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安徽价格管理形式分为牌价和市价两种,即除了集市贸易价格外,多数商品价格都属于计划价格(习惯上称为牌价)。国家的价格政策主要通过牌价来体现,通过制定、发布牌价,引导、平抑市价,稳定市场物价。1953年后,随着国家对粮油棉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并由国家定价,牌价占据统治地位。 1957年以后,物价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三类农副产品和小商品议购议销被取消。国家规定实行计划价格的商品占98%以上,在价格管理形式中基本上是计划价格一统天下。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59~1961年),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国家加强了市场物价管理,在对部分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平价供应的同时,对糖果、糕点、烟酒等部分消费品实行了高价政策;成立了国家物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条块结合”的物价管理体制,计划价格管理逐步走上正规。1962年5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印发了《安徽省物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物价管理的原则、分工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和工作制度。规定:工业品的销售价格应有合理的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并做到比质比价,在同一市场,执行同一价格;商业部门包销和选购的手工业产品,可以执行统一规定价格,或由工商双方合理议价;手工业部门自产自销的产品,可以按照国营商业牌价执行,或者由同行议价。某些零星产品,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议价;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应当制定合理的购销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贯彻执行优质优价的原则;集贸市场的价格,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议价,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1965年,根据全国《三类轻工手工产品价格座谈会纪要》精神,小商品价格的具体管理主要依靠地方,通过三类物资交流会和价格座谈会等形式,确定小商品价格的标兵,衔接平衡主要产地小商品的价格。小商品价格管理方法趋于灵活。 1974年,贯彻“稳定市场,稳定价格”的方针和“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安徽省革命委员会重新制定了《安徽省物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手工业产品的价格管理,手工业部门自产自销的产品,应统一按照国营商业牌价执行;对饮食业要制定合理的毛利率;对修补、服务行业的主要服务项目应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同时,颁布了《安徽省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在统一管理的计划价格中,归口省有关部门管理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有粮食、油料、经济作物、畜产品、中药材、水产品、林产品等共10类304种;工业品出厂价格有煤炭、石油、电力、合成材料、药品、钢铁、化工设备、工程机械、仪器仪表、食品、电子产品、轻化工产品等共53类1025种商品市场销售价格有粮食、副食品、针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化肥、农药等共170类574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采取了多种价格形式。1980年,为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原则,省物价局制定了《关于物价体制小改小革的暂行办法》,对省管商品价格的管理体制和价格形式,进行了小改小革。主要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继续实行计划价格;对一些季节性强,与人民生活关系不大的农副产品和一些点多、线长、利大以及规格、花色繁多的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规定浮动上限、浮动下限和浮动中准,由各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小商品,逐步恢复1957年以前的做法,实行议价购销。同时,对饮食和糕点、糖果价格分别实行毛利率和进销差率管理。这一时期,在农产品省统一定价品种中,有40个品类收购价格、36个品类销售价格下放省主管部门和行署、市管理;25个品类实行浮动价格;32个品类实行议价购销。