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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价格管理体制

第二节 管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实行的是中央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原则。40多年来,安徽省省级价格管理的权限分工经历了不断变化的过程。随着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其管理价格的市场范围的大小、商品数量的多少,不断作相应的调整。总的来看,从建国初期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价格管理以直接管理为主,省管商品的品种逐渐增多,管理价格的市场范围也逐渐增大。在此之后,价格管理强调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变;省管商品的品种和市场逐步减少,大多数商品价格逐步放开由市场调节。
一、权限分工
建国初期,安徽省分皖南、皖北两个行政区域。同全国情况一样,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开始建立和发展,但国民经济中私营经济成份比重很大,商品价格的形式主要受自由市场影响,牌价与市价矛盾尖锐。这时的物价管理难以统一,管理权限较为分散。1951年,《皖南区物价工作暂行条例》首次将行署、专区、县级物价部门的权限分工具体化。《条例》规定,省(行署)级贸易行政部门根据中贸部或上级贸易行政部门规定的物价水平,由省级专业公司提出所属主要商品的价格草案,制定正式方案后,以命令下达执行;对市场物价及人民生产、生活影响不大的次要商品及一些特殊性商品,由省级专业公司自行掌握,并接受省(行署)级贸易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皖南行署具体只管理和掌握几个大中城市和少数几种商品的价格。
1953年以前,各地物价管理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制止旧政权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控制和稳定市场物价。各级物价主管部门除贯彻中央和省确定的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调度、统一现金管理等政策外,通过制定国营商品牌价,掌握各种差价,取缔私商的暴利经营,打击囤积居奇等措施,使市场物价逐步趋于稳定。
1953年,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安徽省开始由商业部门为主统一管理全省物价工作。省管价格的商品品种有所增加,市场范围扩大到农村。为保障重要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供应,根据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程度的不同,把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等分为三类。同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粮、棉、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权,统一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掌握,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只有建议权。按照统一部署,安徽省先后对一些重要农产品如粮、棉、油等实行统购统销。
1956年,随着各地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省大部分私营企业被改造为公营或批准为公私合营,社会主义统一市场逐步形成。至此,牌、市价之间的矛盾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根据国务院“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指示精神,先后放宽了水产、蔬菜、中药材市场和一些小土产的管理,允许部分农副产品产销直接见面,自由成交。
1957年3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出指示,在进一步明确开放自由市场范围的同时,规定一类国家统购物资和二类统一收购物资不准进入市场,并扩大统一收购物资范围。同年4月,为统一管理全省物价工作,安徽省计委物价局成立。6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物价工作任务和制度》,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了省、专署、市、县的价格管理权限,并公布了购销牌价的确定程序。其中省计委在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的职责是:(1)掌握全省物价总水平,领导和管理省内主要市场、主要商品的购销价格(2)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央掌握的商品购销价格;(3)制订和调整中央掌握之外的主要商品、主要市场的购销价格;(4)管理地方主要工业产品和主要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及省内市场销售价格;(5)根据自由市场价格管理原则,研究和拟定实施办法。
1958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只是分别管理粮食、棉花、油料等13种商品在主要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这些商品在其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由地方管理;除这些商品外,其他工农业产品的价格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非规格品的价格,由地方管理。凡属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逐级下放确定。
由于价格管理权限下放过多、过急,很快就出现市场物价的混乱。因此,1959年2月召开的全国物价会议决定,收回一部分下放过头的权限。安徽省根据这个精神,对物价管理权限的划分进行了调整,对牵涉面广的一些商品价格的管理权限又适当上收。至此,大部分地、县的物价管理权被收归中央和省两级。
