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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价监督检查

导言



40年代,国民政府曾提出加强对物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民国28年(1939年)4月,政府经济部颁订《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其中规定:“由市县政府会同当地有关机关、商会或同业公会设立平价委员会,办理当地日常必需品平价事宜;应行评定价格之日用品,由市县政府随时指定之;违反平价规定,依法判处1年以下徒刑,并科以罚金”。民国31年,国民政府颁布《限价实施办法》,明令“实施限价后,应严厉禁止黑市,如有违反法令擅自抬价者,主管机关应即取缔,并按军法从处”。是年,安徽省物价评议委员会成立物价调查队,负责监督与检查市场物价。7月27日,调查队先后对29家商号处以100~150元(银元)的罚金。民国32年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规定给违法抬价的检举人奖金数额最高可达5万元(法币,下同)。民国33年7月3~15日,物价调查队先后查出经营米、面、油、绸布、烛皂和旅馆业232家商号违反规定,并分别处以罚金。民国35年6月11日,蚌埠市警察局检查旅馆业价格,有7家违法抬价受到处罚。为防止变相提价,滥收费用,对检举人的奖金由5万元增至100万元。民国37年休宁县国民政府饬令休宁警察局组织经济检查队,严密检查物价工资,如发现有超出核定价格工资或囤积居奇情事,应即拘捕,依法严办。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高度重视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从建国初至70年代末,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审价。进入80年代后,随着各级专门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建立,逐步走出了一条以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物价监督检查的新路子,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物价监督检查网络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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