在工业品统一定价中,有49个品类下放省主管业务部门和行署、市管理;50个品类实行浮动价格(详见《省管价格体制和价格形式小改小革分管类目》)。 附:省管价格体制和价格形式小改小革分管目录 (1980年) 一、农产品部分 (一)省统一定价品种: 1.收购价格:下放省主管业务部门和行署、市管理的共40个品类。 省粮食厅:籼糙米、大麦、豌豆、山芋淀粉。 省供销社:晒烟、蓖麻茧、柞蚕茧、各种花茶、生漆、棕片、板栗、香菇、竹席。 省商业厅:公鸡、母鸡、活鸭、活鹅。 省水产局:草鱼、感鱼、白鱼、桂鱼、扁鱼。 省农业厅:红花草籽、兰花草籽、苕籽、柽麻籽。 省轻工业厅:造纸稻草、麦草、造纸芦苇、檀树皮、甜菜、甘蔗。 省外贸局:薄荷油。 行署、市:绿豆粉丝、山芋粉丝、乌鱼、莲子。 2.销售价格:下放省主管业务部门和行署、市管理的共36个品类。 省粮食厅:籼糙米、粳糙米、糯糙米、豇豆、红小豆、蚕豆、豌豆、大麦、山芋淀粉。 省供销社:生漆、棕片、各种花茶。 省农业厅:红花草籽、兰花草籽、苕籽、柽麻籽。 省林业厅:杉松、杂板方材、檀材、坑木、电杆、桩木、普通包装箱、普通枕木。 省商业厅:活鸡、活鸭、活鹅。 省水产局:草鱼、感鱼、白鱼、桂鱼、扁鱼。 行署、市:绿豆粉丝、山芋粉丝、乌鱼、莲子。 除上述品种外,其余仍按原分管目录规定执行。 (二)实行浮动价格的产品共25个品类: 蓖麻茧、板栗、白瓜子、席草、草席、木粉、草袋、竹席、橡子仁、牛羊油、菜羊、刀鱼、黄鳝、鲜虾、干虾、虾米、银鱼干、毛干鱼、红花草籽、苕籽、柽麻籽、鱼苗、竹扫把、搪柴、兰花草籽。 (三)实行议价购销的产品共32个品类: 山核桃、香榧、白果、五.子、酥梨、雪梨、葡萄、苹果、甘蔗、红枣、干蒜头、生姜、干辣椒、核桃、山苍子、山苍子油、蜂腊、草帽辫、草绳、腊条、白柳条、紫穗槐条、黄荆条、箬叶、桐碱、土硝、编织芦苇、猪大肠头、猪膀胱(肉厂按牌价收购)、桂鱼、甲鱼、泡桐木(阜阳、宿县地区)。 二、工业品部分 (一)统一价格:下放省主管业务部门和行署、市管理的共49个品类。 省机械厅:手动卷扬机、钳形电流表、直流电阻仪表、水田叶轮旋耕机、手动插秧机、人力打稻机、中小型面粉机、中小型茶叶机械、皮辊轧花机、其他气体压缩机、低压伐门、解放水车、打井机、325型独轮车。 省电子局:黑光灯。 省冶金厅:石灰石、氮肥石。 省石化厅:糖精、维纶树脂、夫南树脂。 省医药局:铜屏风、节育环、体温计。 省建材局:水泥民房构件、水泥轨枕、水泥电杆、石棉制品、泥瓦、云母、石英玻璃制品、玻璃纤维制品。 省轻工一厅:造纸机械、制糖机械、葡萄酒、啤酒、绉纹卫生纸、宣纸。 省轻工二厅:塑料凉鞋、重革、轻革。 行署、市:黄砂、砖、瓦、建筑石料、石灰、钢管步犁、水泥民房构件、泡花碱。 (二)浮动价格: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已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有23种,这次再增加27种,共计50个品类。 机械产品25种:△机床、△空压机、△高中压伐门、△量刀具、△磨具、△液压件、△气动机、△千斤顶、△电动葫芦、△仪器及附件、△仪表及附件、△汽车配件、△电焊机、△绝缘材料、△低压电器元件、△机床电器、△手动葫芦、手动滑车、手电钻、低压伐门、标准件、动力头、低压电瓷、水利启闭机、工矿配件(下浮20%)。 农机产品1种:拖拉机链条(下浮20%)。 电子工业品4种:△满输入端集成电路(下浮50%)、硅分立器件、△阻容件(下浮30%)、△出口元件(下浮幅度不限)。 建材产品2种:石棉制品(下浮20%)、△石英玻璃制品(下浮30%)。 冶金产品2种:△单晶硅、△锗类产品(下浮20%)。 化工产品6种: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硫酸铝、柠檬酸、泡花碱、糖精(上下浮20%)。 轻工产品10种:轻工机械配件、三聚磷酸钠、味精、塑料凉鞋、塑料拖鞋、塑料鞋底、塑料雨衣、塑料板、管、丝及薄膜(下浮20%)。 以上注有“△”号的产品,系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已实行浮动价格的。 (三)部分小商品实行议价的具体品种,按分管权限,由省商业厅和各行署、市自行规定。 1981年,为使议购议销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在计划指导下健康开展,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整顿议价的暂行规定》,对原规定的一部分不宜实行议价的农产品,为了在价格上有一定的灵活性,改为实行浮动价格,并将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类由1980年原省物价局和有关厅、局规定的32个调整为33个;对议价商品的范围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收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明确规定棉花、烤烟、茶叶、红麻、黄麻、线麻、苎麻、桑蚕茧、畜产品、中药材和大宗蔬菜等不搞议价。经过整顿,开展议购议销的品类由1980年的39个调整为42个(详见《农产品实行浮动价、议价品种目录》)。同时规定,国家计划调拨的生产资料,包括超产部分和自销部分,必须执行国家定价,不准议价;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议价;对119种三类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随着经济管理体制和价格管理权限的改革,在价格管理形式上,逐步由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转变为以国家定价为主,国家定价、浮动价格、议购议销价格、工商协商定价、集市贸易价格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格局。 