1959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精神,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工业品出厂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除明确省人民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一些重要商品价格外,规定各厅(局)对有关商品价格实行归口管理;工业品出厂价格实行省统一管理,各厂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订价。1960年3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报告,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财政补贴(计划亏损)、商业补贴(商业牌价倒扣)、分区订价、临时订价、地区订价等办法处理,但只限在省内执行,销往省外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1959年至1961年国民经济三年困难时期,由于消费品供应严重短缺,物价大幅度上涨,安徽省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加强集中统一,搞好分级管理。1961年,全省各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冻结占职工生活费支出60%的18类商品价格的决定,对粮食、棉布等18类商品价格实行了冻结。在此期间,还对部分商品实行了高价供应政策。
1962年5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安徽省物价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物价管理的原则、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物价部门的分工管理范围,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价格产品目录。为了统一平衡粮油价格,防止品种之间、地区之间的价格悬殊和管理好水产品价格,同年12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的报告,将粮食价格管理的品种调整为除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品种购销价格外,其它所有粮油品种和加工主要副食品全部由省粮食厅管理,管理价格的市场范围增加至110个。同时,将原省商业厅管理的鲜虾、小杂鱼等7个品种下放给市、县管理。
1963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规定中央管理价格的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订价。1964年4月,国家物价委员会公布了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中央管理的商品品种增加,市场范围扩大。省管商品价格由各地参照中央统一管理的产品(商品)代表市场和标准品的价格水平,根据规定的各种差价(率)原则确定。
1965年,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市场供应明显好转,高价商品除针棉织品外,都恢复平价供应,许多定量供应的商品改为敞开供应,18类生活必需品价格也一直稳定。同年8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审价工作的报告”,规定了审价的范围和原则,即“有价必审,有费必整,有错必纠”。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为稳定市场和物价,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的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集市贸易价格,要认真加强领导和管理”。此后,全省冻结了各种物价。实际上物价管理权限全部上交中央。
1973年8月,全国召开物价工作座谈会,会议重申“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强调主要农产品价格只能由中央统一规定,统筹安排;而一般商品价格、地区性商品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等,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分级管理。被冻结的物价逐步开始松动。至1978年,省管价格的商品品种逐步增加,省管价格的市场范围相应地扩大到省辖所有市、县和重要集镇市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任务。此后,安徽省对旧的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其改革的重点是调整和下放过于集中的价格管理权限,逐步改变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为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新型价格体制。
1980年开始,安徽省物价局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实行了一些放权措施。主要是:适当减少省统一定价的商品品种,会同省有关厅(局)将部门管理的一部分商品下放给地、市,扩大地方价格管理权限;对一些工业品制定最高限价和实行以国家统一定价为基础的浮动价格;对部分三类农副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议价,让工商企业拥有一定的定价权等。同年9月,安徽省物价局会同省医药管理局,改革中药材价格管理,减少省管品种,将部分中药材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
1981年1月,省物价局会同省供销社,对供销社系统商品价格权限进行了明确分工,省物价局、供销社只管理棉花等27种商品购销价格。同年5月,安徽省物价局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关于整顿议价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业品几个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明确了全省工农产品浮动价格、议购议销价格的商品范围和作价原则;对企业执行浮动价格、协作价格、临时价与地区价和工厂自销价格问题作了规定。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对各级价格管理权限作了新的调整,并明确赋予了工商企业一些定价权限。与此相适应,出现了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等多种价格管理形式。
1983年10月,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省管品种进行了调整,以扩大各地的价格管理权限,并实行按产品归口管理的制度。同年12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通知,在已放开的220种(类)小商品基础上再放开270种(类),合计放开490种(类),至1984年10月,根据国家物价局的要求,全部放开小商品价格。
