地疏导了突出不合理的价格矛盾,使价格关系不断得到了改善,对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
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已经放开,市场调节价的比重不断扩大,政府研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市场物价的调控,确保控价目标的实现,成为深化价格改革、强化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为此,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安徽省很多地方陆续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用于调节丰欠余缺,防止价格突发性暴涨暴跌,使产销及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到1995年底,全省共有11个省辖市、6个地辖市、26个县、3个地区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调价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与稳定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各种补贴,以及扶持生产建设等控制物价总水平上涨方面的措施。实践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物价的一个经济手段,为平抑市场物价,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抑制通货膨胀,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不仅需要有效的经济手段,而且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措施。为保证物价控制目标的实现,安徽省物价部门根据每年物价变化的不同特点,采取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价格管理措施: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的时候,严格控制出台调价项目;把垄断性强、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作为管理的重点;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审批制度和年度审查制度;对已经放开的比较重要的商品价格,在出现过大的价格波动时,规定最高限价、实行差率管理或提价申报制度,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逐步恢复和建立县乡两级物价监督网络,加强对农村市场物价的管理;实行经营者定价资格认可证制度,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加强对国家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得好的,进行宣传表彰,同时,严厉处罚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积极开展反暴利等。
〔加强价格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高度重视和更多地采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市场物价。为加快价格法制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的需要,实现依法治价,依法管价,规范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障安徽价格改革和经济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要求,省物价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价格法规(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布)、规章(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和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发布),主要有(参见附录:重要文献辑存):《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安徽省企业提价备案制度》、《安徽省非正常物品估价办法》、《安徽省审价工作制度》、《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安徽省商品房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
1980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允许实行议价的商品,其议销价格必须报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扩大议价商品范围,未经批准的,必须立即退出议价,改按平价销售;议购议销商品的最高限价,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981年6月,安徽省物价委员会专门就省际毗邻地区农副产品价格衔接问题发布文件,规定衔接毗邻地区价格,一般动点不动面,只限于变动接壤点的价格,不能因此而调整全县或全省的价格水平。全县或全省某种商品价格水平确实不合理必须调整的,应当按照物价分管权限,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要坚决制止哄抬价格或采取暗中放宽等级、扩大奖售范围、变相提价等有意吸引对方资源,造成市场和物价混乱的错误作法。
1982年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规定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在全省各地零售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各种议价商品的零售价格,只能降低,不许提高;对城市集市贸易中的各种副食品,要规定最高限价。
1984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物价局下达了《关于放宽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决定下放部分地产商品订价权、扩大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进一步放开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部分商品实行季节差价、实行批量优惠价格、自采商品灵活订价、实行优质品加价、放宽协作物资价格管理、放宽乡镇企业价格管理、放宽工厂自销产品的价格管理,与此同时,继续加强对计划内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计划或定量供应的重要生活资料,以及烟、酒、手表等高税高利商品价格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的严格管理,以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1985年,省物价局决定建立农产品议购议销集市贸易价格报告制度。4月,省计划委员会、省物价局、省物资局决定建立主要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报告制度。
1991年,为适应治理“三乱”的需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刹住乱收费歪风,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5月7日通过并公布《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明令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安徽省物价局决定对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给企业的重要商品实行提价前备案制度,并规定了需要申报的品种目录和申报程序。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收费的价格水平,省物价局组织各地物价部门进行平衡衔接。
1994年9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对21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审,规定对其价格的调整实行提价申报、提价备案、最高限价、差率控制等措施,对申报调价的品种,在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时,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可决定暂缓调价、降低调价幅度或不同意调价,申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1995年4月,安徽省物价局发布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实施反暴利,决定在饮食服务、衣着类、针棉织品、药品、建筑材料等几个方面先行开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认定为暴利,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1995年12月,安徽省物价局决定开展审价工作,全面审查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法规的情况。