附:农产品实行浮动价、议价品种目录 (1981年) (一)实行浮动价格的共33个品种: 蓖麻茧、蜂蜜、板栗、白瓜籽、席草、草席、木粉、橡子仁、牛羊油、芦席、黑木耳、香菇、竹席、草袋、棕片、菜羊、黄鳝、长江刀鱼、鲜虾、淡毛干鱼、虾米、干虾、鱼苗、红花草籽、苕子、兰花草籽、柽麻籽、搪柴、竹扫把、蓖麻籽、黑瓜籽、黄花菜、表芯纸。 (二)实行议购议销的共42个品类: 山核桃、香榧、白果、五.子、葡萄(酿酒用葡萄不搞议价)、甘蔗、干蒜头、生姜、干辣椒、核桃、蜂腊、草绳、腊条、白柳条、紫穗槐条、黄荆条、箬叶、桐碱、土硝、西瓜籽、葵花籽、泡桐木(淮北地区)、酥梨、雪梨、苹果、枇杷(供出口加工罐头的枇杷不搞议价,具体价格由地区掌握)、山芋淀粉、草帽辫、榨蚕茧、小席片、芒杆、活鸡芡.、柑桔、红枣。 鸭和鹅只限在阜阳、宿县、安庆、宣城、徽州地区的非主产县实行议价,具体市场由地区确定。其他市、县国营商业不搞议价,贸易货栈允许议价经营。 淡水鱼:桂鱼、甲鱼、银鱼、长江鲥鱼、螃蟹和没有派购任务的及派购任务完成以后的多余产品实行议购议销。 粮食、食用油脂(油料)在完成收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实行议购议销。 1982年,根据国务院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决定,省物价局放开了220种(类)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定价。 1983年,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跃城乡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进一步放开了270种(类)小商品价格。 1984年,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丝绸公司颁布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农产品价格目录,省物价局重新修定了《安徽省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在统一定价的农产品中,归口省有关部门管理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为9类174种,农产品销售价格为7类69种,农产品出厂价格为类55种(详见《归口省有关部门管理的农产品价格目录》)。 附:归口省有关部门管理的农产品价格目录 (1984年) 一、农产品收购价格(共9类174种) (一)粮食类: 籼稻、粳稻、糯稻、籼米、粳米、糯米、小麦、大麦、大豆、玉米、蚕豆、碗豆、高梁、谷子、绿豆、红小豆、荞麦、山芋干、各种面粉。 (二)油脂、油料类: 油菜籽、菜籽油、芝麻、大小芝麻油、花生油、棉籽、棉籽油、油茶籽、茶籽油、豆油、桐籽(仁)、桐油、桕籽、青(皮)油。 (三)经济作物类: 棉花、棉短绒、黄麻、红麻、苎麻、祁毛红、屯毛绿、舒毛绿、烘青、黄大茶、其它各种茶叶、茉莉(珠兰、玉兰花)、桑蚕茧、烤烟、晒烟。 (四)副食品类: 生猪、菜牛、鲜蛋、家禽、菜羊。 (五)水产品类: 青鱼、草鱼、鲤鱼、鲢鱼、鳙鱼、白鱼、鲥鱼、淡毛干鱼、青虾、螃蟹、黄鳝。 (六)畜产品类: 黄牛皮、水牛皮、山羊板皮、绵羊皮、绵羊毛、羊绒、兔毛、鹅(鸭)毛、黄狼皮、家兔皮、野兔皮、狗绒皮、驴皮、狐狸皮、胳子皮、其它野生细杂皮、猾子皮、羔皮、猪鬃、猪毛、猪肠衣、山(绵)羊肠衣、水貂皮、猫皮、猪皮。 (七)中药材类: 白芍、丹皮、茯苓、菊花、元胡、芋肉、银花、生地、白术、桔梗、麝香、牛黄、黄连、贝母、甘草、枸杞、山药、杜仲、人参(含野山参)、党参、当归、川芎、牛夕、三七、鹿茸、厚朴、天麻、连翘、黄芪、红花、附子、云木香、玄参、砂仁、虫草、珍珠、虎骨、豹骨、熊胆、全虫、肉桂、沉香、蟾酥、巴戟天、阿胶、犀角、广角、羚羊角、乳香、没药、血竭、檀香、公丁香、西红花、栀子、蔓京子、壳柏子、板兰根、蜈蚣。 (八)土特产品类: 山苍子、山苍子油、薄荷油、苦杏仁、香茅油、留兰香油、芳樟油、甜叶菊、檀树皮、造纸芦苇、红花草籽、兰花草籽、苕籽、柽麻籽。 (九)林产品类: 松原木、杉原木、杉原条、各类杂原木、毛竹、松脂、栓皮。 二、农产品销售价格(共7类69种) (一)粮食类: 籼稻、粳稻、糯稻、籼米、粳米、糯米、小麦、标准面粉、富强面粉、建设面粉、四号面粉、大豆、绿豆、红小豆、蚕豆、豌豆、高梁、玉米、山芋干、小麦、大麦、碎米、麸皮(米糠)。 (二)油脂、油料类: 芝麻、花生果(仁)、豆油、花生油、菜籽油、麻油、棉籽油、茶油、桐油、青(皮)油、米糠油、豆饼、菜籽饼、芝麻饼、花生果(仁)饼、棉籽饼。 (三)副食品类: 猪肉、牛肉、鲜蛋、再制蛋、猪油、羊肉、家禽、青鱼、草鱼、鲤鱼、鲢鱼、鳙鱼、鳊鱼、白鱼。 (四)土特产品类: 絮棉、苎麻、炒(烘)青、各种红茶(绿茶、花茶)。 (五)中药材类: 中药材与收购价品种相同、中成药与出厂价品种相同。 (六)林产品类: 杉原条、松原木、各类杂原木、普通胶合板。 (七)种植和养殖良种类: 种籽、种畜、蚕种、绿肥种、鱼种(苗)。 三、农产品出厂价格(共4类55种)。 (一)木材类: 加工用原木、杉原木、坑木、胶合板材、车辆材、造船材、车立柱、檩材、普通锯材、特种锯材、普通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松香、松节油、烤胶。 (二)副食品类: 冻猪肉、出口冻猪肉、出口肉制品(猪副产)、出口冻禽、出口鲜鸡蛋、出口再制蛋、内销肉制品(猪副产)、内销冻禽、内销冷风蛋、再制蛋、蛋制品、炼猪油。 (三)种籽类: 蚕种。 (四)中成药类: 脑力静、脉康片、大活络丹、桑菊感冒片、牛黄解毒片(丸)、银翘解毒片(丸)、三黄片、板兰根针剂、柴胡注射液、银黄片、感冒退热冲剂、板兰根冲剂、百蕊草片(冲剂)、羚羊感冒片、小儿回春丹、小儿奇应丸、婴儿素、六神丸、咽喉消炎丸、断血流片、活血止痛橡皮膏、麝香天节镇痛膏、六味地黄丸、当归养血膏、阿胶、人工牛黄。 1984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有关文件,安徽省对钢材、生铁、铝材等黑色和有色金属以及煤炭、水泥等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即计划内实行国家定价,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幅度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价格。1985,针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些商品价格管理权限已经下放或实行市场调节的实际情况,安徽省物价局制定了《安徽省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商品目录(试行)》,按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计算,在统一管理的工业消费品价格中,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共8大类94个品类,非商品收费共6类16项;在重工业品中,实行国家定价的共计997种(出厂价855种,销售价142种)。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有722种(出厂价651种,销售价71种);由省物价局定价的210种(出厂价153种,销售价57种)为了进一步扩大工业企业价格自主权,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放开工业生产资料企业自销产品和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部分的价格”的规定,安徽省对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的原规定作了调整:计划内实行国家定价,属于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简称计划外)的出厂价格,取消原定的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规定,允许企业按稍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出售,参与市场调节,起平抑价格作用,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企业不得在价格之外加收费用。 1986年,为了贯彻“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八字方针,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省物价局、商业厅、林业厅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农产品价格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并对国家指导价实行多层次分级指导。印发的《1986年安徽省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规定:在农产品价格中,对籼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桑蚕茧等17种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对生猪、鲜鸡蛋、松脂、黄麻、茶叶、薄荷油等25种商品实行国家指导价;在农产品销售价格中,对面粉、粳米、菜籽油、絮棉等21种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对猪肉、蔬菜、中成药、松香等16种商品实行国家指导价;在农产品出厂价格中,对杉原条、杂原木、胶合板材等11种农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对刨花板、纤维板、松节油等9种商品实行国家指导价。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以外的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价。同年,按照有计划、有步骤逐步放开工业消费品价格的原则,放开了自行车、中长纤维布、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黑白电视机、洗衣机、收录机、电冰箱等7种商品价格。同时,对一些花色品种较多的工业品也逐步实行了指导性价格管理,进一步放开了部分小药品价格。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标志着价格形式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1988年以后,价格放开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比重逐步缩小,市场调节价比重逐步扩大。