1984年6月,省物价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公布了《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宽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下放大曲酒、电冰箱、服装、皮鞋等部分地产商品定价权;扩大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进一步放开农副产品议购议销价格;对自采商品、部门间协作物资采取灵活作价原则;放宽乡镇企业、工厂自销产品价格的管理。同年,安徽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产(商)品实施了一系列放权措施:对全部省管统一定价机械产品和部分纺织品实行浮动价格;对电子工业产品扩大实行幅度价的品种范围;对汽车运价进行改革,废除过去“一刀切”的无差别运价,实行按车辆大小、货物分类和不同运输条件的差别运价,对个体运输企业实行浮动价格。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价格改革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的阶段。国家定价的商品范围逐步缩小,地方和企业的定价权逐步扩大。价格管理体制朝着“以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它一般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方向发展。
1985年3月,省物价局根据国务院要求,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取消生猪派购制度,实行合同收购;把国家统一定价改为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议价,扩大市场调节;改变长期存在的购销价格倒挂、国家亏本经营的状况,把暗补改为明补。同年,安徽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国家物价局文件精神,取消粮食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把超购加价改为按“倒三七”比例作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加价;放开缝纫机等5种轻工产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1986年,又进一步放开自行车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和小药品价格;对水泥、理发、浴池、松香等实行国家指导价。
1987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价格管理基本法规。据此,价格权限的划分有了更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基本价格形式。
由于前期价格改革步伐迈得过快,加上经济过热,供求失衡,1988年开始,全国各地市场物价出现了大幅度上涨,一度引起抢购风。为此,安徽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加强管理,对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对一些人民生活基本必需品实行差率控制和提价申报制度;加强物价检查,整顿流通秩序。至1990年年底,过高的物价涨幅基本得到控制。
1988年1月,安徽省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石油、石化、铁道等垄断企业或垄断性行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对计划外生产资料,执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同年,对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1989年,加强了火柴价格和自行车、缝纫机等放开价格的管理;压缩了水果和水产品进销、批零差率。
1990年7月,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九O年提价审批办法》,对地方各级政府管理的民用水费、工业用水费、定量供应的猪肉、羊肉零售价等少数敏感的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以及对外地有较大影响或者容易引起攀比涨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提高,由省政府报国务院特批。同年11月,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棉花价格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棉花收购价格,不准抬级抬价和压级压价,不准在国家规定之外采取任何价外加价措施;不准将各种价外加价措施计入絮棉零售价格。
1991年以后,价格改革的重点是继续改革价格管理体制,逐级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将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价格的定价权直接下放到生产者和经营者手中,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至1993年,全省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商品和劳务价格的比重已占全部商品和劳务价格的90%以上。
1991年10月,省物价局发出《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十条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对放开商品实行差率控制、提价申报的有关规定。凡国家和省已经放开的商品价格,定价权要真正落实到企业,由企业按照市场供需变化,自主定价,不受差率控制。各行署、市、县自行安排的放开商品的差率控制和提价申报的规定同时废止。(2)下放部分省管商品价格管理权限,并适当扩大市场调节价比重。铝锅、普通面条等商品价格下放由地、市管理;油漆、焦炭等8种商品价格由省直有关厅局管理;放开濉溪大曲、日光灯管等商品价格和卷烟的零售价格,实行企业定价;彩电、毛线等试行企业定价。(3)放宽农村市场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县以下农村市场(不包括县城)经营的日用工业消费品,除食盐、食糖、煤油、药品、洗衣粉、肥皂、火柴、白市布等商品价格外,全部放开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价。(4)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试销期内生产的产品,生产企业可自定试销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试销期满后,经物价部门核实未列入国家管理目录的商品,继续实行企业定价。(5)实行优质加价,鼓励名优特产品的生产。省及各地管理的工业消费品,凡获得国家金质、银质奖和部、省优奖的,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在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分别按不高于15%、10%和5%的加价幅度加价,并报物价部门备案。(6)改进物资价格管理。物资企业经营的同一品种规格、多种价格的计划内物资,除救灾、扶贫、抗旱、防汛、以工代赈及定点定量供应的物资,可实行综合平均价供应;超储积压的计划内物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计委、物价部门同意,可议价销售。