〔物价特派视察员〕
1988年以前,全国包括安徽省均无物价特派视察员。
1988年,全国市场物价上涨过快,不少地方出现抢购风潮,一些地方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超越权限、擅自提价的情况时有发生,群众对物价问题反映较为强烈。面对这种形势,国务院为能迅速掌握全国价格改革重要动向和市场物价的变化趋势,适应今后一个时期价格改革新形势的需要,决定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国务院办公厅于9月24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的通知》,规定了物价特派视察员(以下简称特派员)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任务,要求特派员“要真正发挥作用,独立行事。各地要大力支持,尽快组建办公。”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规定,特派员由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向地方委派,在国家物价局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是:迅速、准确地报告国务院关于物价的政策、指示和价格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在物价方面酝酿或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调查研究并及时报告驻在地的市场物价动向和群众的反映;及时了解并反映驻在地区的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对价格改革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办理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和国家物价局交办的其它事项。特派员可以列席驻地政府和物价局(物价委员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物价工作的内部会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企业和经营单位如实汇报有关物价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驻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涉及物价的文件、简报、资料、信息等,应及时抄送特派员。特派员无权批准或决定任何价格问题,也无权改变或干预驻在地政府和物价局对价格的决定。特派员属国家物价局派出的行政编制,其行政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1988年10月,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聘任前安徽省物价委员会主任郑芳为驻安徽省物价特派视察员,并正式颁发了《聘书》。
为开展工作的需要,国家物价局于1988年11月成立了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物价特派视察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特派办),各特派员驻地也相应成立了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驻安徽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驻皖特派办)印章由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于1989年2月16日下文通知启用。驻皖特派办隶属国家特派办领导并开展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在省人民政府招待所4号楼解决了驻皖特派办的办公用房。根据国家物价局、人事部(1989)价特视字314号文件精神,安徽省编制委员会给省物价局增加3名物价特派视察员行政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于1989年6月1日向全省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并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转发了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特派视察员工作试行规定》,要求遵照执行,并大力支持驻皖特派办工作。
驻皖特派办于1989年6月筹建结束正式办公。6月3日通过邮递快件向国家特派办发去第一份《安徽物价特派视察员报告》(以下简称驻皖特派员报告)。这份报告主要反映了从3月份以来,合肥市人民政府陆续提出了自来水、煤气、公共汽车票、市属3县化肥的调价要求,以及省物价局对要求调价的态度。报告还反映了当时的合肥市场状况。6月28日上报的题为《安徽拟提高公路运价》的驻皖特派员报告被国家特派办的《特派视察员报告》(此报告是国家特派办专门向上报送材料的内部刊物,主要报送国务院总、副总理,国务院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物价委员会成员,国家物价局领导)所采用,这是驻皖特派办被国家特派办采用的第一篇报告。
1989年驻皖特派办主要是向国家特派办反映驻地各级政府、业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国家物价政策、指示和价格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在价格方面酝酿或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同时也根据国家特派办的统一部署,结合安徽的具体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分析、预测市场价格走势,并适时向国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从6月初到年底,驻皖特派办分别对全省生猪生产状况、建材类商品价格水平、家电产品市场走势以及蚌埠铁路分局装卸费率偏低等问题作了专题调查和报告。其中7月份上报的《旺季不旺,冰箱降价也难销》的驻皖特派员报告较早地反映了市场疲软问题,国家特派办转报国务院后,李鹏总理较为重视,于8月6日将此报告批给国家物价局局长成致平,要求对冰箱“应进一步降低价格”。
1989年度,驻皖特派办共计向国家特派办上报驻皖特派员报告28份,其中被国家特派办采用并转报国务院5份。
1990年2月初,特派员郑芳病故。在暂时无特派员到任的情况下,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办公室主要领导指示:安徽特派办具体工作暂由特派员助理承担,重大事件的上报须请示安徽省物价局局长谢兆璋。驻皖特派办在1990年中,通过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主要侧重于报告治理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简称“三乱”)问题,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问题,粮、油、棉收购等方面问题。全年共计向国家特派办上报驻皖特派员报告36份,其中国家特派办采用并转报国务院6份。
1991年6月至7月间,安徽连降暴雨,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水灾。在水灾期间,驻皖特派办及时了解全省各地汛情和市场状况,并用传真方式将情况及时上报。这期间经国家特派办采用转报国务院的驻皖特派员报告有《安徽灾情严重,物价指数迅猛上升》、《阜阳地区市场粮价因灾上涨》、《安徽淮北麦价上扬市场货紧》、《合肥汛情告急,菜价大幅上涨》等,使国务院和国家物价局领导及时真实地了解到安徽灾情和市场状况。同时,驻皖特派办还及时反映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带领群众抗洪救灾的情况。这方面被国家特派办采用转报国务院的有《安徽积极做好灾区蔬菜供应》、《合肥市场菜价回落,副食品价格稳中有降》等。
1991年8月5日,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联合下文,聘任刚刚离休的前安徽省物价局局长谢兆璋为驻安徽物价特派视察员,并在同月给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函,要求支持谢特派员工作。8月21日,安徽省物价局和驻皖特派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谢兆璋同志任国务院物委、国家物价局驻安徽物价特派视察员的通知》。为支持特派员工作,10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下发《关于支持国家物价特派视察员工作的通知》。
1991年度驻皖特派办共计上报驻皖特派员报告50份,国家特派办采用转报国务院12份。
鉴于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的三年“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1992年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的通知》,至此,驻皖特派办工作告一段落。
从1994年起,物价特派视察员改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物价局直接派驻各大行政区,华东设在上海,不定期到所辖各省进行物价视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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