到1991年,全省3种价格形式的比重分别为: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占24.4%,国家指导价占6.9%,市场调节价占68.7%;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占27.2%,国家指导价占17.8%,市场调节价占55.0%;在生产资料销售收入总额中,国家定价占40.6%,国家指导价占33.1%,市场调节价占26.3%。 1992年,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者和经营者定价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省物价局制定并出台了《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十条规定》、《深化农产品价格改革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十条规定》和《关于第三产业价格改革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深化价格改革的措施,同年11月,颁布了新的工农产品(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在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129种商品中,对60种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对69种商品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余商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其中:农产品中,粮食、棉花、烤烟、桑蚕茧等4种商品实行国家定价,部分中药材、松脂(松香)实行国家指导价;轻工业品中,食盐、部分药品、大中专教材、金银产品、安徽日报等12种商品实行国家定价,卷烟纸、厂丝等11种商品实行国家指导价;重工业品及交通运输中,煤炭、电力、柴油、民用煤、自来水等44种商品实行国家定价,水泥、生铁、焦炭、拖拉机等56种商品实行国家指导价。到1993年,全省3种价格形式的比重分别为: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占2.4%,国家指导价占2.6%,市场调节价占95.0%;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占10.8%,国家指导价占0.1%,市场调节价占89.1%;在生产资料销售收入总额中,国家定价占9.1%,国家指导价占3.1%,市场调节价占87.8%。 1994年后,由于经济生活中产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为了加强物价管理,在汲取放开价格过多、过快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部分商品价格形式进行了微调。在放开统配煤炭等价格由市场决定的同时,对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实行了计划内外价格“并轨”,对已经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重要生产资料实行指导价格,并加强了管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比重略有回升,市场调节价的比重有所下降。到1995年,全省3种价格形式的比重分别为: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占4.6%,国家指导价占3.6%,市场调节价占91.8%;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占16.1%,国家指导价占8.7%,市场调节价占75.2%;在生产资料销售收入总额中,国家定价占9.7%,国家指导价占6.6%市场调节价占83.7%。 附表:一、1991~ 1995年安徽省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3种价格形式比重表 二、1991~ 1995年安徽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3种价格形式比重表 三、1991~ 1995年安徽省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3种价格形式比重表 安徽省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3种价格形式比重表 附表一(1991~1995年)单位:% 安徽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3种价格形式比重表 附表二(1991~1995年)单位:% 安徽省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3种价格形式比重表 附表三(1991~1995年)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