计划外的工业生产资料,除国家有规定限价的,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7)合理调整和适当放活流通环节各种差价,对偏低的国家定价商品的各种差价,有计划地适当调整;对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实行浮动差率,可在1~2个百分点内浮动;对放开的商品价格不再实行固定差率。(8)改进进出口商品价格管理。凡各级政府、计划部门组织进口的重要生产资料,由承办部门制订代理价格,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企业自筹外汇自行进口的生产资料,由主管部门按照代理作价原则制定代理价格;进口的工业消费品和出口商品收购价,除国家有规定价格外,一律放开经营,或由工商双方协商定价。(9)企业必须切实加强内部物价管理。要有领导负责,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人员。(10)物价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由管理决策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1992年3月,省物价局又出台了《深化农产品价格改革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十条规定》。规定:除粮食的国家定购和统销部分、棉花、农作物种子等商品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外,其余农产品包括肉、蛋、菜等购销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乡镇企业的产品和原材料作价,可分别情况采取申报临时价、自主定价、供需双方协商议价等办法。
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以后,由于各地互相攀比建设速度,基本建设投资迅速膨胀;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对放开商品的价格实施间接调控的手段缺乏,致使市场价格秩序混乱,价格行为很不规范。1992年下半年,首先以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突发性上涨为启动,带动农产品主要是粮油价格暴涨,全国各地再次发生大幅度的物价上涨,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1993年起,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强价格法制建设,规范价格行为;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监审制度;加强对放开商品的价格管理,制止牟取暴利;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物价。至1995年底,过高的物价涨幅基本得到控制,经济运行逐步趋向好转。
1994年4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决定对面粉、籼米、自来水、市内公共交通等21个品种实行监审,分别品种实行提价申报、提价备案和差率控制;对申报调价的品种,在调价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对市场物价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产生重大影响时,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可决定暂缓调价、降低调价幅度或不同意调价,申报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同年11月,省物价局联合省交通厅,对地方交通运价进行了整顿,对公路货运运价、省际间零担货物运输,执行中央运价;对省地方公路客运运价由省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集装箱和省内零担货物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交通厅制定;其他货物运价,由各地根据最高不超50%的幅度制定。1995年4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物价局印发了《〈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决定在饮食服务、衣着类、针棉织品、药品、建筑材料等商品品种范围内实施制止牟取暴利;凡超出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的属暴利,物价部门可依规定予以查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各行署、市物价局测定。同年12月,安徽省物价局又发出《安徽省审价工作制度》,决定对企业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实行监审的市场调节价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价。
政府部门如何对市场物价进行间接调控,是价格放开后出现的新问题。对此,从1989年开始,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至1995年底,全省20个省辖市、地辖市中已有14个、6个行署中有2个、58个县中有23个县,相继建立了此项制度;省、地、市还建立了化肥、自来水等单项价格调节基金。建立调节基金的目的,主要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平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并逐步向生产领域拓展,部分用以扶持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通过调节供求达到控制物价的目的。
二、省管价格的商品和市场
新中国建立初期,皖南、皖北行署所属的各国营专业贸易公司,只掌握一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粮食、棉纱、布匹、煤油等。政府当时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主要采取收购、抛售物资等办法。各专业公司上下调拨及专业公司供给合作社物资的作价办法,由中央贸易部统一规定。工商贸易行政部门管理价格的商品品种只限于少数几种,管理市场的重点放在大中城市。1951年皖南区第一次物价会议确定,行署直接管理的市场为芜湖、屯溪、宣城、大通、南陵、当涂6处;管理的商品为大米、小麦、面粉、棉花、廿支纱龙头布、食油、桐油、木材等10种。
1953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统购的物资(第一类)、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第二类)和开放自由市场的物资(第三类)的品种范围。此后,安徽省商业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商品品种和市场范围均有所扩大。1954年,安徽省商业厅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将全省划分为四个类型市场,并对各类市场规定了大小不同的地区差价。
1955年6月,全国物价工作会议规定了国营商业牌价的分工管理制度。根据分工管理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商业部及其各专业公司所管辖商品以外的商品价格(含本地区主要市场的收购、批发、销售牌价),并制定本地区的各种差价幅度和实施办法。
1957年3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对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作出指示,将农副产品分为三类。一类是国家统购物资,包括棉花、粮食、油料,由国家指定专业部门收购;二类为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包括烤烟、茶叶、线麻等农副产品,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三类为一、二类以外的农副产品,开放自由市场,允许自由成交。
1958年,为整顿因下放价格管理权限过多、过急而引起的市场混乱,安徽省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将原属地、县管理的大约300种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收回,改由中央和省管理。
1959年4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明确省人民委员会直接管理价格的主要商品包括:粮食、油料、棉花、烤烟、茶叶、蚕茧、蚕丝、化肥、生猪、白芍、茯苓、杉木、松木。
1960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各厂、矿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原材料(包括砖瓦砂石)出厂价格,应由各地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统一定价。金属加工费和机械设备修配费用定额由各专、市确定,报省备案。小型农具和零星机械产品出厂价格由专、市定价;各企业生产的生活资料,人民生活必需的烟、纱、布、搪瓷、针织品、皮革、麻袋、羽绒、软木、砖瓦、热水瓶、机制纸、肥皂、火柴、钢笔、食糖、电池、灯泡等产品,均由省统一定价;凡是各地自产自用的生活资料由各专、市定价;凡是调出专、市以外的产品,均应报省定价;对新产品出厂价格,应根据企业正常成本并参照国内同种产品价格制定。
1961年起,安徽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先后对糕点、糖果、针织品、卷烟、酒等商品实行高价供应政策,并加强了粮、油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管理。
1963年,安徽省物价委员会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对全省18类商品实行冻结。它们是:1.粮食,2.棉布,3.针棉织品,4.絮棉,5.食盐,6.鞋子,7.酱、酱油、醋、肉、鱼的定量供应部分,8.食油的定量供应部分,9.大宗蔬菜,10.火柴,11.煤炭,12.煤油、13.文具,14.纸张,15.课本,16.主要西药,17.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等由国家供应原料的日用工业品,18.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费用。
1967年,中共中央“八·二O”通知发出后,全省所有商品的定价权、调价权全部上交中央。1973年,全国物价工作会议重申“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原则。据此,安徽省物价委员会又掌握了不少商品的定、调价权,其范围限于非重要商品和集市贸易市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省为了适应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减少省管价格的商品品种,下放或放开一批商品价格;缩小了省管价格市场范围,将广大的一般市场下放给市、县管理。浮动价、议价、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等价格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被采用。至1982年底,全省有116种工农产品实行浮动价格;220种(类)工业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三类和完成统、派购任务以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木材、棉花、烤烟和中药材除外)基本上实行议价购销。
1980年8月,安徽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对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允许进入市场自由购销。同年9月,会同省医药管理局将原省管81种中药材县城以上的收购价格,改为只管36种。1981年1月,安徽省物价委员会联合省供销社对供销社系统商品价格管理权限予以明确,适当减少省管商品品种,省物委、供销社主管棉花等27种商品购销价格;省供销社以浮动价管理的商品14种。同年6月,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对农副产品收购坚持统购、派购、议购政策。对一类产品棉花,继续实行统购统销,由供销社负责;对二类产品实行派购,由主管部门归口经营和管理;对三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
1983年10月,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物价局颁布的农产品价格目录,重新修定了《安徽省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目录》明确,国务院和省管理的商品品种包括农产品收购价格174种(类)、销售价格69种(类)和出厂价格55种(类),其余由地、市、县分级管理。
1984年以后,价格改革步伐加快,国家统一定价在价格形式中的比重逐渐缩小,浮动价格和议购议销价格的品种范围逐步扩大。1984年6月,省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大曲酒、香皂、牙膏、缝纫机、电冰箱、自行车、洗衣机、城镇搬运装卸收费、农村机耕收费、排灌收费等14种商品价格下放给行署、市和县管理;服装、皮鞋等的差价下放给企业自行确定;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增加了各种花布、毛巾、非名牌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等。同年,还对部分省管统一定价机械产品、纯棉和涤纶混纺花布、色织布等纺织品销售价格实行浮动价格;对全部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和全部生活资料类电子产品(电视机除外),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实行幅度价格;汽车运输实行差别定价;对小商品,除了各级政府认为有必要管理的以外,其余全部放开。
1985年3月,安徽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将缝纫机、电风扇、手表、收音机和非名牌自行车等轻工产品的定价权下放给企业。同年7月,将碳铵、氨水等商品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管理。同年,还放开了小杂粮、蔬菜等鲜活副食品价格;对防潮加工纸、火柴纸等实行浮动价格;计划内自销和计划外超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价格也取消了加价20%幅度的限制,实行市场调节。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要求,1986年3月,省物价局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对农产品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下的议价和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3种形式,缩小国家定价商品品种范围,扩大了国家指导价的品种范围,除国务院有关部、局定价的品种外,省人民政府有关厅、局的定价品种,只有粳稻(米)、大豆(油)、糯稻(米)花生果、芝麻(油)等。同年,还相继放开了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和粉、散、糖浆等四类小药品以及大部分医疗器械价格;对22个体制改革试点县县以下商业经营的商品作价办法进行改革,由原来的“倒扣”改为“顺加”,并规定除国家定价的石油、食糖、彩电外,其余工业消费品由企业协商定价。
1987年开始,省物价局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加强了对市场物价的监管。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对已放开的全省工、农业生产资料、副食品、日用品、服务收费等6大类共140多个品种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对部分生产资料和农贸市场的主要副食品实行最高限价;重要商品实行定量平价供应;对浮动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停止执行允许上浮的有关规定等。1988年,省物价局规定对电冰箱、黑白电视机、电风扇、自行车等10种产品,工商企业提价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核批;对放开商品中的重要紧俏工业消费品实行差率管理。同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将火柴价格收归省管。
1989年,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省物价局规定停止执行允许部分工业消费品自行上浮20%的规定;对议购粮油实行指导价;将水果、水产品的进销差率降低2~3个百分点。
1990年以后,随着宏观形势的变化,安徽省又适当放宽了价格管理,企业定价商品的比重逐渐加大。
1991年10月,省物价局发出了《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十条规定》。《规定中明确,管理权限下放给地、市的有出厂价格136个品(类)、销售价格28个品(类)、厂销价格10个品(类);下放给省直有关厅局的有出厂价格7个品(类)、销售价格1个品(类);下放给企业定价的有39个品(类)。
1992年3月,省物价局制定了《深化农产品价格改革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十条规定》。《规定》中放宽了农产品购销价格政策,扩大了市场调节价范围。规定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品种有国家定购和统销部分的粮食、棉花、烤烟、名晾晒烟、桑蚕茧、定购粮食加工的副食品;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品种有油菜籽(包括油脂)、农作物种子、南方木材、松脂、黄红麻、外销茶叶、麝香、杜仲、甘草、厚朴;其余商品购销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同年11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农产品、轻工商品、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价格目录》。目录中明确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品种是:农产品——除中央管理的粮食、棉花、烤烟、桑蚕茧、部分中药材、松脂(松香)6种产品价格外,其余全部放开;工业品及交通运输价格——轻工业品除中央管理的22种商品价格外,省只管《安徽日报》,重工业品及交通运输除中央管理的89个商品价格外,省只管指导性上网电量电价,地方公路、水路客运票价,地方铁路、民航客货运价(含杂费和延伸服务收费),邮电资费。委托地、市管理的有民用煤、民用煤气、自来水价格,公共汽车及出租车票价,地方搬运装卸费,企业铁路专用线收费及地方公路、水路货运价格。
1993年以后,安徽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积极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体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994年2月,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规定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同年4月,省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确定安徽省监审的品种为21个,即:面粉,籼米,粳米,食用植物油,猪肉或牛羊肉,鸡蛋,牛奶,食盐,食糖,酱油,洗衣粉,民用煤,液化石油气,民用煤气,民用煤油,房租,自来水,学杂费,托儿费,医疗费,市内公共交通。同年11月,省物价局联合省农业厅发出通知,加强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对主要农作物种子,水稻、玉米、油菜的杂交种子及常规粮油良(原)种作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1995年4月,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了《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暂定全省制止牟取暴利的适用范围为饮食服务、衣着类、针棉织品、药品、建筑材料,同时允许各地适当增减一些商品品种,先行试点。同年12月,又印发了《安徽省审价工作制度》,明确审价的范围是:(1)国家定价的。(2)国家指导价的。包括实行综合经营费率管理、保护价、浮动价、限价、差率管理和基准价的。(3)市场调节价被列入监审品种的。包括实行提价备案、提价申报、差率控制、费率控制和最高限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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